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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农垦八一总场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传经
联系方式:0898-31126983
注册时间:2016-12-09
公司地址:儋州市八一总场场部职工培训中心大楼
简介:
矿产资源开发与经营、旅游开发、旅游地产开发、健康养生服务、酒店经营、体育健身经营管理,水电安装、建筑工程,热带作物、热带水果及花卉种植与销售,国内商业贸易,农副产品加工及销售,畜牧养殖,生态农业休闲旅游,农业技术研发及咨询,农业基地开发与建设,农资销售,农贸市场开发及管理,物业管理,租赁不动产、动产管理,房地产开发及经营。(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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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海南农垦八一总场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琼民申142号         判决日期:2020-06-29         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海南农垦八一总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一总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7民终84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某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土地是具备八一总场户籍人员肖云秀历经多年响应农场号召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垦的贫瘠荒地,种植农作物艰难维持家庭基本生活。肖云秀于2009年12月30日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约定,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方为有效,否则一律无效。被申请人明知涉案土地承包权人是肖云秀,而不是再审申请人。为了达到目的,多次威胁欺骗再审申请人,声称若不签署2016年合同,就要清理涉案土地附着物。再审申请人多次拒绝签订。后被申请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再审申请人签下的涉案土地承包合同,并不是再审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申请人的行为未得到涉案土地使用权人肖云秀的追认。故再审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无权处分,所签订的涉案土地承包合同无效。2.本案的程序违法。再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到实地勘察,但法院并没有履行职责,丧失了查清本案事实的机会。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再审本案。 八一总场提交意见称,1.被申请人2015年12月根据海南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新一轮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开展新一轮海南农垦改革。根据该轮改革要求,被申请人在进行农业用地土地承包合同换签工作时,依法让所有职工(承包人)享有选择权,即可选择按照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关垦区内土地承包规定与被申请人签订承包合同,也可以选择放弃承包权利。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内部土地承包合同书》完全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被申请人胁迫的情形。2.2009年12月30日,再审申请人妻子肖云秀名下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两份土地承包合同,其中承包春江11队土地36.9亩,承包春江12队土地68.4亩,合计为105.3亩。在2016年12月,为规范农业用地管理,换签土地承包合同时,再审申请人一家三口分别签订合同的面积达85.4亩。(注:再审申请人名下35.5亩,其妻子肖云秀名下25亩,其儿子陈军名下29.9亩),其中减免不能耕种部分6.4亩,合同实际缴费是10198元。按规范农业用地管理政策的要求,再审申请人一家只能按再审申请人名义签订一份合同(注:当时再审申请人儿子陈军未满18岁)。因再审申请人提出为规避阶梯地价,多次要求分开一家三人签订合同,双方协商同意了再审申请人的要求。再审申请人不承认双方协议一致不符合事实。被申请人保留调整再审申请人与妻子肖云秀名下合同的权利。3.肖云秀与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30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肖云秀承包土地的土地使用费,按《海南省国营八一总场土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若国家土地政策重新调整,双方可按政策要求进行调整。新一轮海南农垦改革关于规范农业用地,清理农垦农业用地“三过”的问题,属于国家土地政策要求调整情形。被申请人是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下属国有企业,必须执行上级制定的经营管理规定。根据海南省深化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被申请人认为《海南农垦八一总场土地管理办法》中地租收费不合理,缴纳金额、期限不明确,经被申请人职代会讨论通过《海南农垦八一总场有限公司农业用地承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海南农垦八一总场土地管理办法》。可见,被申请人根据政策的调整终止执行2009年12月30日与肖云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是依法行政,有据可依的。4.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2016年)纪要》第六条的规定,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致使承包合同所约定的承包金过低,发包人请求调整,对于业已履行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尚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予以调整。可见,一二审法院审理本案的判决是公正有法可依的。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吴浩云 审判员郑船 审判员王显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一帆 书记员柯丹盈
判决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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