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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鑫冉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65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术芳
联系方式:0571-64785123
注册时间:2009-06-03
公司地址:建德市洋溪街道洋溪社区复兴街66号
简介:
在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揽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建设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建筑装潢、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环保工程、公路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建筑物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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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鑫冉建设有限公司、李雄图、潘杰等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182刑初183号         判决日期:2020-06-29         法院:建德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浙江鑫冉建设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李雄图犯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潘杰、揭伟仲犯串通投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郑志生、陆伟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钟邵龙犯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吴淑祥、赖建平、章卫锋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0日、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建强、书记员童富鑫、佘王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浙江鑫冉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徐钊及辩护人钟云峰、被告人李雄图、潘杰、揭伟仲、钟邵龙、陆伟及其分别委托的辩护人蒋红艳、夏寿平、周群、王明来、陈鹏飞、李欣、翁洪,被告人郑志生、吴淑祥、赖建平、章卫锋及本院通知建德市法律援助中心分别为其等人指派的辩护人周晓虎(仅参加了8月21日的庭审)、许姗(仅参加了8月20日的庭审)、吴志林、朱红泉、徐煜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串通投标事实 1、2017年5月26日,建德千岛湖通用机场停机坪及机库扩建工程发布招标公告,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雄图先后联系了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恒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具有房建一级以上资质的单位并挂靠该三家单位参加投标,被告人李雄图分别要求三家单位商务标的下浮率设定为11.2%、10.2%、9.2%三个数值。后被告人李雄图通过黎毅联系了评标专家李某2,以向评专家行贿的方式,要求专家为上述三家投标单位打高分,以达到中标的目的;同时,被告人李雄图又要求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招投标管理科科长王某5按照其提供的数字为上述三家投标单位的标书进行编号,并将特殊的编号告诉评标专家。同年6月20日上午,上述三家单位均参与了该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开标后,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823.847万元的投标报价中标。 2、2017年11月16日,建德市桥东江滨景观公园建设工程-文化设施工程(简称为“两馆”工程)发布招标公告,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公告期间,被告单位浙江鑫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冉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雄图通过贿赂手段,让王某5为其名下的公司设定对其有利的评分条件,并通过王某5违规向其提供的评标专家的联系方式,与评标专家取得联系,意图向专家行贿,使其单位在评标中获得高分以达到中标的目的,后因被专家拒绝而未得逞。期间,被告人潘杰实际控制的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以下简称“衢州市政公司”)、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以下简称“达华公司”)两家单位及被告人吴淑祥、赖建平、章卫锋控制的建德诚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泰公司”)欲帮助浙江钜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元公司”)参加该项目投标,被告人之间就投标的报价及下浮率区间进行过商议,并着手制作标书,被告人潘杰又将其两家公司标书的报价和下浮率告诉被告人揭伟仲,被告人揭伟仲又告诉了被告人李雄图。同年12月6日,钜元公司的何某1向被告人潘杰提出放弃投标的要求,被告人潘杰表示同意。当晚,被告人李雄图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潘杰,要求被告人潘杰的两家公司一定要参加第二天的投标,被告人潘杰又答应了被告人李雄图的要求。之后,被告人潘杰、揭伟仲为保证第二天有三家以上单位参与投标,能顺利开标,在征询被告人李雄图后,遂又联系诚泰公司的被告人吴淑祥,要求诚泰公司参加投标,并允诺给予20万元的好处费,由被告人揭伟仲担保支付。被告人吴淑祥、赖建平、章卫锋经商议后,同意了被告人潘杰、揭伟仲帮助投标的要求。同年12月7日上午,包括上述四家公司的共六家单位参与了建德市桥东江滨景观公园建设工程-文化设施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其中衢州市政公司、达华公司及诚泰公司都以实质上帮助抬高工程报价的标书参加投标。开标后,鑫冉公司以14749.8587万元的投标报价中标。事后,被告人吴淑祥通过抵扣工程管理费的方式从被告人揭伟仲处兑现了帮助投标的好处费20万元,被告人赖建平从中分得7.2万元,被告人吴淑祥、章卫锋各分得5.4万元。 被告人赖建平、章卫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潘杰、吴淑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赖建平到案后规劝他人投案自首。 (二)行贿事实 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雄图为了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送给时任建德市建筑业管理处招投标管理科科长、工程质量监督科负责人王某5消费卡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0元,港币50000元及箱包等财物。 被告人李雄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向王某5行贿的犯罪事实。 (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事实 2017年11月7日,建设单位为建德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建德市景观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该工程项目的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三”,资信标满分为3分,技术标权重20%,商务标权重77%。被告人李雄图实际控制的鑫冉公司、浙江宏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地公司”)参与该项目的投标。被告人李雄图违法从王某5处获取评标专家的联系方式,与评标专家张建立取得联系。同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李雄图在建德市半岛凯豪大酒店张建立入住的客房内送给张建立现金人民币1万元,并要求张建立在第二天评标时帮助其两家公司打高分。之后,被告人李雄图将其两家公司标书的特殊记号告诉张建立,并允诺在该项目中标后另有重谢。同年11月27日下午,张建立参与该项目的评标活动,并按被告人李雄图的要求,为李雄图两家公司的标书打高分,并将其他单位的分数打低。开标后,宏地公司以2944.8989万元的投标报价中标。 宏地公司中标并顺利公示后,12月1日晚被告人李雄图在其杭州市滨江区星耀城的办公室内送给张建立现金人民币40万元,以感谢其在建德市景观及配套工程项目评标上给予的帮助,并希望张建立在“两馆”工程项目招投标上帮忙联系评标专家。 被告人李雄图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其向张建立行贿的犯罪事实。 (四)敲诈勒索事实 1、2015年2月16日,诚泰公司中标了本市花坞安置房二期土石方工程。被告人郑志生得知该情况后,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查询得知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林某1另有三级水利项目经理证书挂靠在杭州珑竣建设有限公司,便以此为由要挟诚泰公司负责人赖建平,后赖建平经与公司股东吴淑祥、章卫锋商量后,无奈与被告人郑志生商谈,被告人郑志生以借为名向赖建平等人强行索要财物。后赖建平被迫于同年3月20日、6月8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向被告人郑志生汇款共计人民币11.3万元。 2、2015年12月17日,建德新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公司”)中标了本市寿昌镇危旧房改造工程,被告人潘杰实际控制的在本市备案的金华创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创基公司”)位列参与投标公司的第二名。 当日,被告人潘杰通过查询得知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卢某在本市大同镇承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其向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咨询后得知该情况不属于在建工程。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潘杰在中标公示期间仍以新安公司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为由向市纪委、市建筑业管理处投诉。新安公司负责人郑某1获知被告人潘杰投诉后,因担心对中标工程造成不利影响,先后两次找中间人说和未果。后被告人潘杰向郑某1索要工程造价3%的管理费,经双方讨价还价,郑某1被迫同意支付人民币100万元让被告人潘杰放弃投诉,后郑某1于2015年12月30日、2016年2月2日分两次向被告人潘杰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3、2016年1月29日,建德市乾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庆公司”)中标了本市寿昌镇城中村旧城改造安置房建设工程,被告人潘杰实际控制的金华创基公司位列参与投标公司的第二名。 当日,被告人潘杰通过查询得知该工程的项目经理之前在本市李家镇承建长林幼儿园工程。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潘杰纠集被告人揭伟仲、郑志生一同前往李家镇,并拍摄了长林幼儿园工程脚手架未拆除的照片。之后,被告人潘杰以乾庆公司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为由向主管部门投诉,导致乾庆公司中标该工程后无法正常公示。后被告人潘杰等人以继续投诉为要挟,强行向陆某索要工程管理费,陆某被迫支付给被告人揭伟仲人民币18万元,该款由被告人潘杰、揭伟仲、郑志生瓜分。 4、2017年8月7日,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豪公司”)经重新开标程序后中标了本市航头镇航头村安置房及配套服务用房-公寓楼工程。被告人潘杰对重新开标提出异议并在现场吵闹,要求应由被告人陆伟实际控制的在本市备案的浙江中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替补中标。 当日上午,际豪公司负责人曹某从赵某1处获悉招标现场情况,误以为中金公司系被告人潘杰所实际控制,因担心中标工程可能会因被告人潘杰投诉而造成废标的不利影响,无奈同意按被告人潘杰的要求支付人民币10万元。