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与谷弦、张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3101民初693号
判决日期:2020-06-29
法院: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超诉被告谷弦、张磊、重庆聚才道企业管理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才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返还原告投资款29万元;2.判令三被告自起诉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份,被告谷弦联系原告告知其有个平台聚才道公司可以用来投资,被告谷弦、张磊是该分公司的负责人,同时还是该平台总公司董事会成员。原告于2018年8月至10月之间,陆续向被告谷弦个人微信转账25万元,但被告并未与原告签订任何投资协议。后经原告调查得知,被告聚才道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并没有被告谷弦、张磊。同时被告聚才道公司仅有的分公司重庆聚才道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早已经注销,并没有两被告的股东信息。原告多次找谷弦追讨钱款,被告谷弦仅向原告归还投资款5万元,被告张磊给原告转账1万元,目前尚有29万元投资款仍未予归还。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刘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原告刘超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本金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水红
判决日期
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