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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或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马一鸣
联系方式:15132083950
注册时间:2016-06-08
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健康东大街路北(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院内)
简介: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环保工程、输变电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环保工程、输变电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通信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建筑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土地平整、土地整理、土方开挖、回填工程、农业土地开发综合治理工程(不含房地产开发);雕塑设计、制作、安装及维护;体育场地设施施工;河湖整治工程、荒山治理、荒山绿化;石油化工、河流整治工程;活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劳务分包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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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定超与高天亮、崔俊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冀0403民初2874号         判决日期:2020-06-29         法院: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定超与被告高天亮、崔俊华、高梦、河北或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春玉、杨树清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邹定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依法判令被告河北或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天亮、崔俊华、高梦向原告支付施工费5万元并支付利息1631.25元(截止到2018年10月5日按银行贷款年利率4.35%);2、被告支付自2018年10月6日起至5万元欠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份,原告和同伴贾运生被推荐到广平赵王酒厂工地做大门方木包装施工,原告应得施工费11.7万元,被告支付了6.7万元,欠原告5万元施工款,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故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邹定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燕萍 人民陪审员庞晓晨 人民陪审员杨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靳小哲
判决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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