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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聚才道企业管理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余时洪
联系方式:15036151036
注册时间:2012-11-28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388号9-7-02#
简介:
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招生招考信息咨询(不得从事文化教育、职业技能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销售:日用百货、机械配件、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计算机软硬件、通讯器材(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机电产品、体育用品、冶金设备、环保设备、金属材料、文化体育用品、电镀设备、汽摩配件;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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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谷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31民终633号         判决日期:2020-06-29         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刘超因与被上诉人谷弦、张磊及原审被告重庆聚才道企业管理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20)湘3101民初6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谷弦、张磊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根据该院出具的调查令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调取的(2020)渝0103刑初71号刑事案件立案审查表、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实双方诉争的款项已涉及刑事案件,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超的起诉。 刘超不服该裁定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投资纠纷,且被上诉人已经承诺保本,现因被上诉人的欺骗行为导致上诉人投资失败,损失惨重,被上诉人有义务对上诉人的损失承担责任。且上诉人的投资款是直接转给被上诉人谷弦,事后被上诉人也归还了上诉人部分投资款。因此,本案因属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投资纠纷,被上诉人有义务承担归还投资款的义务,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20)湘3101民初693号民事裁定,依法审理并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吴代双 审判员石俊 审判员卓凤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向星霖 书记员姚云宪
判决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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