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恒兴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与青川县摩天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0822执恢88号
判决日期:2020-06-29
法院: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川县恒兴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川县摩天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青川县摩天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822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川县摩天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437.00元及至还清借款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入(收益),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青川县摩天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1377.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冯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璇
判决日期
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