同日,中金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陆伟在和被告人潘杰沟通后,找到赵某2咨询以重新开标程序错误为由准备举报,后曹某无奈同意支付给被告人陆伟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陆伟放弃投诉。际豪公司中标顺利公示后,曹某分别向被告人潘杰、陆伟支付人民币10万元、8万元。 5、2017年11月28日,杭州康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勋公司”)中标了本市桥东2-7地块(邮政拆迁安置房)幕墙工程。被告人郑志生在得知该情况后,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查询得知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柯某有在建工程,便找到该工程实际施工方胡某等人谈判。在强要该工程施工权未果后,被告人郑志生以举报康勋公司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为由向胡某等人强行索要工程管理费人民币10万元,胡某等人因担心工程废标而无奈同意。后因胡某未支付钱款,被告人郑志生便鼓动参与投标该工程的杭州桐庐摩登装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黄某4提供公司印章用于投诉,但遭拒绝。被告人郑志生因不具备投诉资格而无法投诉,只能由康勋公司正常中标,向胡某等人索要财物未能得逞。 6、2014年11月24日,浙江逸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龙公司”)中标了本市乾潭镇安仁村等三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程。工程中标公示期间,被告人潘杰以逸龙公司在三门县有不良记录为由向逸龙公司负责人李某1威胁举报。李某1因担心被举报而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被迫与被告人潘杰达成协议,并当场支付了现金人民币10万元。 7、2015年12月30日,逸龙公司中标了本市2016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施工1标工程。工程中标公示期间,被告人潘杰以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为由,要求李某1帮其解决之前投标项目从吴某3处借用《建德市土地开发整理施工培训合格证》的费用人民币13万元。李某1因担心被举报而导致中标工程废标的不利影响,被迫同意被告人潘杰的要求。后李某1无奈将中标工程无偿转给吴某3施工,吴某3同意李某1以人民币10万元抵扣被告人潘杰所欠费用。 综上,被告人潘杰实施敲诈勒索5起,涉案财物共计人民币148万元;被告人郑志生实施敲诈勒索3起,涉案财物共计人民币39.3万元,其中人民币10万元未得逞;被告人揭伟仲实施敲诈勒索1起,涉案财物共计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陆伟实施敲诈勒索1起,涉案财物共计人民币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陆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郑志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五)强迫交易事实 2017年11月20日,杭州珑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珑竣公司”)中标了本市杨村桥高铁客厅土石方平整工程,珑竣公司负责人方某1经人介绍与唐某开展施工合作意向。工程中标公示期间,被告人钟邵龙为强行从珑竣公司获得该工程施工权,通过招投标代理公司负责人蒋某查询获取了珑竣公司投标标书中的造价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五大员”信息,发现该“五大员”中有人在其他公司缴纳社保。之后,被告人钟邵龙以珑竣公司标书中“五大员”缴纳社保存在问题为由多次威胁方某1,要求将该工程转包给其施工,方某1被迫同意将工程以被告人钟邵龙支付其公司600万元管理费的价格转包。之后,被告人钟邵龙支付珑竣公司200万作为保证金,对剩余400万元管理费约定从之后的工程款中扣除。被告人钟邵龙强行取得工程施工权后,将工程以人民币370万元的价格转包给了唐某。 被告人钟邵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其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任职证明材料、车辆卡口信息详单、通话详单、工程招投标资料、评标资料、投诉材料、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揭妙辉、何某1、赵某1、黄某1、孟某、章某1、邵某1、游某、赵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郑某1、陆某、曹某、胡某、李某1、方某1等的陈述,搜查笔录及照片、搜查清单等笔录,以及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定被告单位鑫冉公司、被告人李雄图、潘杰、揭伟仲、吴淑祥、赖建平、章卫锋的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李雄图的行为还构成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潘杰、揭伟仲、郑志生、陆伟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被告人潘杰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揭伟仲、郑志生、陆伟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被告人钟邵龙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对被告人李雄图、潘杰、揭伟仲均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雄图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陆伟、赖建平、章卫锋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雄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行贿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潘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郑志生、钟邵龙、吴淑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邵龙、赖建平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鑫冉公司对起诉书指控其单位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雄图对指控其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事实和罪名以及指控其串通投标第1起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在“两馆”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其未与衢州市政、达华、诚泰三家公司串通抬高报价,该三家公司的报价是与钜元公司何某1商定的;其未要求潘杰联系诚泰公司参与投标,对于潘杰支付诚泰公司股东20万元之事其不知情;潘杰控制的衢州市政、达华两家公司以及诚泰公司的串标行为并非帮助鑫冉公司中标而是为了帮助浙江中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中标。 被告人潘杰、揭伟仲、郑志生、钟邵龙、陆伟、吴淑祥、赖建平、章卫锋对指控的事实或主要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陆伟辩称,其系公安机关对其询问串通投标事实时主动交代了自己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被告单位鑫冉公司的辩护人提出:1、指控被告单位鑫冉公司构成串通投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理由如下:本案中李雄图的行为仅代表其个人意志,非单位整体意志的体现,不代表单位;李雄图在该节事实中无串通投标的行为,其行为也未给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鑫冉公司凭自身优势仍能中标。2、如果鑫冉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因鑫冉公司中标的涉案工程亏损,且鑫冉公司也未贿赂专家而取得中标,请求对鑫冉公司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雄图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李雄图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事实和罪名以及串通投标第1起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1、李雄图行贿犯罪中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中具有自首的情节,请求从轻处罚。2、串通投标第1起犯罪中,因工程最终结算亏损,李雄图未能从中牟利,其行为也未损害招标人的利益,且其如实供述了该起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3、“两馆”工程中李雄图不构成串通投标罪。理由如下:(1)衢州市政公司、达华公司、诚泰公司等三家公司原先欲帮助钜元公司串标,三家公司的报价及标书也是为配合钜元公司投标而制作,后在投标时未作改动,李雄图未与三家公司进行串通,抬高报价;(2)开标前晚10时许何某1决定不去投标,并让潘杰等的公司也不要去投标,当晚10时后李雄图与潘杰之间再无通话联系,李雄图与揭伟仲之间也仅在次日凌晨1时44分有过一个15秒的通话,15秒的通话不可能将李雄图要求潘杰的两家公司参加投标,并要求潘杰另找单位投标及给予诚泰公司20万元好处费的事情讲清楚。本案无客观证据证实起诉书指控的李雄图指使潘杰、揭伟仲并联系诚泰公司进行串标的事实;(3)即使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认定鑫冉公司及李雄图有串标行为,鑫冉公司的中标行为没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不具备情节严重的要件。4、如果认定李雄图构成该起犯罪,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考虑“两馆”工程中即便李雄图等人不串标,仍有中金公司等参加投标,依然可开标,鑫冉公司仍有中标的机会以及鑫冉公司在“两馆”工程项目中出现巨大亏损的情节,给予鑫冉公司及李雄图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杰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潘杰串通投标的事实和罪名以及敲诈勒索3、4、6、7起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1、潘杰以其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为配合钜元公司投标,几家公司之间就投标的报价及下浮率区间进行了商议,并制作了标书。在何某1表示钜元公司放弃投标后,要求潘杰等人也不要去投标,潘杰转而帮助鑫冉公司参与投标,但对原先的投标报价及下浮率均无改变,标书也已封标。潘杰与李雄图之间串通抬高报价的行为不明显,其联系诚泰公司参与投标的目的也是为了帮助鑫冉公司正常开标,不致于流标,其串通投标情节与典型的串标行为有较大的差别;被告人潘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2、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杰敲诈勒索郑某1100万元中,已查实被告人潘杰投诉在前,谈钱在后,无证据证实其投诉行为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潘杰投诉被告知不成立后,潘杰的投诉已无法对新安公司构成威胁,后郑某1主动联系潘杰,是因为郑某1为了掩饰其本身存在的问题从而保证中标结果不受影响。