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山东临沂新华印刷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临沂新华印刷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临沂新华印刷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林虎
联系方式:0539-2925886
注册时间:1989-11-21
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湖路1号
简介:
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仓储服务和搬运装卸服务;普通货运(限分支机构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山东临沂新华印刷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绿科教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1391民初756号         判决日期:2020-06-29         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临沂新华印刷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绿科教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临沂新华印刷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绿科教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东临沂新华印刷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印刷费140335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被告委托原告印刷一批图书,印刷费共计179335元,双方约定货到付款,后被告一直未付款。2016年12月16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制定还款计划。出具还款协议后被告共计支付原告39000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印刷费140335元未支付,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南京绿科教育用品有限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被告南京绿科教育用品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山东临沂新华印刷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刷一批图书,印刷费共计179335元,双方约定货到付款。2016年1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还款计划:印刷费共计壹拾柒万玖仟叁佰叁拾伍元,已付壹万柒仟元整,剩余壹拾陆万贰仟叁佰叁拾伍元整,分拾次还清欠款,从2017年2月开始,每月至少还款10000-20000元,到2017年11月底前全部还清。该《还款协议书》底部有被告南京绿科教育用品有限公司加盖公司专用章及法人代表申利军签字。后被告于2017年3月7日,向原告支付印刷费27000元;2017年7月10日,向原告支付印刷费10000元;2017年11月16日,向原告支付印刷费2000元。出具还款协议后被告向原告支付39000元,剩余印刷费140335元未支付,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判决结果
被告南京绿科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临沂新华印刷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刷费140335元及利息(以14033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7元,由被告南京绿科教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鲁晨生 人民陪审员苗盛果 人民陪审员杨宗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王豆豆
判决日期
2020-06-2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