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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金冠海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琼
联系方式:024-66755266
注册时间:2007-08-02
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汾河街15号(1-1-3)
简介:
钢结构工程、防水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公路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环保工程、体育场地、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净化工程、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输变电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桥梁工程设计及施工,彩钢夹芯板、净化产品的研发、制作、销售;通信塔、铁塔、美化塔、玻璃钢制品、美化隐蔽体的设计、生产、销售、安装、维修、拆除;建筑劳务分包、土地整理、房屋拆除、设备拆除、石油化工设备拆除、桥梁拆除;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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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金冠海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铁岭天信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辽1202民初353号         判决日期:2020-06-29         法院: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金冠海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文简称金冠公司)与被告铁岭天信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文简称天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冠公司委托代理人邓锦文和张茜棱、被告天信公司委托代理人梁琼和刘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金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8846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金冠公司于2018年05月31日中标被告天信公司铁岭市岭东供热大修工程五标段。原告中标后与被告签订了《工程合同书》。原告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工程施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被告支付了一定的工程款。被告委托的审核结算机构于2019年06月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884635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绝付款。现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信公司辩称:被告对原告所诉的施工项目及欠款的数额没有异议,因为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被告不同意支付欠款利息。现请求法院中止本案的审理。2018年06月01日,被告将岭东热源厂锅炉本体维修,辅机检修,脱硫脱硝换热站循环泵维修等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将上述工程一部分分包给铁岭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文简称亿诚公司),亿诚公司将领岭东热源厂五台116MW循环硫化床锅炉炉墙技术改造及维修工程委托给河南中耐高科炉衬材料有限公司(后文简称中耐公司)施工。2019年11月04日中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亿诚公司和本案的被告天信公司,要求亿诚公司支付工程款1250558.7元,要求本案被告天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中耐公司同时申请查封了被告天信公司的账户140万元。本案原告起诉的工程款包含中耐公司起诉的工程款。为避免被告方重复支付工程款,请求中止本案的审理。 庭审中原告金冠公司所举证明材料如下: 1、中标通知书,用于证明原告中标被告天信公司的工程。被告没有异议,予以采信; 2、工程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用于证明原、被告之间此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没有异议,予以采信; 3、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用于证明原告为被告施工的工程款总计9449174元。被告没有异议,予以采信; 被告天信公司在庭审中所举证明材料如下: 1、亿诚公司和中耐公司签订的工程书,用于证明亿诚公司委托中耐公司施工了部分工程。质证时原告方表示对该合同情况不清楚; 2、辽宁中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报告涉及中耐公司施工的部分计价表,用于证明中耐公司施工部分工程造价计3392422.6元,原告方没有异议; 3、中耐公司在河南法院起诉亿诚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追加原告金冠公司参加诉讼的申请书,用于证明中耐公司起诉的案件与本案有关联。 经本院审查,除中耐公司要求追加本案原告金冠公司参加诉讼的申请书不能证明河南法院已追加金冠公司参加诉讼不予采信外,对其他证明材料予以采信。 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并结合当事人陈述一致的情况确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金冠公司于2018年05月31日中标被告天信公司招标的2018年供热工程五标段。在原告金冠公司中标后,与被告天信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在原告金冠公司组织施工过程中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亿诚公司施工,而中耐公司又承揽了亿诚公司分包的岭东热源厂1-5号炉炉墙技术改造及维修工程。在原告金冠公司承包的工程施工完毕并经验收交付使用后,经被告天信公司委托,辽宁中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后06月30日作出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报告,确定原告金冠公司承包工程工程造价计9449174元。截止本案立案时,被告天信公司尚欠原告金冠公司工程款2884635元未付。另查明,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了中耐公司与亿诚公司、本案被告天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并将于2020年05月07日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铁岭天信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金冠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84635元并自2019年07月0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所欠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如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29877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4938.50元,由被告负担,退还原告1493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须预交上诉费29877元(交费方式为电汇、户名为辽宁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为21×××27-2027、开户行为建行沈阳崇宁支行),否则按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谢贵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于亚达
判决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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