故该节事实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3、被告人潘杰参与实施的敲诈勒索中,其从未主动向他人实施敲诈行为,均有协商过程,较之传统敲诈勒索案件情节较轻;被告人潘杰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揭伟仲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揭伟仲串通投标、敲诈勒索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1、揭伟仲到案后未向公安机关自愿认罪,是由于其对法律的无知,并未隐瞒犯罪事实,应认定其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2、揭伟仲在敲诈勒索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其在案发后已退出敲诈勒索犯罪所得人民币3.5万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志生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郑志生敲诈勒索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对陆某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中,郑志生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郑志生参与实施的三起敲诈勒索犯罪中,被害人均有一定的不合规行为,郑志生等人未采用暴力、恐吓等手段,其犯罪情节与其他敲诈勒索犯罪有所区别;对被害人胡某实施的敲诈勒索,系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郑志生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邵龙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钟邵龙强迫交易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钟邵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其积极表示愿意退赃,同意司法机关将其名下的房产予以处置,所得款项用以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陆伟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陆伟敲诈勒索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民警电话通知陆伟到公安机关向其询问串通投标事实时,陆伟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陆伟并未对被害人曹某采取要挟、威胁的手段,系曹某主动找陆伟谈补偿事宜,陆伟因法律知识淡薄而收取了钱款;其已向法院退出全部赃款,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淑祥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吴淑祥串通投标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本案串通投标不具有典型性,吴淑祥具有如实供述、退赃的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赖建平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赖建平串通投标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本案应区分主、从犯,赖建平应认定为从犯;赖建平具有自首、立功、退赃的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章卫锋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章卫锋串通投标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章卫锋具有自首、退赃的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串通投标事实 1、2017年5月26日,建德千岛湖通用机场停机坪及机库扩建工程发布招标公告,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雄图先后联系了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恒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具有房建一级以上资质的单位并挂靠该三家单位参加投标,被告人李雄图分别要求三家单位商务标的下浮率设定为11.2%、10.2%、9.2%三个数值。同年6月19日,被告人李雄图又先后联系了黎毅(另案处理)和原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招投标管理科科长王某5(已判刑),通过黎毅等人联系到该项目的评标专家李某2(另案处理),并以向专家行贿的方式,要求专家为上述三家投标单位打高分,以达到中标的目的;同时,被告人李雄图又要求王某5按照其提供的数字为上述三家投标单位的标书进行编号,并通过黎毅等人将特殊的编号告诉评标专家。同年6月20日上午,上述三家单位均参与了建德千岛湖通用机场停机坪及机库扩建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开标后,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823.847万元的投标报价中标。 2、2017年11月16日,建德市桥东江滨景观公园建设工程-文化设施工程(简称“两馆工程”)发布招标公告,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公告期间,被告单位鑫冉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雄图通过贿赂手段,让原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招投标管理科科长王某5为其名下的公司设定对其有利的评分条件,并通过王某5违反规定向其提供评标专家的联系方式,与评标专家取得联系,意图向专家行贿,使其单位在评标中获得高分以达到中标的目的,后因被专家拒绝而未得逞。期间,被告人潘杰实际控制的衢州市政公司、达华公司两家单位及被告人吴淑祥、赖建平、章卫锋控制的诚泰公司欲帮助钜元公司参加该项目投标,被告人之间就投标的报价及下浮率区间进行过商议,并着手制作标书,被告人潘杰又将其两家公司标书的报价和下浮率告诉被告人揭伟仲,被告人揭伟仲又告诉了被告人李雄图。同年12月6日晚,钜元公司的何某1决定次日不参加“两馆”工程的投标,并要求被告人潘杰等也放弃投标,被告人潘杰表示同意。当晚,被告人李雄图联系被告人潘杰,要求被告人潘杰的两家公司一定要参加第二天的投标,被告人潘杰又答应了被告人李雄图的要求。之后,被告人潘杰、揭伟仲为保证第二天有三家以上单位参与投标,能顺利开标,在征询被告人李雄图后,遂又联系诚泰公司的被告人吴淑祥,要求诚泰公司参加投标,并允诺给予20万元的好处费,由被告人揭伟仲担保支付。被告人吴淑祥在与被告人赖建平、章卫锋商议之后,同意了被告人潘杰、揭伟仲帮助投标的要求。同年12月7日上午,包括上述四家公司在内的共六家单位参与了建德市桥东江滨景观公园建设工程-文化设施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其中衢州市政公司、达华公司及诚泰公司都以实质上帮助抬高工程报价的标书参加投标。开标后,鑫冉公司以14749.8587万元的投标报价中标。事后,被告人吴淑祥通过抵扣工程管理费的方式从被告人揭伟仲处兑现了帮助投标的好处费20万元,被告人赖建平从中分得7.2万元,被告人吴淑祥、章卫锋各分得5.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揭妙辉的证言,证明“两馆”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后,潘杰找到其,自称手上有三家建筑公司,其中一家中金园林,有省级优秀项目经理,本来很有中标希望,但李雄图去交易中心告状后,交易中心将要出答疑,建德本地企业要加资信分,其三家外地企业将无优势,中标无望,但可以配合让何某1的钜元公司中标,诚泰公司也会配合。在交易中心答疑出来之后的一天晚上,潘杰、揭伟仲到其办公室,何某1也来到其办公室,潘杰称李雄图从外地调了一个等级很高的优秀项目经理进来,潘手上的几家公司会配合何某1。2017年12月3日,其与潘杰又去了新陈爆破公司的赵某1办公室,潘杰叫赵某1去投“两馆”工程,配合何某1投标。“两馆”工程项目开标前一天即12月6日下午,潘杰、揭伟仲又找到其,潘杰称多家企业会配合让何某1的公司中标,如果何某1中标,要拿400万元出来大家分。当晚,其与潘杰、赵某1一起去了何某1办公室,潘杰将自己手上的三、四家公司的报价区间告诉何某1,并将自己从杭州做来的一本很好的技术标发给了何某1的手下,称如果何某1的公司中标,要何某1拿出400万元出来分。后何某1称李雄图对于这个项目已全部操作好,并买通了专家,其不去投了,并要求大家都不要去投,赵某1也表示不去投,潘杰当时也表示不去投这个项目。下楼后,潘杰跟其说,“这个事情,公司里交代不了,不去投没理由”,并称要去找下陆伟。第二天,其与赵某1去了开标现场,看见潘杰代表的三家单位都去投标了,李雄图也去了现场,后其听说李雄图的鑫冉公司中标。 2.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明“两馆”工程开标前,潘杰向其表示要帮其的钜元公司围标,并多次通过揭妙辉联系其。开标前一天傍晚,揭妙辉告诉其几家建筑公司的投标报价,并称潘杰让其报价报在下浮10个点左右,且潘杰提出如果帮助钜元公司围标成功,其需支付400万元给潘杰等人,其未同意。当晚8时许,其将揭妙辉、潘杰、赵某1叫到其办公室,向大家宣布其决定不去投标,但潘杰一直劝其去投标,其告诉潘杰如果想帮忙,就不要去投这个标。并有证人赵某1的证言相印证。 3.证人洪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12月初前,揭伟仲让其帮助做“两馆”工程的套价,其将做好的套价告诉过揭伟仲,揭伟仲让其发给鑫冉公司的王某2。鑫冉公司中标后,李雄图、揭伟仲让其帮忙制作该工程的成本分析表。 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12月6日傍晚,其先后接到揭伟仲、潘杰的电话,叫其和项某于次日一起帮潘杰的两家公司去开标。当晚7时许,其和项某到潘杰办公室,潘杰公司的人正在帮衢州市政公司、达华公司做商务标书,其和项某一起帮助盖章、封装标书直到当晚10时许离开。次日上午,其和项某分别以该两家公司的名义投标。投标当日在交易中心时,揭伟仲多次电话联系其询问投标经过。并有证人项某、黄某1、孟某、张某1的证言相印证。 5.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12月6日晚,其帮助复印了“两馆”工程达华公司和衢州市政公司的商务标,技术标也是当天复印的;当晚,其帮吴淑祥打印并复印了“两馆”工程的技术标书,吴淑祥于次日上午才去拿。并有微信提取照片予以佐证。 6.证人乐某的证言,证明潘杰实际控制衢州市政建德分公司和达华建德分公司,潘杰为达华分公司注册人,衢州市政公司在建德的招标均是潘杰在做,每次潘杰会找外面的人分别制作两个公司的标书。 7.证人章某1的证言,证明诚泰公司的股东有赖建平、吴淑祥、章卫锋,平时由赖建平负责管理,投标的报价也由赖建平确定。“两馆”工程的投标意向是赖建平提出的,其和朱某2负责套价及标书制作。在正式开标前两天,赖建平告诉其该工程的准确报价是最高限价基础上下浮几个点,其和朱某2将各分工程的报价微调,在开标前一天完成标书制作。 8.证人伍某的证言,证明其负责鑫冉公司的统筹财务工作,潘杰与李雄图之间有住宿挂账、借助李雄图公司走账、个人借款等经济往来。 9.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明2017年11月中旬,李雄图为了投标,借用了其的国家级优秀项目经理的资质并将其社保关系移转到鑫冉公司。其未曾去过“两馆”工程的现场,其仅来过建德两次,分别是参与开标及参加工程协调会。 10.证人欧某的证言,证明鑫冉公司的人员架构及公司、李雄图的银行账户情况。2017年时,李雄图让其交纳赵某3的社保至2018年。 11.证人张某2、方某2、王某2、邵某2、叶某的证言,证明鑫冉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等各自的工作内容和所涉及的流程。 12.证人何某3的证言,证明中金园林建德分公司系陆伟经营,分公司仅陆伟一人。其帮中金公司开标过一个1.6亿的项目,其不清楚标书制作情况。此次开标过程中,有一名男子在开标大厅门口叫别的公司不要去投标,其在快封标前将标书上交。 13.证人倪某、王某3的证言,证明经潘杰介绍,中金公司在建德成立分公司,陆伟为分公司实际控制人。“两馆”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后,陆伟即联系了王某3,称有投标意向并做了相应的准备。 14.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两馆”工程开标前,其私下揽活帮中金公司制作过标书;筑扬公司制作“两馆”工程标书的是何秀红,其没有告知陆伟或何秀红对方的下浮率;其与何秀红拿着标书去交易中心前,筑扬公司老总郑某1交代其如果少于三家单位投标,筑扬公司就不投标。 15.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明“两馆”工程中其向陆伟提供了一份安装的套价模板供陆伟参考。 16.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12月6日,其接到浙江省招标评标办公室的语音电话,让其做建德“两馆”项目的评标专家。后其接到一名男子的电话,其以为是建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二人约好由该男子接其前往建德。在车上该名男子自称是投标人,请求其帮忙,并试图送其卡、钱,但其未收取。 17.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高新园施家大塘边土地平整项目的土石方工程中标单位系宏地公司,但与工程部对接的人是潘杰和钟邵龙,后又被转包。 18.被告人陆伟的证言,证明“两馆”工程招标公告出来后,潘杰主动联系其,提出可以帮忙,并和其讨论过下浮率的事情,帮其联系制作了技术标。在“两馆”工程上,其自知中金公司不会中标,但因前期已经有所投入,故在商务标上,其随意定了下浮率。 19.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建德高新园施家大塘边土地平整项目土石方工程招标,其所在的新陈爆破公司参与投标,但未中标,由宏地公司中标。后其及吴祥找到李雄图商谈转包工程事宜,并均提出向宏地公司上交较高的管理费,但李雄图均未答应。