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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桐城市可邦出租车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8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红
联系方式:13866034444
注册时间:2007-11-20
公司地址: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一北路
简介:
出租客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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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芝兰与周朝山、安徽省桐城市可邦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881民初1487号         判决日期:2020-06-29         法院:桐城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芝兰与被告周朝山、安徽省桐城市可邦出租车有限公司、吴凡、余小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安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芝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岗,被告周朝山、被告人民财险安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大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省桐城市可邦出租车有限公司、吴凡、余小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赵芝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上述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27623.09元。2、判令上述被告共同承担该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7日8时20分,周朝山驾驶皖H×××××号小轿车,沿和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平路菜市场附近处开车门时,影响了赵芝兰骑的自行车正常行驶,造成赵芝兰骑的自行车撞向吴凡的皖H×××××号小型轿车,造成赵芝兰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桐城市公安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认定:驾驶员周朝山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朝山所驾驶的皖H×××××号小轿车的实际车主是安徽省桐城市可邦出租车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投保了该车交强险和商业险,根据最高院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司法解释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保险合同约定,该起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的各项赔款:27483.09元,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以上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具状请求桐城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诉求。 周朝山在庭审中辩称:被告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被告在本起事故垫付了医疗费5251.84元,原告获得赔偿后应予以返还。 安徽省桐城市可邦出租车有限公司未应诉未答辩。 吴凡、余小伟未应诉未答辩。 人民财险安庆公司在庭审中辩称:被告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认定和投保的事实不持异议。被告吴凡驾驶的车辆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但根据交强险的规定,应当向原告承担交强险赔偿额10%赔偿责任,原告余下的合理损失由被告按照保险的规定予以赔偿。原告在本次事故中不构成伤残,无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被告不是本案的侵权人,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9年10月7日8时20分,周朝山驾驶皖H×××××号小轿车,沿桐城市和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平路菜市场附近处开车门时,影响了骑行自行车赵芝兰正常行驶,造成赵芝兰所骑行自行车撞向吴凡的皖H×××××号小型轿车,造成赵芝兰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桐城市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足舟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遂住院治疗至同年12月1日,支付医疗费7491.84元,其中被告周朝中垫付医疗费5251.84元。桐城市公安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认定:被告周朝山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及吴凡无责任。皖H×××××号小轿车登记车主为安徽省桐城市可邦出租车有限公司,该公司就肇事车向被告人民财险安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不计免赔,该起事故发生保险期限内。2020年1月13日,原告就伤情和“三期”向安徽永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鉴定意见:原告为轻伤二级,误工期120日、护理期75日、营养期90日。原告垫付鉴定费1100元。因原、被告未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赵芝兰各项损失24152.84元。 二、被告周朝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赵芝兰鉴定费1100元。被告周朝山垫付原告医疗费5251.84元。二者互相冲抵,原告获得赔偿后应退还被告周朝山垫付医疗费4151.84元。 三、驳回原告赵芝兰此次诉讼的其他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24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向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红
判决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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