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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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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丕峰
联系方式:82926311
注册时间:1999-05-28
公司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65号三庆汇文轩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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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与山东康健汽车配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191民初2411号         判决日期:2020-06-29         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舜天律所”)与被告山东康健汽车配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健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舜天律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平、被告康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舜天律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康健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律师代理费12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康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康健公司于2015年10月委托原告(牛红彦律师)代理被告康健公司与潍坊同合汽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潍坊圣世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世源公司)两件专利(专利号为200720117752.1、201020298442.6)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被告康健公司与原告签订了[2015]舜律民字第210号委托代理合同和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针对200720117752.1号专利,2017年4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12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民终1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圣世源公司侵犯了被告康健公司的200720117752.1号专利,圣世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康健公司共计20万元。针对201020298442.6号专利,2016年11月3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济民三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5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民终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圣世源公司侵犯了被告康健公司的201020298442.6号专利,圣世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康健公司共计20万元。被告康健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第4条规定:若甲方(指被告)或诉讼对方(指圣世源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案件的律师代理费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终审判决侵权成立的专利,甲方在上诉案件的律师代理费之外补交贰万元的律师代理费或者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侵权赔偿额的30%补交律师代理费(两种计算方式,按数额较高的方式计算补交)。结合判决结果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康健公司需要补交律师代理费合计为12万元(40万×30%)。但被告康健公司迟迟不愿意支付该欠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康健公司辩称,一、康健公司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已正常支付律师代理费,关于舜天律所代理上诉案件的代理费答辩人也已经全额支付。二、康健公司对于委托代理补充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康健公司对于舜天律所所诉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补充协议第4条规定的若甲方(答辩人)获诉讼对方(指圣世源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案件的律师代理费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终审判决侵权成立的专利,甲方在上诉案件的律师代理费之外补交贰万元的律师代理费或者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侵权赔偿额的30%补交律师代理费,康健公司对该条约定存在重大误解。康健公司与舜天律所约定的是按照正常缴纳律师费之外赔偿款到位以后在支付30%律师费,而不是审判完毕。康健公司对于审判和执行完毕存在重大误解。康健公司认为法院审判完毕以后侵权人就能够按照判决书赔偿,不知道后面还有执行的问题。康健公司对于委托代理补充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所以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补充协议是可以撤销的合同,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舜天律所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康健公司(原山东康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委托原告(牛红彦律师)代理与潍坊同合汽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潍坊圣世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原告舜天律所与被告康健公司签订了[2015]舜律民字第210号《委托代理合同》和《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该补充协议书第4条规定:若甲方或诉讼对方提起上诉,上诉案件的律师代理费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终审判决侵权成立的专利,甲方在上诉案件的律师代理费之外补交贰万元的律师代理费或者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侵权赔偿额的30%补交律师代理费(两种计算方式,按数额较高的方式计算补交)。 2016年11月3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济民三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山东康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17年5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民终3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济民三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二、潍坊圣世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山东康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为‘汽车刹车变压调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02029××××.6)的产品的行为;三、潍坊圣世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康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2017年4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潍坊圣世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山东康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名称为‘汽车刹车变压调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72011××××.1)的产品的行为;二、被告济南普川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山东康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名称为‘汽车刹车变压调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72011××××.1)的产品的行为;三、被告潍坊圣世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康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2017年12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民终106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另查明,2018年7月11日,山东康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山东康健汽车配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涉案判决书中山东康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牛红彦。庭审中,被告康健公司亦认可补充协议书约定的律师代理费未支付
判决结果
被告山东康健汽车配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山东康健汽车配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严士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范翠
判决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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