后其得知李雄图将该工程转包给潘杰,且价格远低于其提出的价格,其自认为是因为李雄图与潘杰的关系比较好。 20.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宏地公司中标了建德高新园施家大塘边土地平整项目土石方工程后,其向李雄图提出愿意出400万的管理费承包该项目,但李雄图未同意。 21.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因其做工程亏损,欠鑫冉公司管理费,其要求李雄图帮其投标通用机场工程,用赚到的钱归还所欠款。后李雄图联系了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加招标,约定2.5个点的管理费用,其制作了工程技术标,联润公司制作了商务标,报价是谁定的其不清楚。并有证人徐某1的证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案佐证。 22.证人黎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其帮哥哥黎毅给人送过一个黑色塑料袋包装的长方体东西,大概15公分长,8至10公分宽,其不知具体是什么。 23.证人祝某前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19日晚,黎毅让其帮助问下有没有参加第二天建德开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后其通过黄某2联系上一个参加评标的专家,并告诉黎毅,因是通过中间人联系,需要三份费用,黎毅表示同意。6月20日上午,黎毅打其电话告知这个工程的暗标标号,即技术标的编号是2、3、5,之后,其让黄某2告知评标专家。后黎毅通过一亲戚送给其9万元,其送给黄某25万元。 24.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祝某前打其电话称有朋友在建德投标,需要专家评分,如果抽到帮下忙。后其朋友李某2被抽到,其让李某2帮忙,约好给2万元辛苦费。后其将祝某前给其的几个阿拉伯数字告诉了李某2,要求李某2给这几个编号的技术标打高分,李某2帮忙的公司中标后,祝某前送其5万元,其给了李某22万元。并有证人李某2的证言相印证。 25.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其在诚泰公司工作时,跟着章某1制作过“两馆”工程的标书,其主要帮助整理套价,商务标具体的下浮率由公司老板通知章某1,章某1来修改价格和审核。 26.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李雄图让其帮助联系浙江联润建设有限公司及杭州恒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直到联润公司中标其才知李雄图是联系这家公司的资质去参与投标。并有证人杨某1的证言相印证。 27.证人楼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李雄图到成龙建设集团公司借用公司的资质到建德投标,标书由成龙公司制作。 2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建设工程项目区域合作协议、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证明2016年10月1日,吴淑祥与衢州市政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区域合作协议,约定吴淑祥负责建德地区衢州市政公司的投标和承建业务,并支付相应费用,合作期限为一年。 29.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宏地公司、鑫冉公司、诚泰公司、李雄图、潘杰的住所进行搜查及扣押相关财物的情况。其中扣押李雄图、潘杰、揭伟仲苹果手机各一部,扣押吴淑祥华为手机一部。 30.通话记录详单,证明李雄图、潘杰、揭伟仲、吴淑祥、陆伟等人之间在2017年12月6日、7日的通话情况。 31.半岛凯豪大酒店住宿登记资料,证明鑫冉公司在该酒店2017年12月6日订房的情况。 32.鑫冉公司、宏地公司、诚泰公司、衢州市政公司、达华公司、中金公司等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各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情况。 33.黎毅通话记录详单,证明黎毅与李雄图之间的通话情况。 34.建德市桥东江滨景观公园建设工程-文化设施工程、建德千岛湖通用机场停机坪及机库扩建工程招投标资料,证明“两馆”工程、通用机场工程的招投标及中标情况。 35.半岛凯豪大酒店收款凭证,证明2017年6月19日,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啸虎等人入住凯豪大酒店,住宿费用由鑫冉公司支付。 36.王某5的供述,证明其在“两馆”工程和千岛湖通用机场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均帮助过李雄图,并多次收受李雄图贿赂。在“两馆”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李雄图经常向其打听了解招投标方面的设置条件和要求,其根据李雄图的要求,将“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明确为可以评定全国优秀项目经理的机构,这样李雄图公司拥有的“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评定的全国优秀项目经理的资源可在投标企业的资信分上加分。后因有人反映情况,其将评定全国优秀项目经理的机构从“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改成了“中国建筑业协会”。其还根据李雄图的要求,在工程开标前,将一位女性评标专家的电话号码告诉李雄图。2017年6月,在千岛湖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开标前几天,李雄图给其一张写有三家单位的名字及数字的纸,让其在编写投标单位技术标编号的时候,按照他给的数字编号。该三家单位分别是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恒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浙江联润建设有限公司中标。 37.黎毅的供述,证明通用机场工程开标前,李雄图让其帮忙找评标专家,其经祝某前联系了参加评标的专家后,其与李雄图确定支付20万元的好处费,后其将其中12万元给了祝某前和专家。 38.张建立的供述,证明其是浙江省评标专家库成员,2017年其被抽到建德景观及配套工程的评标工作,期间,李雄图共送其好处费41万元,要求其在评标时为鑫冉、宏地两家公司打高分。在宏地公司中标后,李雄图又向其提出,建德还有一个工程需其帮忙,如能帮助他再拿下这个项目,送其100万元。 39.被告人李雄图的供述。供称:(1)鑫冉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是何某1开办,2010年1月何某1将公司整体移交给其管理,其系鑫冉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经营工程建筑,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工程施工权。招投标规则方式有二种方式:一是体彩用乒乓球机械摇号,业主公布造价标的,告诉下浮区间参数,施工单位制作标书交给交易中心封存,由业主单位摇出所有参与招标施工单位代表号,业主代表和施工代表各抽二个号,由四个号的平均数确定下浮率,接近下浮率的标书中标;二是把参与招标的单位设定资信分和商务分,业主单位报价和确定下浮区间,施工单位制作标书交给交易中心算出平均值,由业主单位摇出所有参与招标施工单位代表号,业主代表和施工代表各抽一个号,由二个号的平均数确定下浮系数,算出每个招标单位的报价得分,最后算出资信分和商务分的总分,谁最高谁中标。(2)在通用机场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其先后联系了联润建设公司、成龙建设公司、恒鼎园林公司三家单位并挂靠该三家单位参加投标,将三家单位商务标的下浮率分别设定为11.2%、10.2%、9.2%三个数值。后其又通过黎毅、王某5联系了评标专家,以向专家行贿的方式,要求专家为上述三家投标单位打高分,同时要求王某5按照其提供的数字为上述三家投标单位的标书进行编号,并通过黎毅等人将特殊的编号告诉评标专家,后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823.847万元的投标报价中标,其为此送给黎毅人民币20万元。(3)在“两馆”工程招标公告出示前,王某5向其详细介绍了“两馆”工程的招标情况及评分办法,并将“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明确为可以评定全国优秀项目经理的机构。其为了资信分能得高分,从诸暨八达建设集团公司办理了“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评定的全国优秀项目经理赵某3的调动手续。期间,因有人对招标文件提出了问题,主管部门给出答疑,对全国优秀项目经理的发文机关作了解释,将“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修改成“中国建筑业协会”,但后来专家对鑫冉公司的项目经理分值还是按照国家级评定。工程开标前,王某5向其提供了一位女性评标专家的联系方式,其冒充“两馆”工程业主单位的人去杭州接她,在回建德的路上送了5万元现金及自己的名片给该专家,但专家拒收现金。(4)揭伟仲平时与潘杰走得较近,在“两馆”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其安排揭伟仲打听何某1等人的标底,潘杰和何某1等人有什么消息,揭伟仲均会告诉其,潘杰两家公司的标底,揭伟仲也告诉过其。“两馆”工程开标前一天晚上,揭伟仲打其电话称何某1、潘杰、揭妙辉、赵某1可能不来投“两馆”工程。当晚潘杰也打其电话,称何某1让潘杰不要去投标,其在电话里要求潘杰的两家公司一定要去投标。当日凌晨1时许,揭伟仲、潘杰打其电话称让诚泰公司来投标需要一笔钱,其电话里称由他们定。对钱的数额,其记不清了,但如果是揭伟仲拿出来的,揭伟仲当时肯定告诉过其,其也是答应的。 40.被告人潘杰的供述。供称:其现经营浙江虹顺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公司设立之前其是挂靠达华公司承揽工程项目,另外其还控制着衢州市政公司。“两馆”工程于2017年11月16日发布招标公告,其一开始有意帮助陆伟的中金公司围标,后因招标公告内容修改,其及陆伟控制的几家外地企业中标机率降低,揭妙辉联系让其帮助何某1的钜元公司围标。后何某1了解到鑫冉公司从外地调来了国家级项目经理,并称李雄图还买通了评标专家。在开标前一天晚上,何某1决定不去投标,并鼓动其等其他公司放弃投标。其因已斥资制作了标书,何某1又要求其不要去投标,其将情况告诉了揭伟仲。次日凌晨,其联系了李雄图,告知何某1放弃投标的事情。李雄图为防止流标,要求其控制的两家公司去投标,并要求其再找其他公司去投标,其即打电话给吴淑祥,要求诚泰公司帮助去围标,吴淑祥提出要给二、三十万元钱。揭伟仲将吴淑祥要二、三十万元的事情电话告诉了李雄图,李雄图表示多一家单位稳当些,得到李雄图同意后,其与揭伟仲答应给吴淑祥20万元,从吴淑祥欠揭伟仲的工程款中抵扣。 41.被告人揭伟仲的供述。供称:宏地公司的法人是叶某,其帮李敏华代持了宏地公司70%的股份,李敏华系李雄图之弟。在“两馆”工程招投标中,其为了帮助李雄图了解何某1等公司的情况,与潘杰在一起,并将其了解到的潘杰的两家公司以及何某1等公司的大致下浮率等情况告诉李雄图。“两馆”工程开标前一天下午,其打电话给其公司员工王某1和项某,要求二人次日帮助潘杰的衢州市政公司、达华园林公司两家公司开标。开标前一天晚上,其与潘杰在一起,其将何某1决定放弃投标的情况告诉了李雄图,李雄图要求潘杰控制的两家公司次日去投标。开标当日凌晨,其在潘杰车上,吴淑祥打其电话称潘杰要给他20万元,提出要其担保,其同意担保,20万元从吴淑祥欠其的管理费中抵扣,其也告诉了李雄图让诚泰公司来投标由其担保支付20万元之事。后来吴淑祥与其结账时从其处扣了20万元,潘杰之后也没有将该20万元给其。 42.被告人吴淑祥的供述。供称:“两馆”工程公告发布后的一天晚上,其与潘杰、揭伟仲、揭妙辉等人在烧烤店吃夜宵时,潘杰让大家帮何某1投标,后其将情况告诉了公司股东赖建平、章卫锋并开始做标书。开标前晚,揭妙辉告诉其不去投标,但其公司已化钱做了标书。次日凌晨,潘杰联系让其继续去投标,并称会给其20万元,其将该情况告诉了赖建平。当晚0时许,潘杰又联系再次和其确定20万元好处费,并称由揭伟仲担保,后其接到揭伟仲电话,要其放心投标,该20万他会担保,从其欠的工程款中扣除。诚泰公司去投“两馆”工程纯粹就是凑数,其与赖建平商量后定下了3.25%的下浮率。潘杰打电话问其下浮率,其告诉了一个大概区间,并称会往上走。事后,其拿到20万元,扣除标书制作费,其与章卫锋各分得5.4万元,赖建平分得7.2万元。 43.被告人赖建平的供述。供称:“两馆”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后,吴淑祥称揭妙辉向吴提出要求帮助何某1的钜元公司投标,后吴淑祥安排人做标书。开标前晚,吴淑祥称钜元公司不去投标了,不要帮忙了。过后吴淑祥又打其电话称揭伟仲提出要求诚泰公司帮助投标,并称会支付费用。投标当天早上,其与吴淑祥、章卫锋商量后同意在有三家单位投标的基础上帮助投标。开标后十余天,吴淑祥称拿到20万元好处费,扣除了2万元标书制作费后,余下的18万元,其分得7万多,章卫锋和吴淑祥各得5万多元。 被告人章卫锋的供述。供称:其与赖建平、吴淑祥合伙成立了诚泰公司,其与吴淑祥各占30%,赖建平占40%,赖建平系法人代表,日常经营管理主要是赖建平负责。“两馆”工程开标前晚,吴淑祥称有人找过他,让诚泰公司参加投标,不会让其等吃亏。次日早上,其等三人商量后决定帮助投标。