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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166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明山
联系方式:0592-8858555
注册时间:2009-03-06
公司地址: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莲花街101号206室
简介:
市政道路工程建筑;房屋建筑业;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园林景观和绿化工程施工;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钢结构工程施工;建筑装饰业;其他未列明建筑安装业;工程管理服务;管道工程建筑;土石方工程(不含爆破);建筑物拆除活动(不含爆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其他未列明的机械与设备租赁(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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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渝0153行初61号         判决日期:2020-06-28         法院: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城健建司”)不服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荣昌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刘常冬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东于2019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健建司委托代理人袁端伟,被告荣昌人社局的出庭应诉负责人陈天堃及委托代理人任兴、金朝伟,第三人刘常冬及其委托代理人匡荣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荣昌人社局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荣人社伤险认字〔2019〕282号),对第三人刘常冬2018年11月22日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 原告城健建司诉称,2018年11月22日,第三人刘常冬并未到单位的项目工地上班,且事发前三日第三人因亲属死亡在家操办丧事,其一直未上班。虽然第三人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但并非上下班途中,且事故发生地点也并非其上下班的合理路线。综上,第三人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荣昌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荣人社伤险认字〔2019〕282号),并责令被告不予认定工伤。 被告荣昌人社局辩称,第三人刘常冬系原告城健建司承建的重庆市荣昌区XX初级中学新建学生宿舍及附属工程工地钢筋工。2018年11月22日13时40分左右,第三人驾驶电动车去工地上班,行至重庆市荣昌区迎宾大道北段中石油加油站路段时,与罗世林驾驶的川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受伤。经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诊断为:1.失血性休克;2.左下肢毁损伤,左下肢血管神经肌肉严重损伤;3.左股骨、胫骨多发骨折(开放骨折)。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第三人承担次要责任。2019年2月20日,第三人向被告提交工伤认定的书面材料。2019年3月1日,被告作出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第三人。2019年3月13日,被告作出举证通知书,并于同年3月26日送达原告,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第三人未上班及事故发生地点不属于上下班的合理路线的证据。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被告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荣人社伤险认字〔2019〕282号),并于同年4月26日送达原告及第三人。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刘常冬述称,同意被告荣昌人社局的答辩意见。第三人是在上班途中、上班的合理路线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刘常冬居住在重庆市荣昌区XX镇XX村,其在原告城健建司承建的重庆市荣昌区XX初级中学新建学生宿舍及附属工程项目工地做钢筋工。2018年11月19日,原告为第三人参加工伤保险。2018年11月22日13时40分许,案外人罗世林驾驶川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万灵镇方向往荣昌城区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荣昌区迎宾大道北段中石油加油站路段,在右转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第三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第三人受伤。经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车祸伤,1.失血性休克;2.左下肢毁损伤、左下肢血管神经肌肉严重损伤;3.左股骨、胫骨多发骨折(开放骨折)。2018年12月5日,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第5002261201800001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三人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2019年2月20日,第三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荣昌人社局于2019年3月1日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向原告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经调查核实,被告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荣人社伤险认字〔2019〕28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另查明,第三人刘常冬及其工友郭锡兵、陈绍华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均陈述其在重庆市荣昌区XX初级中学新建学生宿舍及附属工程项目工地的班组长系盘如君(同音),2018年11月21日晚班组长通知大家次日下午上班。原告城健建司承建的工地位于荣昌城区以东的XX街道,第三人家住城区以北的XX镇XX村,XX镇至XX街道须经城区迎宾大道向东前往或由迎宾大道经黄金大道(高铁站)前往,事故发生地点系第三人往XX街道的正常必经路线之一。 以上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及工伤认定申请表、受理决定书及送达登记表、限期举证通知书及送达登记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魏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海蕊 书记员张晓敏
判决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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