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明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2民终1592号
判决日期:2020-06-28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宁波明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6民初5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明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宁波明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66元,减半收取5283元,由上诉人宁波明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朱亚君
审判员黄永森
审判员赵保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潘芬芬
判决日期
202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