开标后几天,吴淑祥拿了20万元,除掉开支,其分到5万余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疑,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被告单位辩护人所提本案第2起串标事实体现的是李雄图的个人意志,不构成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鑫冉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李雄图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运作,并作出相关决策,公司另两名股东分别是李雄图父母,系挂名股东,实际不参加公司管理活动。本案第2起串通投标犯罪,鑫冉公司以公司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李雄图所提在“两馆”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其未与衢州市政、达华、诚泰三家公司串通抬高报价,未要求潘杰联系诚泰公司参与投标,对于潘杰支付诚泰公司股东20万元之事其不知情的辩解和其辩护人所提李雄图未与衢州市政、达华、诚泰三家公司进行串通报价;通话详单系客观证据,该证据未能证明李雄图与潘杰在开标前晚的联系情况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1.关于李雄图与衢州市政、达华、诚泰三家公司进行串通投标的事实。被告人潘杰、揭伟仲、吴淑祥及李雄图的供述及证人揭妙辉、何某1、赵某1的证言,证实潘杰控制的两家公司及吴淑祥的诚泰公司为配合钜元公司投标,潘杰、吴淑祥等人就投标的报价及下浮率区间进行了商议,并着手制作标书,李雄图从揭伟仲处得知了潘杰两家公司的下浮率,后在钜元公司放弃投标后,衢州市政、达华及诚泰公司帮助、配合鑫冉公司投标。李雄图明知潘杰控制的两家公司标书的下浮率区间,并以此为参考制定标书,同时要求潘杰控制的两家公司及诚泰公司参加投标,属于串通投标行为。至于李雄图庭审中所提潘杰的两家公司及诚泰公司的串标行为并非帮助鑫冉公司中标而系为帮助中金公司中标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也不符合常理。 2.关于李雄图要求潘杰联系其他单位参加投标及潘杰征询李雄图意见后联系诚泰公司参加投标并允诺给予2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被告人潘杰在侦查机关供称:“…我和揭伟仲在车上,具体是我打电话给李雄图还是揭伟仲联系的,想不起来了,反正是我们中的一个联系李雄图的,当时我们就把何某1要我们不要去投标的情况告诉了李雄图,还说了何某1叫其他的建筑公司也不要去投这个工程了,李雄图当时的原话怎么说不记得了,大概的意思就是叫我的两家公司要去投标的,为了保证不要流标,还要再找一家单位进来,这样保险一点…..吴淑祥电话里跟我说:‘我们可以去帮你们投标,但是要二、三十万的费用’,我当时没有答应,我叫揭伟仲跟李雄图说一下,揭伟仲电话联系了李雄图,把吴淑祥要二、三十万这个事情告诉了李雄图,李雄图的意思是多一家单位稳当点,得到李雄图的同意后,我电话联系吴淑祥….揭伟仲在电话里明确同意给吴淑祥的20万从吴淑祥欠其的管理费中抵”。被告人揭伟仲的当庭供述与被告人潘杰的供述相印证。被告人李雄图在侦查机关供称:“2017年12月7日凌晨揭伟仲打我电话,当时因为要判断何某1是否真的不去投标,我是比较纠结,所以在揭伟仲和潘杰给我打电话讲要让吴淑祥的诚泰公司来投标需要一笔钱的时候,当时我内心是反对这样做的,但又要保证明天正常开标,所以我在电话里面对他们讲:‘这个事情你们定,我只要保证明天开标能够正常开起来’。诚泰公司需要多少钱,当时我没有太在意,现在真的没有记忆了,这笔钱如果是潘杰拿出来的,潘杰可能要来讨的,如果是揭伟仲拿出来的,说明他当时肯定是告诉过我的,我也是答应的”。结合在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通话记录详单,在案证据已形成证据琐链,足以证实被告人李雄图在开标当晚要求潘杰联系其他单位参加投标,并且其对诚泰公司参加投标需支付好处费是明知的。至于辩护人所提李雄图与潘杰、揭伟仲的通话记录是客观证据,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认定上述事实的意见。本院认为,通话记录详单证实开标前及开标当日被告人之间的联系情况,但电话联系并非被告人之间唯一的联系方式,且各被告人、证人对于开标前夜潘杰等人离开何某1办公室的具体时间陈述不一。通话记录详单仅佐证了开标前晚及次日凌晨李雄图与潘杰、揭伟仲有过多次通话的事实,而不是仅以通话记录来认定案件事实。 综上,认定本节串通投标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被告人李雄图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辩解及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单位鑫冉公司辩护人及被告人李雄图的辩护人提出鑫冉公司及李雄图的行为未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在“两馆”工程投标前,李雄图及鑫冉公司准备了三份下浮率不同的标书,李雄图得知潘杰两家公司的下浮率区间,对于其在投标时选择以怎样的下浮率区间参加投标起帮助作用,同时,李雄图根据掌握的其他公司情况,选择相对较理想的下浮率进行投标,可获得较理想的中标价格,显然破坏了招标人达到最佳竞标效果的目的,也对未进行串投的其他投标公司造成损害。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潘杰、吴淑祥的辩护人所提本案串通投标不具有典型性,与其他串标行为有较大差别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雄图为了保证鑫冉公司在“两馆”工程中中标,通过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的手段,非法获取相关招投标信息;为了在评标时鑫冉公司能获取高分,又意图向评标专家行贿。并且在招投标过程中,与潘杰控制的两家公司、吴淑祥等控制的诚泰公司进行串通,抬高工程报价,该串标行为较之一般串通投标情节更为恶劣,对社会的危害更为突出,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管理秩序。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行贿事实 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雄图为了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送给时任建德市建筑业管理处招投标管理科科长、工程质量监督科负责人王某5(已判刑)消费卡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0元,港币50000元及箱包等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雄图先后三次在建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地下车库自己的车上,送给王某5杭州银泰百货储值卡,每次两张,每张金额5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0元。 2、2017年6月2日至4日,被告人李雄图邀请王某5共同前往澳门游玩。在澳门游玩期间,被告人李雄图送给王某5日默瓦牌拉杆旅行箱一只及宝缇嘉牌男士长款钱包一只。 3、2017年9月1日至3日,被告人李雄图夫妻与王某5夫妻及女儿共同前往澳门游玩。临行前几日,被告人李雄图在建德市行政审批中心楼下自己的车上,送给王某5港币50000元(按同期月均汇率折合人民币42664.5元)。在澳门游玩期间,王某5一家住宿费及部分餐费均由被告人李雄图承担;被告人李雄图妻子伍某购买蔻驰牌单肩斜挎女包一只并在返程时送给王某5妻子洪某2。 4、2018年2月,被告人李雄图在建德市王某5家附近的路边,送给王某5杭州银泰百货储值卡两张及燕窝一盒,其中储值卡每张金额5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方某3的证言,证明招投标管理科及工程质量监督科的职责、建筑工程招投标程序等。 2.证人王某5的供述,证明李雄图为感谢其在招投标工作中给予的帮助,多次送其储值卡、港币、箱包等并带其及家人前往澳门游玩的事实,以及实际获得帮助的情况。并有证人洪某2、伍某的证言在案佐证。 3.建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建编[2007]37号文件、建德市建筑业管理处建管[2013]第10号文件、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情况说明,证明建德市建筑业管理处属于财政全额补助的正股级机构,及王某5的任职情况、职责范围。 4.银泰百货武林总店会员储值卡消费明细表,证明李雄图在银泰百货的储值卡购置情况及王某5在银泰百货的消费明细。 5.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回复,证明李雄图、王某5等人往返澳门的具体时间。 6.国家外汇管理局建德市支局出具的人民币平均汇率历史数据,证明案发同期的汇率。 7.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证明鑫冉公司、宏地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及相关变更登记情况。 8.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建德市监委从李雄图处扣押收条一张(内容是李雄图于2018年3月1日收到王某5归还礼金卡费用30000元);从王某5及其妻子洪某2处扣押银泰购物卡一张(余额386.2元)、日默瓦牌旅行箱一只、宝缇嘉牌皮质手包一只、蔻驰牌皮质女包一只。 9.刑事判决书,证明王某5因犯受贿罪已被本院判决,其收受李雄图贿赂的事实已经判决认定。 10.建德市桥东江滨景观公园建设工程-文化设施工程、建德市景观及配套工程、建德市千岛湖通用机场停机坪及机库扩建工程招投标资料,证明上述三个工程有关招投标情况。 11.被告人李雄图对其行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相关情节与前述证据相印证。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疑,本院予以确认。 (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事实 2017年11月7日,建设单位为建德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建德市景观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该工程项目的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三”,资信标满分为3分,技术标权重20%,商务标权重77%。被告人李雄图实际控制的鑫冉公司、宏地公司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雄图通过贿赂手段,让原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招投标管理科科长王某5违反规定向其提供评标专家的联系方式,与评标专家张建立(已判刑)取得联系。同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李雄图联系张建立,并在建德市半岛凯豪大酒店为张建立开房安排住宿。当晚,在酒店客房内,被告人李雄图告知张建立其有两家公司参加该项目的投标,要求张建立在第二天评标时帮助打高分,以达到帮助其公司中标的目的。为此,被告人李雄图于当晚送给张建立人民币10000元。之后,被告人李雄图将其两家单位标书的特殊记号告诉张建立,并允诺在该项目中标后另有重谢。同年11月27日下午,张建立参与该项目的评标活动,并按被告人李雄图的要求,为李雄图两家公司的标书打高分,并将其他单位的分数打低。开标后,宏地公司以2944.8989万元的投标报价中标。 同年12月1日下午,宏地公司中标并顺利公示后,被告人李雄图与张建立经电话联系,于当天从银行取款人民币40万元,并约张建立当晚到其在杭州市滨江区星耀城的办公室,将40万元送给张建立,以感谢其在建德市景观及配套工程项目评标上给予的帮助,并希望张建立在建德市桥东江滨景观公园建设工程-文化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上帮助联系评标专家给予帮忙。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康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张建立均系宁波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其于2017年11月27日参与了建德江滨公园洋溪段景观及配套工程的评标。 2.证人张建立的供述,证明其是浙江省评标专家库成员,2017年其被抽到建德景观及配套工程的评标工作,期间,李雄图共送其好处费41万元,要求其在评标时为鑫冉、宏地两家公司打高分。在宏地公司中标后,李雄图又向其提出,建德还有一个工程还需其帮忙,如能帮其再拿下这个项目,送其100万。 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明李雄图于2017年12月1日于建行滨江支行账户取款40万元。 4.车辆卡口信息系统详单,证明张建立所有的浙B×××××号车于2017年12月1日在杭州相关卡口行驶情况。 5.旅馆食住宿人员详单,证明李雄图于2017年11月26日在建德市半岛凯豪大酒店开房,张建立于18:38:01入住。 6.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调出审批表相关资料,证明张建立具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其在海达公司参加社会保险,于2018年3月9日调出等情况。 7.