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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杨洋造型化妆摄影职业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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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永林
联系方式:--
注册时间:2005-05-25
公司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护国路2号广业大厦B栋16楼B座
简介:
初、中级化妆师、摄影师、美容师、美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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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琴与昆明杨洋造型化妆摄影职业培训学校、杨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云0102民初14069号         判决日期:2020-06-29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玉琴诉被告昆明杨洋造型化妆摄影职业培训学校、杨永林、杨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琴的诉讼代理人吴俊,被告昆明杨洋造型化妆摄影职业培训学校、杨永林、杨运红的诉讼代理人田若琳、温凤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玉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款项299097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以299097元为本金,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三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杨永林、被告杨运红系相识多年的朋友;杨永林与杨运红为亲兄弟。杨永林为昆明杨洋造型化妆摄影职业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杨运红也参与昆明杨洋造型化妆摄影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同时,原告为昆明杨洋造型化妆摄影职业培训学校招生。2018年1月3日起,被告杨永林经常以昆明杨洋造型化妆摄影职业培训学校运营资金周转困难,请原告代为付款为由,向原告借款,并承诺会尽快归还,原告开始陆续给被告垫款。2018年8月,原告资金紧张,开始向被告杨永林和杨运红催要借款。在多次催要下,2018年11月27日,被告杨运红与原告对借款进行结算,垫资借款总额为299097元,并在结算明细表上加盖昆明杨洋造型化妆摄影职业培训学校印章。至今,三被告拒绝向原告还款,原告诉至贵院,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昆明杨洋造型化妆摄影职业培训学校、杨永林、杨运红答辩称,本案不是借款,是原告向被告昆明杨洋造型化妆摄影职业培训学校的投资款,既然是投资款就要承担投资风险,自负盈亏,不存在返回本金,更不存在返还利息。因原告以借贷纠纷为由要求返回投资款是虚假诉讼,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另,原告针对被告杨永林、杨运红的诉讼请求,既没有对杨永林的转账也没有借款凭证,对杨运红也同样没有转账凭证,也没有借款的凭据,所以对这两个被告的诉讼主张是不成立的,请求驳回对这两个被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垫付结算表》,欲证明被告杨运红和原告对借款进行结算,共计产生借款299097元。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且认为上述款项系原告对被告昆明杨洋造型化妆摄影职业培训学校的投资。本院认为,《垫付结算表》中载明:“以上为张玉琴垫付给杨洋造型化妆摄影职业培训学校的款项。情况属实,金额属实。杨运红2018年11月27日”,并加盖昆明杨洋造型化妆摄影职业培训学校的公章。仅能证明原告为被告昆明杨洋造型化妆摄影职业培训学校垫付款项的事实,无法证明原告向被告昆明杨洋造型化妆摄影职业培训学校出借款项,亦无法证明原告向被告杨永林、杨运红出借款项。故对原告的该项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18年11月27日,被告杨运红向原告张玉琴出具《张玉琴为-昆明杨洋造型化妆摄影职业培训学校-垫付房租费、物业管理费、装修费、公司运作开支费等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并注明“以上为张玉琴垫付给杨洋造型化妆摄影职业培训学校的款项。情况属实。金额属实。”被告昆明杨洋造型化妆摄影职业培训学校在《明细表》上加盖公章。被告杨永林系被告昆明杨洋造型化妆摄影职业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玉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86元,由原告张玉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邓怡 人民陪审员郭云生 人民陪审员朱建东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林娜 书记员罗焰虹
判决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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