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黄龙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2民终1443号
判决日期:2020-06-29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宁波黄龙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东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2民初11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黄龙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申请
判决结果
准许宁波黄龙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237元,减半收取1618.5元,由上诉人宁波黄龙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芸
审判员缪星
审判员潘华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汪灵志
判决日期
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