手机通话详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证明张建立与李雄图之间的通话情况以及公安机关对张建立使用该号码的两部手机均予以扣押。 8.建德市景观及配套工程招投标资料及评标报告,证明张建立系该工程五名评标专家之一,在技术标评分中,张建立给鑫冉公司、宏地公司打高分,给其他单位低分。评分结果为宏地公司总分第一。 9.建德市景观配套工程技术标,证明该技术标第二页“。。”的特征。 10.刑事判决书,证明张建立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已被本院判刑,其收受被告人李雄图贿赂的事实已经判决认定。 11.到案经过,证明建德市监委对李雄图涉嫌向王某5行贿案调查期间,李雄图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向张建立行贿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疑,本院予以确认。 (四)敲诈勒索事实 1、2015年2月16日,建德诚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泰公司”)中标了本市花坞安置房二期土石方工程。被告人郑志生在得知该情况后,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查询得知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林某1另有三级水利项目经理证书挂靠在杭州珑竣建设有限公司,便以此为由要求与诚泰公司负责人赖建平“谈一下”。赖建平因担心被告人郑志生投诉,导致中标工程被废标的不利后果,经与诚泰公司股东吴淑祥、章卫锋商量后,无奈同意与被告人郑志生面谈。2015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郑志生在与赖建平等人商谈的过程中,以借为名向赖建平等人强行索要财物。最终,赖建平被迫于同年3月20日、6月8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次汇款给被告人郑志生共计人民币11.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赖建平的陈述,证明2015年2月16日,诚泰公司中标了建德市花坞安置房二期土石方工程,中标公示期间,其接到郑志生的电话,称中标工程的建造师林某1还有其他证在其它公司,要求与其谈下。其担心被举报,可能被废标,向林某1核实后确如郑志生所述。2015年2月25日左右的一天,其与吴淑祥、章卫锋约郑志生见面,郑志生以赌博输了很多钱,日子过得苦为由,以借为名向其等人索要钱款,后其分两次共计汇款11.3万元给郑志生。并有证人章卫锋、吴淑祥、熊某的证言、银行账户明细予以印证。 2.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明其原在诚泰公司担任项目经理。2015年2月,诚泰公司中标了建德市花坞安置房二期土石方工程。中标公示期间,其接到赖建平电话,问其是否有其它证件挂在其它公司,其称确实有一本三级水利项目经理证书挂在方某1的杭州珑竣建设有限公司。之后其即让方某1将其该本证下架了。过了几个月,其听赖建平说因其该本证挂在其它公司,诚泰公司被敲诈了一笔钱。并有证人方某1的证言相印证。 3.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招标公告、中标公示表、专家评审意见表,证明2015年2月16日,诚泰公司中标了建德市花坞安置房二期土石方工程,林某1为项目经理。 4.被告人郑志生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相关情节与前述证据相印证。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疑,本院予以确认。 2、2015年12月17日,建德新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公司”)中标了本市寿昌镇危旧房改造工程(寿昌新一小西侧地块一期、西门头地块)(重新招标),被告人潘杰实际控制的在本市备案的金华创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创基公司”)位列参与投标公司的第二名。 当日,被告人潘杰通过查询得知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卢某在本市大同镇承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其向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咨询后得知该情况不属于在建工程。后被告人潘杰在中标公示期间仍以新安公司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为由向市纪委、市建筑业管理处投诉。新安公司负责人郑某1获知被告人潘杰投诉后,因担心对中标工程造成不利影响,先后两次找中间人说和未果。之后,被告人潘杰同意与郑某1私下协商,并向郑某1索要工程造价3%的管理费,后郑某1被迫同意支付人民币100万元让被告人潘杰放弃投诉。2015年12月30日、2016年2月2日,郑某1分两次向被告人潘杰指定的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共计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郑某1的陈述,证明2015年12月,其经营的新安公司中标寿昌危旧房改造工程后,公司项目经理卢某告知其潘杰在其公司大同镇的“五水共治”工程施工现场拍照,后又得知潘杰以其公司项目经理还有在建工程为由举报其公司。其为此找游某、李雄图、黄某3等中间人和潘杰谈,后在潘杰的要挟下,其被迫给予潘杰100万元让潘杰放弃投诉,该100万元其分两次汇给潘杰指定的账户。并有证人黄某3、谢某、陈某3、钟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入账证明、记账凭证、扣款回单复印件、银行账户明细在案印证。 2.证人邵某1的证言,证明其经查看电脑,2015年12月25日,其所在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市住建局一起向市纪委发函“关于对金华市创基建筑有限公司反映寿昌镇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的情况汇报”,内容是潘杰举报这个工程中标公司新安公司建造师卢某有在建工程。 3.证人游某的证言,证明寿昌镇危旧房改造工程由新安公司中标后,潘杰拿着照片到其办公室称新安公司项目经理卢某在大同的“五水共治”工程还在建。潘杰举报后,建德市建筑业管理处作出维持新安公司中标的回复,潘杰没有异议。在作出回复之前,郑某1找其及其朋友约潘杰吃饭,劝潘杰不要投诉,潘杰向郑某1提出要做这个中标工程的室外工程,其不清楚潘杰与郑某1后续谈的情况。 4.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底,寿昌危旧房改造工程由新安公司中标,公示期内,金华创基公司到招投标科举报新安公司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其将情况向游某请示,游某称该工程项目经理已经事先解证,投诉人潘杰已经同意撤诉。 5.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2015年下半年,资投公司作为业主单位在交易中心招标寿昌镇危旧房改造工程,第1次因中标单位有问题被废标,第2次是新安公司中标。后其接到游某电话,让其劝潘杰撤回投诉,但潘杰不肯撤诉。之后其听说事情摆平了,郑某1告诉其因为潘杰投诉的事情被敲诈去一笔钱。并有证人邵某3的证言相印证。 6.证人卢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底,新安公司中标寿昌危旧房改造工程,其是项目经理。在工程公示期间,潘杰到大同“五水共治”工地上拍照,举报其工程未完工。大同“五水共治”工程实际已完工,因政府要求额外做配套“改厕”工程,所以其还在这个工地上。 7.证人董某的证言,证明大同镇农村污水治理工程II标段(“五水共治”工程)由新安公司承建。2015年12月时,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全部完工,因项目经理有其他工程要招标,新安公司副总拿了一份情况说明找其签字,其签字日期为2015年12月21日。另工程项目经理卢某的解证申请上建设单位的意见是其签的,落款时间11月20日为倒签。并有证人钱某的证言相佐证。 8.证人刘某1、周某2、邓某的证言,证明其等与潘杰有债权债务关系及潘杰于2015年底及2016年初的还款情况。 9.寿昌镇危旧房改造工程评标报告,证明寿昌镇危旧房改造工程招投标情况。2015年12月17日,新安公司中标该工程,卢某为项目经理。 10.关于反映建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访问题的核查报告、来信来访拟办单、投诉函、情况说明、投诉回复、情况汇报、解证申请,证明2015年12月17日,金华创基公司向建德市纪委、建德市建筑业管理处发函投诉新安公司项目经理卢某在大同“五水共治”工程未完工又投标寿昌镇危旧房改造工程,之后大同镇政府、市住建局、资源交易中心、市纪委先后出具情况说明、情况汇报、核查报告,潘杰同意评标结果,领取投诉回复。 11.被告人潘杰当庭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相关情节与前述证据相印证。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疑,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被告人潘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杰投诉在前,谈钱在后,无证据证实其投诉行为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潘杰投诉被告知不成立后,潘杰的投诉已无法对新安公司构成威胁,后郑某1主动联系潘杰,是因为郑某1为了掩饰其本身存在的问题从而保证中标结果不受影响,该节事实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即使新安公司不符合中标条件,也应重新招标。被告人潘杰以投诉为要挟,与郑某1多次谈判索要钱财,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从郑某1处索取了100万元款,并撤回投诉,符合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要件,且该起犯罪作案的手段、方法与被告人潘杰的其他多起敲诈事实类似。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2016年1月29日,建德市乾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庆公司”)中标了本市寿昌镇城中村旧城改造安置房建设工程,被告人潘杰实际控制的金华创基公司位列参与投标公司的第二名。 当日,被告人潘杰通过查询得知该工程的项目经理之前在本市李家镇承建长林幼儿园工程。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潘杰便纠集被告人揭伟仲、郑志生一同前往李家镇,并拍摄了长林幼儿园工程脚手架未拆除的照片。之后,被告人潘杰以乾庆公司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为由向主管部门投诉,导致乾庆公司中标该工程后无法正常公示。乾庆公司负责人陆某获知被告人潘杰投诉后,无奈安排公司人员傅某通过被告人郑志生找被告人潘杰协商。因陆某不愿意退出中标工程,被告人潘杰等人便以继续投诉为由强行索要工程管理费。双方讨价还价过程中,被告人揭伟仲提出由陆某将支付款项的金额提升至人民币18万元的方案,其可担保被告人潘杰不再投诉。最终,陆某被迫通过中间人揭妙辉支付给被告人揭伟仲人民币18万元,该款由被告人潘杰、揭伟仲、郑志生瓜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陆某的陈述,证明其经营的乾庆公司中标了寿昌城中村安置房工程后,其接到游某电话称潘杰举报其公司项目经理还有在建工程。后其安排公司副总傅某与潘杰商谈,谈好由其支付给潘杰18万元,潘杰不去举报,并由揭妙辉担保。潘杰收到钱后没有去举报,乾庆公司得以公示。并有证人傅某、余某、游某、揭妙辉的证言、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银行账户明细予以印证。 证人邱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上半年,潘杰到其办公室投诉乾庆公司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其称投诉要有证据,并告知个人行为不受理,与本次投标有关的单位才可投诉。后不知是郑志生还是潘杰拿了金华创基公司盖章的投诉书,还有几张照片来其办公室投诉,其看到照片上有一个工地脚手架未拆除,其叫郑志生找交易管理科邵某1投诉。 证人邵某1的证言,证明其经电脑查询未发现乾庆公司中标的寿昌城中村安置房被投诉的情况。招投标问题上如有投诉,主管部门主要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管理科和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处,如果收到投诉举报,两部门之间相互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缓发中标公告。 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乾庆公司中标了寿昌城中村安置房工程后,傅某到其办公室称潘杰以乾庆公司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为由要去举报,其向傅某提议去查下潘杰投标的公司项目经理有没有问题。后傅某通过电脑查到潘杰投标公司的项目经理在外地也有在建工程。其知郑志生经常与潘杰在一起,即电话质问郑志生为何潘杰公司项目经理也有在建工程,还要去投诉乾庆公司,郑志生未予解释,后其听说潘杰从乾庆公司索得18万元。 