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王忠华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云08民终416号
判决日期:2020-06-28
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忠华、韩云洪、胡正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9)云0802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并通过另案主张追偿权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5元,减半收取742元,由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坤
审判员田田
审判员邱继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鲁明锋
判决日期
202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