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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新华印刷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林虎
联系方式:0539-2925886
注册时间:1989-11-21
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湖路1号
简介:
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仓储服务和搬运装卸服务;普通货运(限分支机构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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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新华印刷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诚品世纪图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1391民初595号         判决日期:2020-06-29         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临沂新华印刷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诚品世纪图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临沂新华印刷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诚品世纪图书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东临沂新华印刷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印刷费56352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初,被告委托原告印刷一批图书,印刷费用总计563520元,双方约定货到付款。原告按约将印制好的图书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印刷费。2017年12月11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之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北京诚品世纪图书有限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初,被告北京诚品世纪图书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山东临沂新华印刷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刷一批图书,印刷费用总计563520元,双方约定货到付款。原告按约定履行交付义务,但被告迟迟没有支付印刷费。2017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书》,约定甲方:山东临沂新华印刷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北京诚品世纪图书有限公司。乙方欠甲方印刷款563520(伍拾陆万叁仟伍佰贰拾)元整,现计划还款时间如下:1、2017年12月15日还款150000(壹拾伍万)元整;2、2017年12月29日还款140000(壹拾肆万)元整;3、2018年1月15日还款150000(壹拾伍万)元整;4、2018年1月30日还款123520(壹拾贰万叁仟伍佰贰拾)元整。注:以上还款如有拖欠,按年息10%支付利息;2017年7月23日至2017年12月11日期间的欠款563520(伍拾陆万叁仟伍佰贰拾)元整,按年息5%支付利息。该《还款协议书》尾部乙方处有被告北京诚品世纪图书有限公司加盖公司专用章及法人代表刘国雄签字。出具《还款协议书》之后,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诚品世纪图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临沂新华印刷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刷费563520元及利息(以56352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以56352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临沂新华印刷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35元,由被告北京诚品世纪图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鲁晨生 人民陪审员苗盛果 人民陪审员杨宗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王豆豆
判决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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