被告人潘杰、揭伟仲、郑志生的供述在案,其等当庭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相关情节与前述证据相印证。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疑,本院予以确认。 4、2017年8月7日,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豪公司”)经重新开标程序后中标了本市航头镇航头村安置房及配套服务用房-公寓楼工程。被告人潘杰对重新开标提出异议并在现场吵闹,要求应由被告人陆伟实际控制的在本市备案的浙江中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替补中标。 当日上午,际豪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从赵某1处获悉招标现场情况,误以为中金公司系被告人潘杰实际控制,因担心中标工程可能会因被告人潘杰投诉而造成废标的不利影响,便由赵某1出面找被告人潘杰协商,最终无奈按被告人潘杰的要求同意支付人民币10万元。同日,中金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陆伟在和被告人潘杰沟通后,找到赵某2咨询以重新开标程序错误为由准备举报。之后,被告人陆伟到赵某1办公室与曹某商谈,最终,曹某被迫同意支付给被告人陆伟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陆伟放弃投诉。 际豪公司中标顺利公示后,曹某通过赵某1相继向被告人潘杰支付了人民币10万元,向被告人陆伟支付了人民币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曹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8月,其经营的际豪公司参与了寿昌镇航头村安置房及配套服务用房工程的招标,第一次开标的结果是诚泰公司第一名,中金公司第二名,后因诚泰公司标书出错被废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新组织开标,际豪公司中标。后其接到赵某1电话称潘杰要去投诉,其以为潘杰是中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其自认为重新开标在程序上可能有问题,如有人投诉可能会被废标,其与赵某1商量后决定在20万元之内由赵某1帮其找潘杰谈。后赵某1称与潘杰谈好,支付潘杰10万元潘杰不去投诉,赵某1又告诉其中金公司的负责人是陆伟,陆伟要去投诉,并找了赵某2,已经准备了投诉的材料。赵某1让赵某2将陆伟带到办公室,其与赵某1、赵某2做陆伟的工作,陆伟开始提出要投诉,在其等劝说下最后谈好拿8万元不去投诉。公示期满后,其通过赵某1支付了18万元,其中潘杰10万元,陆伟8万元。并有证人赵某1、赵某2的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在案印证。 证人邵某1、郑某2、杨某2、徐某3的证言,证明寿昌镇航头村安置房及配套服务用房工程的开标过程中,评分第一名的诚泰公司在专家复核时发现该公司的安全员证书过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因为是在资格审查时未审查出,根据相关规定及建德市的操作办法,按照就近纠错原则,应该从资格审查后的摇乒乓确定下浮环节,进行重新招标,该招标程序无错。并证实在浙政发(2014)39号文件出台前,如果评分第一名的投标人被废标,则由第二名顶上作为中标人,2014年文件出台后不再实行第一名废标后由第二名顶上的方法。并有浙政发(2014)39号《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证实招标投标的程序、操作办法。 证人何某3的证言,证明其代表中金公司参加寿昌镇航头村安置房及配套服务用房工程的开标,第一次开标时第一名被废标,中金公司排第二名。后工作人员重新组织了摇号,在重新摇号的过程中,现场有人声音很响。 4.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明其所有的沪C×××××号白色本田艾丽绅商务车从2016年8月起租赁给潘杰使用。 5.工程中标通知书,证明航头村安置房及配套服务用房工程由际豪公司中标。 6.车辆行车轨迹、机动车违章查询单,证明沪C×××××号车辆在2017年8月16日的行车轨迹情况。 7.话单记录详单,证明招标当日,陆伟与何某3、潘杰、赵某2、赵某1电话联系的情况。 8.关于陆伟到案经过的说明,证明李雄图串通投标案立案侦查后,建德市公安局于2018年8月29日通知陆伟到建德市公安局接受询问,在询问时发现其涉嫌串通投标嫌疑,于当日下午传唤其到新安江派出所进行讯问,在讯问时陆伟主动交代了其从曹某处敲诈8万元的事实。 9.被告人陆伟对其敲诈勒索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相关情节与前述证据相印证。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疑,本院予以确认。 5、2017年11月28日,杭州康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勋公司”)中标了本市桥东2-7地块(邮政拆迁安置房)幕墙工程。被告人郑志生在得知该情况后,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查询得知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柯某有在建工程,便找到该工程实际施工方胡某等人谈判。在强要该工程施工权未果后,被告人郑志生以举报康勋公司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为由向胡某等人强行索要工程管理费人民币10万元,胡某等人因担心工程废标而无奈同意。后因胡某未支付钱款,被告人郑志生便鼓动参与投标该工程的杭州桐庐摩登装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黄某4提供公司印章用于投诉,但遭拒绝。被告人郑志生因不具备投诉资格而无法投诉,只能由康勋公司正常中标,向胡某等人索要财物未能得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其介绍康勋公司投标了邮政拆迁安置房幕墙工程,康勋公司中标后决定将该工程项目交给其做。中标第二天,康勋公司总经理吴某2称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也想做外墙工程,并且对方说要去举报该工程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中标第三天,其、刘某2、秦某与吴淑祥、郑志生等一起商谈,其承诺会向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交配套费,希望施工单位对其做外墙提供方便。郑志生称中标的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吴淑祥则提出要么外墙工程由他们做,其称外墙工程其也想做,吴淑祥即提出让其交1.5%的管理费近10万元,其未表态,刘某2先答应了下来。后来,郑志生、吴淑祥并未找其要过额外的10万元管理费。并有证人吴某2、刘某2、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在案佐证。 2.证人秦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11月左右,胡某中标了邮政拆迁安置房幕墙工程,该项目的主体工程是吴淑祥承建的。胡某在中标幕墙工程后,向其询问工程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是否会被废标、幕墙工程是否需要给主体工程配套费等问题。中标后第三天,其帮助胡某约吴淑祥到饭店商谈,吴淑祥还带来一个叫“夏光头”的人。谈的时候是吴淑祥先和胡某谈配套费,吴淑祥让胡某出3%配套费。配套费事情谈好之后,“夏猪头”拿出手机内的资料给胡某看,称胡某中标的工程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并提出让胡某拿出10万元就不去举报,胡某当时没有明确答应。经辨认,“夏光头”即是被告人郑志生。 3.证人严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2月左右,康勋公司中标了邮政拆迁安置房幕墙工程,中标后石材由胡某供应,其被聘为现场管理人。2018年1月,主体工程施工单位不让其的施工材料进场,并称老板吴淑祥说过要先交配套费。其电话联系吴某2,后吴某2告知交了一半的配套费,让其可以进场施工。2018年3月,主体施工方又将应配套的脚手架拆除,其只得自行安装吊篮,造成工期延长,成本提高。并有证人徐某4的证言相印证。 4.证人黄某4的证言,证明其是桐庐摩登装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郑志生找其公司投标邮政拆迁安置房幕墙工程,但未中标。公司用印需经公司同意,除标书上用章外,其他情况其不会帮助郑志生盖章。 5.被告人吴淑祥的证言,证明2017年年底,邮政拆迁安置房主体工程由衢州市政公司中标,其负责现场施工,该项目的幕墙工程由杭州一家公司中标。幕墙工程中标后的一天,郑志生电话问其是否想做幕墙工程,其表示愿意,郑志生告知该工程的中标公司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后在主体工程项目部会议室里,郑志生向中标公司的女老板提出将幕墙工程给他做,否则要去举报中标公司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当时该女老板未答应,但给了郑志生一电话号码,要求郑志生联系该机主商谈。之后,其与郑志生又一起去了胡某办公室,在场的有胡某、刘某2、秦某等人,其与胡某谈配套费的问题,其提出按3%收取配套费,胡某提出交15万元,其表示同意。后郑志生提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让胡某将工程给其做,其也表示给其做会方便些,但胡某不同意。后郑志生向胡某提出要香烟钱,经讨价还价,刘某2同意支付郑志生10万元。过了一星期,郑志生打其电话称刘某2的钱算了,他不要了。 6.被告人郑志生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相关情节与前述证据相印证。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疑,本院予以确认。 6、2014年11月24日,浙江逸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龙公司”)中标了本市乾潭镇安仁村等三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程。工程中标公示期间,被告人潘杰以逸龙公司在三门县有不良记录为由向逸龙公司负责人李某1威胁举报。李某1因担心被举报可能造成不利影响,被迫与被告人潘杰达成协议,并当场支付了现金人民币10万元。 7、2015年12月30日,逸龙公司联系杭州围海水利水电公司中标了本市2016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施工1标工程。工程中标公示期间,被告人潘杰以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为由,要求李某1帮其解决之前投标项目从吴某3处借用《建德市土地开发整理施工培训合格证》的费用人民币13万元。李某1因担心被举报而导致中标工程废标的不利影响,被迫同意被告人潘杰的要求。最终,李某1无奈将中标工程无偿转给吴某3施工,吴某3同意李某1以人民币10万元抵扣被告人潘杰所欠费用。 上述两起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害单位负责人李某1的陈述,证明2014年底,其所在的逸龙公司中标“安仁村等三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程,潘杰联系其称逸龙公司在台州三门有不良记录,并给其看了不良记录的情况,声称如果他去投诉,肯定要被废标,其怕他去投诉,不得不给了潘杰现金10万元。2016年,其联系的杭州围海水利水电公司中标了“建德市2016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施工1标”工程,中标公示期间,潘杰打其电话称该标的项目经理沈培红在萧山有在建工程,其去查了后发现确有此事。当晚其找到潘杰,潘杰提出之前向其借土地证的费用由其付掉,不然他要去投诉,其被迫同意。该土地证是之前潘杰急用一本土地证去投航头航景村的山改地工程,其帮助联系吴某3,吴某3答应出借给潘杰,但要收一个点的费用13万元,要求其担保。后其将被潘杰敲诈之事告诉了吴某3,吴某3收其10万元,从工程款中抵扣。并有证人方某4、吴某3、汪某及被告人钟邵龙的证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明细在案印证。 2.关于浙江逸龙公司建设市场记分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5月19日,逸龙公司因不良施工行为被三门县水利局记2分处理,根据三门县水利局文件,逸龙公司在三门行政区内累计计分未达到停止在三门承接水利工程项目施工业务资格。 3.刑事判决书,证明李某1因犯串通投标罪被本院判刑,其中,“建德市2016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施工1标”工程系串标后由杭州围海水利水电公司转包给逸龙公司承建。 4.被告人潘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相关情节与前述证据相印证。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疑,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被告人潘杰实施敲诈勒索5起,勒索财物共计人民币148万元;被告人郑志生实施敲诈勒索3起,勒索财物共计人民币39.3万元,其中人民币10万元未得逞;被告人揭伟仲实施敲诈勒索1起,勒索财物计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陆伟实施敲诈勒索1起,勒索财物计人民币8万元。 