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同军与江苏洁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洁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8民辖28号
判决日期:2020-06-29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同军与被告江苏洁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洁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朱同军诉称,2019年3月16日,原告朱同军在被告江苏洁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处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与案外人发生纠纷后倒地受伤。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其他费用待伤残鉴定后确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洁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系该院物业服务企业,朱同军申请该院回避,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判决结果
本案由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玲
审判员宋慧林
审判员许银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宋诚
书记员刘青
判决日期
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