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深圳市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军
联系方式:0755-83203213
注册时间:2003-09-29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中山园路南山建工村13栋9层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管道工程专业叁级;机电设备产品、建筑材料、五金化工、电子电器产品及自制建筑安装器材的购销(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许可经营项目是:
展开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凯泉分公司与深圳市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305民初1248号         判决日期:2020-06-29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凯泉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凯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晓、戴正言及被告深圳市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利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凯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126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364.63元(按银行一年贷款利率4.35%计算,自2017年5月15日暂计至2019年10月24日,实际计至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原、被告签订《吉祥龙花园水泵采购合同》,总价款345000元。合同约定:(1)被告向原告购买一批水泵及设备;(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预付款;货到初步验收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金额60%的货款;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15%的调试款(三个月内);剩余5%的为质保款,质保到期后一周内付清(质保期为货到工地24个月);(3)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前全部交货,依约全面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126000元。原告数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 被告深圳市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尾款应为57000元;2.原告未履行约定的保修维修义务,其要求被告支付尾款缺乏法律依据;3.本案已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原告在2015年8月3日向被告主张权利,在这以后没有要求被告付款,同时也没有履行质保维修义务,截至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产品销售合同》,拟证明2015年1月,原、被告签订吉祥龙花园水泵采购合同,总价款345000元。合同约定:(1)被告向原告购买一批水泵及设备;(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预付款;货到初步验收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金额60%的货到款;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15%的调试款(三个月内);剩余5%的为质保款,质保到期后一周内付清(质保期为货到工地24个月);(3)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证据2.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拟证明被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原告支付69000元;原告向被告发货后,被告没有按约付足货款,至今欠付126000元;证据3.送货单4张,拟证明原告向被告发货的事实;2015年,原告分别于2月6日、2月9日、3月13日、5月9日向被告送货,被告方面人员(张建梅和樊小龙)均在送货单上签名签收确认;证据4.《企业往来征询函》、快递单及网上妥投证明,拟证明2017年3月9日,原告出具《企业往来征询函》,往来项目显示:吉祥龙项目(《企业往来征询函》上记载为“振兴学校扩建”,被告实际将设备用于吉祥龙花园项目)未付款项数额为126000元;妥投证明显示,被告于2017年3月22日签收了《企业往来征询函》;证据5.相关设备照片4张,拟证明合同项下的有关设备自交付以来正常使用的事实;被告将购置的水泵等设备置于小区地下运行;证据6.外来人员出入登记表,拟证明吉祥龙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原告一直为被告提供售后服务,原告的工程技术人员按约定为设备进行维护和例行巡检;2019年11月29日,原告的工程技术人员郭子龙前往吉祥龙小区对设备进行巡检,并在物业公司的《外来人员出入登记表》上登记相关信息;证据7.汉森吉祥龙小区房产信息,拟证明汉森吉祥龙小区已竣工验收合格,至今正常使用;据网络公开信息显示,汉森吉祥龙小区已于2015年开盘发售。原告当庭补充提供了证据8.调试记录,拟证明2015年10月12日原告接到被告的调试要求,故于10月13日前往进行维护调试,调试记录上有用户签名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证据2、证据3均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当事人未收到,且该函中所提及的项目并非涉案的项目;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证据6系原告在本案立案后于2019年11月29日所拍摄,足以证明原告在保修期间未尽保修义务;对证据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无法证明原告履行了保修的义务;对证据8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签名的人员并非被告的员工,若需调试应由被告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工作联系函》及《关于凯泉水泵问题的回复》,拟证明被告只欠原告货款57000元并且原告与被告明确确认原告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与存在不履行合同尾款不付违约条款的事实;证据2.