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黑龙江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黑龙江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石华
联系方式:15045111144
注册时间:2009-12-04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五路8号5栋
简介: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子通信广电行业设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通信设备维护;通信建设监理乙级;铁件、通信零部件加工。劳务派遣。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业务,打字、复印;企业产品营销策划。国内快递(不含信件及信件类物品)。
展开
郝井双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黑龙江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黑0602民初4019号         判决日期:2020-06-29         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井双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大庆分公司”)、黑龙江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通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7)黑0602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后被告中移通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黑06民终1020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井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国峰、被告移动大庆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会东、中移通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郝井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158621.6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071607.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郝井双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2年4月份承包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的黑龙江移动2012年管线迁改整治工程大庆单项工程,原告雇佣周亚双等施工人员从2012年5月开始施工,上述工程在2012年10月底竣工并交付使用。原告于2014年9月和2015年分别对上述工程进行保修,一直到2015年10月底。至今,二被告一直拖欠原告上述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移动大庆分公司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我方承担什么责任不清楚;原告所述事实不存在,应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中移通信公司辩称,一、诉讼请求需要进一步明确,二、原告所述的工程竣工后向谁交付了使用需明确,三、工程进行保修的情况是返修是保修需进一步明确。诉请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证据“黑龙江移动2012年管线整治一阶段、二阶段工程技术文件四份”,本院认为,原、被告各方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2.原告提交的证据“视频光盘一张、录音三份”,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各方陈述以及原审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3.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国农业银行大庆分行出具的交易明细表一份(加盖中国农业银行大庆分行业务章)和博赢人力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爱斌所形成的调查笔录”,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够与原审证人证言互相佐证,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4.原告提交的证据“(2019)黑民申3564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无异)、(2019)黑06民终1020号裁定书”,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5.被告移动大庆分公司提交的证据“黑龙江移动2012年管线迁改整治一阶段工程合同复印件两份和工程补充协议复印件2份、二阶段工程合同复印件四份”,本院认为,原、被告各方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6.被告移动大庆分公司提交的证据“情况说明一份”,本院认为,被告移动大庆分公司在该情况说明中明确体现本案涉诉工程的合同总借款为3500000元,审定价格为3259700元,属于自认,故本院对本案涉诉工程的审定价格为3259700元予以确认,但其主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预估涉及金额425000元没有扣除,对此原告不予认可,且原告主张质保期已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与原告无关,且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故本院对其所称存在质量问题预估涉及的425000元应扣除不予采纳。7.被告移动大庆分公司提交的证据“郝井双案件工程款核减的情况说明一张和双方签署需扣款的明细表一张(均系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的情况说明系被告移动大庆分公司单方出具,扣款明细表系二被告之间达成的协议,且原告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同时二被告系本案当事人,其应当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工程款核减的原因以及核减金额的依据,故该组证据缺乏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确认。8.被告中移通信公司提交的证据“黑中移工程政字(2011)1号关于对程瑞雪私自承揽整改工程处理决定的文件一份、中移工程工管字(2012)1号关于严禁工程生产中心工程转包的通知一份”,本院认为,该证据系被告中移通信公司单方制作,且系中移通信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9.被告中移通信公司提交的证据“工程施工业务外包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发票复印件一份、业务外包需求书复印件一份、施工项目明细表复印件一份”,本院认为,该证据与哈尔滨博赢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爱斌的调查笔录不相符,以及与被告中移通信公司案涉工程的项目经理刘建勋陈述不相符,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10.被告中移通信公司提交的证据“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系刘建勋单方出具,且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相互佐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5月至10月,原告郝井双为案涉工程即黑龙江移动2012年管线迁改整治工程施工,工程包括九扇门至马场、胜利村至二医院及东一路、程宇至开发区等项工程进行施工;被告移动大庆分公司是工程建设单位,被告中移通信公司是承包单位,原告郝井双为实际施工人;工程资料记载于2012年完工验收,原告郝井双主张于2012年10月底完工验收;此工程共计24项,其中一项喇嘛甸中引水厂三公里的直埋部分为刘建勋组织施工,原告郝井双认可刘建勋组织施工的部分工程单价为18000元/公里,里程为3.5公里,金额为63000元;原告郝井双于2013年1月7日收到被告中移通信公司通过哈尔滨博赢人力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范爱斌转付的工程款188092.50元;本案案涉工程的审定价格为3259700元;被告移动大庆分公司未向被告中移通信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案案涉工程于2012年竣工验收。另查明,刘建勋为被告中移通信公司案涉工程的施工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再查明,被告中移通信公司举证哈尔滨博赢人力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发票一张,其向该公司支付业务外包费188092.50元,原告郝井双收到范爱斌转账支付的181711元,差额6381.50元为哈尔滨博赢人力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开发票应收的税金和管理费,原告郝井双自认该差额6381.50元由原告郝井双承担,被告中移通信公司通过哈尔滨博赢人力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范爱斌向原告郝井双支付的工程款为188092.5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黑龙江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郝井双工程款3008607.50元及利息(以3008607.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在未付被告黑龙江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597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郝井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73元,由原告郝井双负担643元,被告黑龙江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负担307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臧同亮 人民陪审员卢妍妍 人民陪审员秦明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陈宇
判决日期
2020-06-2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