杜秋颖、伊春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黑07民终123号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杜秋颖因与被上诉人伊春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能伊春热电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2019)黑0711民初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杜秋颖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杜秋颖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69元,减半收取87.35元,由上诉人杜秋颖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紫微
审判员郭良富
审判员高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肖尊辉
判决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