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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18966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方式:0912-7100247
注册时间:2010-04-21
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榆马大道北B1路东
简介:
一般项目: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热力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机械设备销售;矿山机械制造;特种设备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修理;仪器仪表销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汽车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固体废物治理;工程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煤炭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发电、输电、供电业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危险废物经营;公共铁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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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等与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辽宁新兴佳风力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辽12民辖终32号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河北天工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天工)、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陕西)与被上诉人辽宁新兴佳风力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9)辽1202民初84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河北天工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首先,上诉人与新兴佳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了《风机塔筒制造合同》第七条约定:“如因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人民法院处理。”但新兴佳公司提供的合同上打印字体“人民法院”之前的“甲方所在地”为手写字体,该手写字体显然为事后刻意添加,在该添加的内容处也未加盖双方公章,予以共同认可。因此,该添加内容不是上诉人与新兴佳公司的合意一致的表示,不能认定为管辖的依据。其次,上诉人虽然没有提供涉案的合同文本,但原审法院以此为由不支持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缺乏法律依据。该手写字体添加后的意思表示,有利于新兴佳公司。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该由新兴佳公司负责证明该添加内容是经过与上诉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上诉人对添加内容显然有异议,而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没有提交合同文本为由不支持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缺乏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新兴佳公司的合同对于管辖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将本案移交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中煤陕西答辩称,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应该由侵权行为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新兴佳公司答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风机塔筒制造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该手写字体“甲方所在地”经双方合意一致添加,在双方的合同中均有该手写字体。经原审法院释明,河北天工拒不提供其所持有的合同文本,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拒不提交该书证,认定我方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符合举证规则。 中煤陕西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新兴佳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也无任何法律关系。新兴佳公司与河北天工存在合同关系。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以拖欠厂房租金为由,阻止装车发货对被上诉人造成侵权,要求上诉人赔偿其损失,是无理之诉。本案所涉货物装车地点在榆林市,该地点是被上诉人所诉的侵权行为地,也是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住所地,位于榆林市横山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河北天工辩称,与我方上诉状意见一致。 新兴佳公司答辩称,中煤陕西在本案中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82条的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因此本案中,中煤陕西无权提起管辖权异议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裴好生 审判员孙伟 审判员李喜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芃 书记员常晓峰
判决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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