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平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牙克石市人民医院、牙克石市振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鲁0113民初354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平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平安公司)与被告牙克石市人民医院、牙克石市振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牙克石市振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济南平安公司诉称,2013年9月27日,原告与牙克石市人民医院签订了《医用手术室、ICU净化工程合同书》;2014年1月12日,牙克石市振兴公司与原告就上述工程另行签订了一份合同。以上两份合同均约定合同总价款为4189566元,合同约定由原告对牙克石市人民医院的手术室及ICU净化工程制作、安装施工。原告安装施工完成后,经检测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牙克石市人民医院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为解决剩余工程款给付事宜,原、被告三方于2016年3月31日签订了协议书,但牙克石市人民医院仅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现尚欠940317.63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牙克石市人民医院支付原告欠款940317.63元及违约金471899.33元;要求牙克石市振兴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牙克石市人民医院、牙克石市振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1、原告是基于与牙克石市人民医院签订的《医用手术室、ICU净化程合同书》、与牙克石市振兴公司签订的《层流手术室、ICU净化工程合同书》产生的争议提起诉讼,根据合同内容,该案案由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属于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在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案贵院没有管辖权,应由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管辖。2、原告与牙克石市人民医院签订的《医用手术室、ICU净化工程合同书》、与牙克石市振兴公司签订的《层流手术室、ICU净化工程合同书》第十一条,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当事人不能以协商的方式加以变更。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管辖约定无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在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案贵院没有管辖权,应由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管辖。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89号)中明确指出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约定无效。综上,本案应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牙克石市人民医院、牙克石市振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牙克石市人民医院、牙克石市振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善强
审判员郑娟
审判员冉然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佳
判决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