针对被告人潘杰的辩护人所提潘杰未主动向他人实施敲诈行为,均有协商过程,情节较轻以及被告人郑志生的辩护人所提本案被害人均有一定的不合规行为,郑志生未采用暴力、恐吓等手段,情节与其他敲诈勒索有所区别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杰、郑志生等人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对中标单位确有存在项目经理还有在建工程未完工或存在其他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况下,未通过正当途径进行投诉,未按合法程序进行维权,而是以投诉为要挟,逼迫中标单位与其等谈判,迫使中标单位支付其等高额钱款,犯罪手段较为恶劣,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管理秩序。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五)强迫交易事实 2017年11月20日,杭州珑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珑竣公司”)中标了本市杨村桥高铁客厅土石方平整工程,工程总价为3243.8931万元,珑竣公司负责人方某1经人介绍与唐某开展施工合作意向。工程中标公示期间,被告人钟邵龙为强行从珑竣公司获得该工程施工权,便委托该工程的招投标代理公司负责人蒋某查询并获知了珑竣公司投标标书中的造价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五大员”信息,发现该“五大员”中有人在其他公司缴纳社保。之后,被告人钟邵龙以珑竣公司标书中“五大员”缴纳社保存在问题为由多次威胁方某1,要求将该工程转包给其施工。因投标标书中确实存在问题,方某1迫于无奈同意将工程转包。经讨价还价,方某1被迫接受被告人钟邵龙提出的支付人民币600万元管理费的报价。最终,被告人钟邵龙向珑竣公司的徐某5账户汇款人民币200万元作为保证金,并告知方某1剩余400万元的管理费用从之后的工程款中扣除。被告人钟邵龙强行从珑竣公司取得该工程施工权后,随即又将该工程以人民币370万元的价格转包给了唐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方某1的陈述,证明2017年11月20日,其经营的珑竣公司中标了高铁客厅基础设施工程,后钟邵龙联系其要求将工程给他做,其未同意,钟邵龙即称工程项目部杜云芳、刘卫平没有交社保,该工程其做不了,如不答应将工程交给他做,就去投诉让其废标。11月23日即招标公示的最后一天上午,钟邵龙再次到其办公室进行威胁,其与原合伙人徐某5商量后,被迫同意钟邵龙提出的上交600万元管理费后将工程转包的意见,后钟邵龙将200万元定金汇至徐某5账户。中标公示结束后几天,唐某找到方某1称钟邵龙已经将该工程转给他施工,其不清楚钟邵龙与唐某如何交易。并有证人徐某5、袁某的证言、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明细在案印证。 2.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珑竣公司中标建德高铁客厅土石方工程后,其曾想通过罗某找珑竣公司老总方某1谈转包的事情,后罗某告知其该项工程有点事被钟邵龙抓住,要做工程要找钟邵龙谈。之后其找到钟邵龙,钟邵龙称他以600万元从方某1处转包,已付200万,另400万元从工程款里扣,后其与钟邵龙谈妥其共支付钟邵龙370万元,由其直接找珑竣公司签合同。并有证人罗某的证言、笔记本复印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在案佐证。 3.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其经营招投标代理公司,主要业务是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杭黄高铁客厅土石方工程开标后,钟邵龙要求其帮助查询珑竣公司投标标书中的造价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五大员”信息,后其查看了标书中的相关资料并拍照交给了钟邵龙。 4.证人孙某、方某5的证言,证明其等与钟邵龙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并有借条、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账户交易明细在案佐证。 5.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招标公告、中标公示表,证明2017年11月20日,珑竣公司中标了建德市杨村桥高铁客厅土石方平整工程,工程总价为3243.8931万元。 6.社保记录,证明珑竣公司投标标书中的造价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五大员”交纳社保情况。 7.被告人钟邵龙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相关情节与前述证据相印证。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疑,本院予以确认。 其他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赖建平、章卫锋、陆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潘杰、吴淑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郑志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雄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行贿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自己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钟邵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其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被告人赖建平到案后规劝他人投案自首。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了被告人李雄图名下的多处房产,冻结了被告人李雄图多家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0937.05元及鑫冉公司股东程文美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00万元、美元3万余元;冻结了被告人潘杰配偶周亚青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93万余元;查封了被告人钟邵龙名下的坐落于建德市的房产。 案发后,被告人揭伟仲亲属已代为赔付给被害人陆某人民币35000元,并取得陆某谅解。案件审理中,被告人赖建平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72000元,被告人吴淑祥、章卫锋分别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54000元,被告人陆伟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80000元。 上述事实及本案的其他综合情节,有公诉机关、辩护人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宋某、陈某4、温某、舒某、汤某、章某2的证言,证明李雄图、潘杰、揭伟仲、钟邵龙等人串通投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的行为对建德的建筑行业及招投标领域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 2.户籍证明,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赖建平、章卫锋、陆伟系主动投案;被告人李雄图、潘杰、揭伟仲、吴淑祥、钟邵龙系传唤到案,被告人郑志生系抓获归案。 4.立案决定书、逮捕证、讯问笔录、调查笔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钟邵龙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被告人赖建平到案后规劝他人投案自首。 5.关于千岛湖通用机场停机坪及机库扩建工程项目相关人员另案处理的情况说明,证明涉案人员黎毅、李某2等人另案处理等相关情况。 6.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查封决定书等,证明公安机关对相关被告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以及查封被告人相关房产的情况。 7.被告人李雄图与被告人潘杰、揭伟仲、郑志生、钟邵龙等人通话频率及结构图、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各被告人之间联系密切,关系较为稳定以及日常经济往来情况。 8.无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李雄图、潘杰、揭伟仲、郑志生、钟邵龙、吴淑祥的犯罪前科及行政处罚记录。 9.洋安居委会、洋安党总支部证明,证明被告人陆伟平时表现情况。 10.随案物品移送清单,证明涉案物品移送情况。其中被告人李雄图行贿案中扣押的银泰购物卡一张、日默瓦牌拉杆箱一只、宝缇嘉牌钱包一只、蔻驰牌挎包一只随案移送至本院。 11.转账凭证、退款凭证、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揭伟仲、陆伟的退赃情况及被害人的谅解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疑,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被告人揭伟仲的辩护人所提揭伟仲到案后未隐瞒犯罪事实,其系对法律的无知,应认定其具有如实供述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揭伟仲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串通投标及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不符合如实供述的认定要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单位浙江鑫冉建设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潘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31年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郑志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揭伟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雄图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钟邵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陆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吴淑祥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章卫锋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赖建平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随案移送的银泰购物卡一张、日默瓦牌旅行箱一只、宝缇嘉牌皮质手包一只、蔻驰牌皮质女包一只,均予以追缴。 十二、被告人陆伟退至本院的赃款人民币80000元,予以发还被害单位杭州际豪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人赖建平退至本院的赃款人民币72000元以及被告人吴淑祥、章卫锋分别退至本院的赃款人民币54000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钟邵龙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70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从建德市乾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敲诈勒索未追回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45000元责令被告人潘杰、揭伟仲、郑志生共同退赔;另责令被告人潘杰退出敲诈勒索犯罪所得人民币1300000元,责令被告人郑志生退出敲诈勒索犯罪所得人民币113000元,均予以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吕学青 人民陪审员钱晓 人民陪审员斯光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傅千函
判决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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