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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福永
联系方式:0574-83525216
注册时间:2011-01-14
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时代东路305号
简介: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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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与杨敏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226民初2557号         判决日期:2020-06-29         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与被告杨敏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敏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敏杰返还原告代为垫付款项2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9日11时15分许,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宁海甬临线辛岭高架上,车头追尾碰撞沿同车道同向行驶的由陈振宏驾驶的宁海县宏远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所有的浙B×××××号小型越野车,造成浙B×××××号小型越野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核实浙B×××××号小型越野车在原告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车损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2月2日至2020年2月2日。本次事故经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浙B×××××号无责。事故发生后,浙B×××××号车主宁海县宏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保险代位求偿,原告向其支付车损27500元,并取得本次事故的追偿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9日11时15分许,被告驾驶的宁海000019号电动自行车沿甬临线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甬临线辛岭高架上处时,车头追尾碰撞沿同车道同向行驶的由陈振宏驾驶的宁海县宏远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所有的浙B×××××号小型越野车,造成被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杨敏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浙B×××××号小型越野车在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车责不计免赔条款,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696000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事故发生后,浙B×××××号车辆产生维修费27500元。2020年1月23日,原告赔付宁海县宏远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损失275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杨敏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保险理赔款损失27500元; 如果被告杨敏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被告杨敏杰负担。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杨敏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谷春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王晶晶
判决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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