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洁美化工有限公司与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度假区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鲁1502行初158号
判决日期:2020-06-28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洁美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度假区分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聊城洁美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已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已无诉讼的必要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聊城洁美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聊城洁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于淑青
审判员雷素兰
人民陪审员吴玉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董琪
判决日期
202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