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津0116民初1383号
判决日期:2020-06-29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勘公司)与被告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第三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融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华、被告国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金龙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三融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国投公司支付中勘公司欠款1112552.28元;2.判令国投公司支付中勘公司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全部欠款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国投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1日和2015年9月17日,中勘公司与三融公司就北疆发电厂二期工程分别签订了《桩基施工合同》和《混凝土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中勘公司依约履行完毕了全部合同义务,后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到2017年10月10日,三融公司尚欠中勘公司款项1212600.21元,后因三融公司无力偿还,而国投公司因同一项目欠付三融公司到期应付工程款,故三融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中勘公司发送《委托付款函》,要求国投公司直接向中勘公司支付1112552.28元,并将此款项自国投公司应付三融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但至今国投公司未向中勘公司支付任何款项。中勘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特呈诉法院。
国投公司辩称,中勘公司与三融公司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我公司尚不知悉,请求法院依法核实;国投公司与三融公司之间的纠纷约定为天津市仲裁委仲裁解决,明确排除法院主管;三融公司在国投公司处尚有1300余万元工程款项未付,但该笔款项已被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扣押冻结,不能支付;三融公司施工项目存在明显质量缺陷且性能验收未通过,造成国投公司经济损失,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中勘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未作述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1日、9月17日,中勘公司与三融公司分别签订《桩基施工合同》《混凝土采购合同》,由中勘公司为三融公司提供桩基施工工作及混凝土产品,三融公司支付中勘公司相应的价款。2017年10月10日,中勘公司与三融公司签署了《工程款对账单》,双方确认三融公司欠付中勘公司桩基施工款项284127.68元、基础以上部混凝土款928472.53元,共计1212600.21元。后三融公司支付部分款项,2019年5月20日,三融公司向中勘公司出具《委托付款函》,确认欠款合计1112552.28元,并在该《委托付款函》中写明委托国投公司从三融公司从剩余尾款中支付给中勘公司。
2015年5月16日,国投公司、三融公司签订《天津北疆发电厂二期扩建工程2×1000MW超超临界机组烟气脱硫系统EPC总承包合同》,由三融公司承建国投公司北疆发电厂二期扩建工程2×1000MW超超临界机组烟气脱硫系统EPC总承包工程,合同价格为169118200元。双方约定合同争议由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国投公司庭审中自述尚有13845563.5元工程款未付。国投公司提交的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8年9月3日、10月16日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主要内容为查封国投公司应付给三融公司到期债权14000000元,查封期限分别截止至2021年9月2日、10月15日。
本案呈诉时,中勘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国投公司应支付给三融公司到期债权1229841.28元,并要求国投公司在该债权范围内停止向三融公司给付,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1383号民事裁定书,采取相应保全措施。中勘公司为此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判决结果
驳回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3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艳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丽丽
判决日期
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