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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强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8万元
法定代表人:董超
联系方式:025-83256235
注册时间:2011-07-22
公司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3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钢结构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道路桥梁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房屋装璜设计、施工;修缮、水、电、暖、热力、电梯、煤气的配套安装;环保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水泥制品销售;木材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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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强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润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707民初40号         判决日期:2020-06-29         法院: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润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鼎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育钢、被告润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焦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强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土地使用权出让款30万元;2、被告支付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承诺将润鼎花园项目二期3、4、5#楼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原告用于商品房开发。2018年5月1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土地使用权款30万元,后被告将润鼎花园项目二期3、4、5#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他人开发,造成原告与被告土地使用权出让不能实际履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土地使用权款30万,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为此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润鼎公司辩称,原告所诉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原告向被告支付不是土地转让款,是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定金。原告支付定金后应于一周内与被告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但原告支付定金后,被告多次与原告方的刘某冷、陈某沟通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原告始终未签订,且于2018年6月15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返还20万元定金,索要20万元的目的是为原告涉嫌聚众斗殴的刘某冷办理取保候审。被告认为原告支付的30万元是双方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的定金,原告自愿放弃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是其违约,被告不应返还。请求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4、5月份,案外人刘某冷、陈某通过郭某(音译)联系,与被告润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焦飞商谈润鼎花园3、4、5号楼土地使用权事宜。2018年5月15日,原告强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润鼎公司支付30万元,银行回单附加信息为“用于购买3号4号5号楼土地使用权款详见合同”,但至今双方未签订合同。2018年6月2日,刘某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陈某通过短信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焦飞联系,该短信中焦飞称“你们定金已付多日至今没有回音,今天找我退定金,我希望你们找老葛商议后再联系……”,陈某称“刚才跟你联系不是退定金事情可能让你误解了对不起,事情是这样的因为小刘工地发生打架斗殴之事,现在他本人被拘留了,急需要20万找人下午保出来,没有别的意思请你帮忙处理此事!具体事情待他出来后当面与你洽谈好吗……”。后原告法定代表人董育钢通过电话与焦飞联系,该电话中焦飞称“陈某我联系多次,后来发信息给他,我说陈总交了定金(音译),已经催过多日了,你不过来签合同,是不是……”,董育钢称“对对对,可能有这情况,具体的我也不太清楚……”。此次电话前原、被告双方未曾联系过。 庭审中,被告提供焦飞与陈某的短信截图以证明刘某冷被刑事拘留后原告曾找被告索要定金,陈某回复能够说明30万元是定金,且是原告过错导致合同无法签订;提供焦飞与董育钢的电话录音资料以证明30万元是定金,原告不签合同是因为刘某冷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刘某冷是原告的工作人员,不是中间人;提请证人朱某到庭证明刘某冷、陈某代表原告与被告商谈,最终谈成涉案土地总价320万元,先交30万元定金。原告经质证对短信截图不清楚,且认为与原告无关;庭审时对电话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刘某冷出事后,原告担心30万元有事,便通过他人找到焦飞电话进行协商,只要被告还钱说什么都可以,并不代表董育钢的真实意思表示;庭审后提供书面质证意见对电话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不排除被剪接伪造的可能;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案外人刘某冷、陈某到庭并提供润鼎花园3、4、5#楼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以证明该协议系被告制作且在协商过程中刘某冷被刑事拘留,陈某与焦飞确实短信联系过,但涉案30万元不是定金,系代被告向供电部门交纳的电费,对此被告不予认可。 另查明,涉案土地系被告润鼎公司于2012年8月9日通过出让取得,并于2012年11月5日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赣国用(2012)第1685号),该证书的记事栏载明“施工期至2015年03月21日,待工程竣工后及时换发新证,逾期不换此证作废。201506226同意延期至2016年06月26日止换发土地证书,逾期不换此证作废”。后连云港市赣榆区国土资源局在上述文字上加盖了地籍管理专用章和注销登记专用章。2019年3月21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情况说明:赣国用(2012)第1685号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自始至终有效;附记栏记载换证事项,之后加盖注销章,是按照国土部通知关于簿证“不变不换”原则,对于2016年5月16日之前土地证书附记记载强制换证的,尊重当事人意愿,需要换发证书的即时换证,对不愿意换发证书的即时注销附记记载强制换证的事项;当事人按照国土部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申请办理赣国用(2012)第1685号土地转移。2019年5月7日,董育钢向连云港市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异议。2019年7月8日,该局作出赣自然行处字(2019)9号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载明上述情况说明表述适当,当事人认为涉案证书可能已作废、发生转让等判断属主观臆断
判决结果
被告连云港润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强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连云港润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合议庭
审判长胡煜 审判员林飞燕 审判员宋慧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乔文娇
判决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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