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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5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卫
联系方式:029-87340908
注册时间:1995-02-28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92号
简介:
房屋建筑、机电安装、化工石油、市政、农林工程监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程招标代理;货物、服务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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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业与陕西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陕0104民初7544号         判决日期:2020-06-29         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建业诉被告陕西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被告陕西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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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14日,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原告担任被告工程部监理工程师。2013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被告均未依法为原告缴纳,2018年9月10日,被告无故辞退原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本案系原告主动递交申请书离职,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被告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工程部监理工程师。2018年9月10日,原告向被告递交申请书一份,载明“因本人现下岗,现申请公司给继续交养老保险两个月(九月十月份),所有费用都是本人自已交付,让公司帮办一下”。当日,原告填写《员工离岗手续会签表》,载明离岗日期为2018年9月10日,被告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2018年12月14日,应原告要求,被告工程部向原告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载明“李建业同志于2013年至2018年9月,在陕西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监理部从事水暖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由于项目完工于2018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与我单位无任何经济纠纷。”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4139.06元,被告不予认可并辩称该金额中包括降温费等,但其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对该平均工资金额,本院予以认定。 2018年12月17日原告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3000元,为申请人补缴自2013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和2018年9月的各项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2019年5月23日,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莲劳人仲案字(2018)第841号”仲裁裁决,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该委于2019年7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了裁决书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陕西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李建业支付经济补偿金20695.3元; 二、驳回原告李建业其余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其余5元由被告陕西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史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书宁
判决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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