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劼与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鄂0105民初72号
判决日期:2020-06-29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劼诉被告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柯亚兰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费57200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1994年到被告处工作,职别为助馆员。2001年因原告身体不适,被告要求原告办理了离岗休养,并从2001年3月开始离岗。2018年12月21日,原告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标准为每月3675.51元,比同岗位在职人员的退休金减少了1000多元,此时原告才知晓被告在原告离职期间擅自降低了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导致原告损失惨重。经多次交涉无果,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劼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柯亚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玉荣
书记员吴永娟
判决日期
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