送货清单,拟证明因原告不履行质保义务,被告对原告所交付的产品维修所支出的费用损失。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一、对证据1中《工作联系函》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1.该函上对方称还有57000元货到款未支付,总欠款应为126000元,按照合同约定第二期货款系货到初步验收一周内支付60%即207000元,货到后被告支付了150000元,尚欠货到款57000元,第三、四期款项均未支付;2.被告在联系函中所写的存在的问题,当时业务员仅系签名,但并未对上述问题表示确认,其需与公司进行核对,后期原告与被告沟通核对,就被告所述的水泵坏的问题,其要求被告具体说明,但被告一直未进行回应,关于水泵气压罐被告称系旧的,经核对,其发货是新的产品,因该气压罐较大(2米×1.2米),可能系运输或安装时有碰撞导致气压罐表面掉漆,故被告称该产品系旧的原告亦进行了解释,被告称控制箱装好后经常坏,原告现无法确认是否系事实,但当时进行了沟通亦派人员进行维护,被告称供货时间不准时,原告系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供货,若被告认为延期导致其工程延误,被告完全可以拒收。原告已就被告所提出的问题给予了解释及维护。二、对证据1中《关于凯泉水泵问题的回复》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该回复中的内容不予认可,该回复中提及的四点即系联系函中所提及的问题,关于回复中第二点管道口径不一致的问题,原告不予认可,合同中约定的型号系标有口径的,原告系按照合同约定所供货,不存在被告所述的供货的口径不一致的情况。该回复中提及的对原告进行五倍罚款非常无理、霸道,且要求原告退还材料款,原告无法接受,被告提及退还的设备原告亦不予认可,被告应提供相应的退货证据,因供货时被告的甲方提出了新的要求,导致被告要求退还部分产品,但原告未同意。三、对证据2送货单及收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送货单极易获取,从送货单中可见被告对于涉案项目污水泵的改造已超出了双方的合同范围,例如三张送货单中载明购买的电箱即控制柜共计50台,而被告通过涉案合同购买的控制柜为49台,送货单中被告改造工程所使用的电箱、控制柜为50台,超过了原合同数量,可见被告增加了功能,完全超出了合同范围。 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对案件相关事实综合认定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变频给水设备、集水井潜污泵、控制柜等产品,用于深圳吉祥龙项目,货款共计345000元。交货日期为合同预付款到账之日起30日内交货。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预付款;货到初步验收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金额60%的货到款;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15%的调试款(三个月内);剩余5%的质保款质保到期后一周内付清(质保期为货到工地24个月)。合同约定的调试期限为实际交货日顺延三个月视为调试结束日期,实际调试日期早于约定时间的以实际调试时间为结束日期,调试过程中卖方需派人全程参与至调试合格为止。该合同加盖有原告合同专用章及被告公章。被告分别于2015年1月16日、5月8日支付了货款69000元、150000元,共计219000元。原告于2015年2月6日、2月9日、3月13日、5月9日分四次向被告送货,将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交付给被告。2015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工作联系函》,确认合同金额为345000元,其已支付了219000元,欠付货到款57000元,并表示货物存在以下问题:1.有一台水泵是坏的,且至今未更换;2.潜水泵控制箱安装后经常坏,多次电联厂家未能解决;3.生活水泵气压罐是旧的,要求更换新的;4.供货时间不准时。其要求原告在三天内解决上述问题,否则将不予支付尾款。该《工作联系函》有原告业务员耿启林及被告工程负责人樊益忠签名。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被告出具了《企业往来询证函》与被告进行对账,表示双方于2015年1月22日签订的货款为345000元的合同,被告已支付219000元,尚欠126000元未付。快递单显示被告于2017年3月22日签收该《企业往来询证函》。被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原告出具了《关于凯泉水泵问题的回复》,称其于上述《工作联系函》中提出的问题原告未解决,因原告未能履行合同,报维修迟迟不来,维修后刚走就坏,且未执行调试维修,被告已请专业人员调试维修,故应按合同价款80%结算,即276000元,其已支付219000元,但因原告原因造成被告维修设备的损失,故除尾款不付外,另要求原告返还其多支付的材料款56736元。被告提供的3张其主张系支付涉案设备维修费用的送货清单中“客户”处写有“吉祥龙花园污水泵控制箱改造”字样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凯泉分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126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凯泉分公司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2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7年5月17日起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凯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3.65元,由被告深圳市华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邓理哲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许圳慧
判决日期
2020-06-2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