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定超与高天亮、崔俊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冀0403民初2874号
判决日期:2020-06-29
法院: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定超与被告高天亮、崔俊华、高梦、河北或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春玉、杨树清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邹定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依法判令被告河北或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天亮、崔俊华、高梦向原告支付施工费5万元并支付利息1631.25元(截止到2018年10月5日按银行贷款年利率4.35%);2、被告支付自2018年10月6日起至5万元欠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份,原告和同伴贾运生被推荐到广平赵王酒厂工地做大门方木包装施工,原告应得施工费11.7万元,被告支付了6.7万元,欠原告5万元施工款,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故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邹定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燕萍
人民陪审员庞晓晨
人民陪审员杨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靳小哲
判决日期
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