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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18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兴发
联系方式:0551-67740088
注册时间:2004-09-14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双桥
简介: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及配件、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及配件制造、安装、维修、保养、租赁;工程机械设备维修、保养、租赁;铸铁件、铸钢件加工;建筑材料(砂石除外)、钢材、生铁、焦碳、石英砂、铁精砂、机械配件销售;智能停车设备制造、销售、安装、保养、租赁;建筑工程施工、安装;劳务服务(劳务派遣除外)、钢结构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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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江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0122民初32号         判决日期:2020-06-29         法院: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江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发蒙、王靓、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陈礼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59766元;2、判令被告自2018年10月14日起以上述欠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9月18日签订《钢板边角料供应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钢板边角料,双方对收购价格、货款支付方式、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边角料。截止2018年10月1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5976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付款。 被告安徽丹泰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辩称:1、案涉合同原告都是与孙智琪联系,被告对盖章不知情,孙智琪是南通铭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南通铭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义务;2、入库明细单上没有被告盖章,“赵伟”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马腾”及其他签字人都不是被告员工,无法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银行付款凭证不能证明是支付案涉合同的货款;3、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时间,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利率过高,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钢板边角料供应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钢板边角料,并对价格进行了约定。数量以实际交货为准,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按需方要求提交货物,交货地点为原告公司,运输方式为需方自提。合同同时约定,经供需双方协商每200T位结算,在第二个200T未完成之前付清第一个200T货款,供方必须保证税票及时开具,如因供方税票未能及时到需方,需方只能按80%的货款金额打款,待税票至需方付清余款。以现汇结算,供方不接收承兑汇票,如需方未能及时付款则需按货款金额支付4倍的银行利息,同时按照合同法规定进行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供货。2018年9月21日,双方经结算,原告向被告供货计666162元,被告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支付货款266162元,10月8日支付20万元,10月9日支付20万元。之后,原告继续向被告供货,2018年10月11日,双方经结算,原告供货计45976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付款。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钢板边角料供应合同》、出库单、入库明细表、转账凭证、收据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朱正莹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德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毅
判决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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