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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55-88183388
注册时间:1999-04-12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管理资格证书A009号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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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一体正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305民初5614号         判决日期:2020-06-28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基金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体投资集团)、深圳市一体正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体正润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明、张亦文,被告一体投资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月、丁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一体正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大成基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和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已经于2018年12月29日解除;二、一体投资集团立即向原告偿还认购“16体EB01”的本金79000000元;三、一体投资集团立即向原告支付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到期利息(2017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4日)4819000元;四、被告一体投资集团向原告支付因其延迟支付“16体EB01”到期利息而产生的逾期利息,以4819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32%计算,自2018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截止至2019年2月14日75382元;五、一体投资集团向原告支付“16体EB01”的利息损失,以79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0%计算,自2018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截止至2019年2月14日暂计2284074元;六、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七、原告在第一项至第六项请求范围内对一体投资集团质押给原告的15860222股中珠医疗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股票代码600568,以下简称中珠医疗股票)及深圳市一体正润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体正润公司)质押给原告的706366股中珠医疗股票及上述股票的孳息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3日,被告一体投资集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体EB01,债券代码:137012,以下简称涉案债券),发行总额4亿元,单位面值100元,期限3年,起息日为2016年8月25日,回售兑付日2019年8月24日,固定票面利率为6.1%,对于延迟支付的本金或利息,发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上浮20%。同时,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16体EB01作为可交换债券,债券持有人无需征得一体投资集团或其他债权持有人同意,即有权在《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换股期内(自2017年2月27日开始)将其持有的债券以约定的换股价格置换成一体投资集团持有的中珠医疗股票以实现其债权。《募集说明书》系被告作为涉案债券发行人对涉案债券募集所作出的承诺及说明,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同时,《募集说明书》第36页“认购人承诺”部分约定,购买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次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次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鉴于原告通过管理的“大成基金公司新赢6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面值为79000000元的涉案债券,系涉案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故《募集说明书》是涉案债券发行中约定原告和被告一体投资集团双方权利与义务之载体,构成双方之间的有效合同。然而,截止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一体投资集团却发生了多项《募集说明书》项下的严重违约行为,具体如下:1.根据一体投资集团于2018年11月29日发布的公告,其承认无法按照约定支付涉案债券2018年年度利息,已经构成《募集说明书》项下的违约行为。鉴于支付利息是被告一体投资集团占用原告的资金所支付的唯一对价,而获取利息亦是原告认购涉案债券最主要的商业目的,因此支付利息系涉案债券项下被告作为发行人的主要债务,上述实质违约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对主要债务的迟延履行,导致原告认购债券时按期受偿利息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募集说明书》。2.根据中珠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一体投资集团及于2018年8月17日发布的公告,登记在一体投资集团证券账户中的用于本次债券换股的中珠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已经被贵院司法冻结,致使涉案债券无法换股。一体投资集团因自身涉诉而导致原告通过换股的方式实现债权的权利无法实现,已经构成《募集说明书》项下的严重违约行为。能够通过换股实现投资收益,是可交换公司债券区别于普通公司债券的重要价值之一。因此一体投资集团上述未能保障债券持有人换股权利的行为,已经构成《募集说明书》项下的违约行为,并直接造成了债券持有人通过换股的途径实现投资收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募集说明书》。在一体投资集团发生上述涉案债券项下的实质违约行为后,原告遂依法于2018年12月28日向一体投资集团正式发函解除《募集说明书》,该等解除函已经于2018年12月29日送达,故原告与被告一体投资集团之间的合同关系依法已经解除。现因为被告一体投资集团的违约行为导致《募集说明书》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其应当立即向原告偿还涉案债券的本金,支付应付的利息,并承担《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违约责任,依照约定的逾期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同时,为了保障《募集说明书》项下债券持有人债权的实现,涉案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作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与一体投资集团和一体正润公司分别签署了《质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一体投资集团、一体正润公司分别用其持有的中珠医疗股票及孳息为涉案债券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债权及质权的合理费用提供质押担保。两份《质押担保合同》均明确约定,《募集说明书》为主合同,《质押担保合同》为从合同,全体债券持有人为《募集说明书》项下的债权人及《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真正的质权人。华创证券受债券持有人(即质权人)的委托作为在《质押担保合同》项下质押权益的代理人,协助质权人与出质人沟通并办理质押登记。合同签订后,两份《质押担保合同》项下作为担保财产的中珠医疗股票已分别过户至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质押专户和深圳市一体正润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质押专户,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故上述质权己经成立。 被告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大成基金公司提出的第五项诉讼请求,即要求支付未来一年期还未发生的利息为不合理请求。大成基金公司持有一体投资集团2016年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面值金额为79000000元。大成基金公司要求一体投资集团向其支付“16体EB01”(第一期)的利息损失(2018年8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截止2019年2月14日暂计人民币2284074元),答辩人认为该请求不合理,理由如下:按照“16体EB01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16体EB01”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25日。答辩人已于2017年月25日向大成基金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利息,目前未支付的为2018年8月25应支付的第二期利息,即2017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4日的利息,而第三期利息,即2018年8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的利息尚未发生,大成基金公司已于2018年12月29日提出解除《募集说明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因此,合同解除后答辩人应当履行的支付利息的义务均应终止履行。因此,答辩人认为大成基金公司要求答辩人合同解除后(2018年8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还未发生的利息为不合理请求。二、大成基金公司在其诉讼请求第七项中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质押股票数量计算不准确。截止2019年5月17日,一体投资集团因可交换债券质押给债券受托管理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中珠医疗股票共175233299股,一体正润公司因可交换债券质押给债券受托理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中珠医疗股票共6862480股,按照大成基金公司在可交换债券中持有的债券面值比例(0.79亿÷9.07亿=8.71%,其中0.79亿为被答辩人购买的可交换债券面值,9.07亿答辩人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尚未偿还的债券总额),被申请人大成基金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质押股票数额应为:一体投资集团持有的15262820股(175233299股×8.71%),一体正润公司持有的597722股(6862480股×8.71%)。 被告深圳市一体正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2016年8月23日,一体投资集团发布了《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载明:被告一体投资集团拟发行票面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公司债券,债券期限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截止到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持有上市公司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公司)(证券代码:600568)9607.16万股,持股比例为13.50%,系中珠医疗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对中珠医疗公司不具有控制权;发行人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提供质押担保的股票数量为6736.59万股,占中珠医疗公司总股本的9.46%,发行人在设计用于质押担保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量时已考虑盈利预测等影响。发行人声明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发行人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等的承诺。本次债券预备可交换的股票于2017年2月27日解除限售3842.86万股,于2018年2月26日解除限售1921.43万股,于2019年2月25日起全部解除限售,且进入换股期后标的股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但是仍存在预备可交换的股票被限售、冻结等导致投资者无法换股的风险;如换股期内发生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被限售、冻结导致债券持有人无法换股的情况,发行人将与上市公司中珠医疗公司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披露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被限售、冻结情况进展。如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被限售、冻结至换股期终止始终不能换股,发行人将提出公平合理的处置方案完成对投资者补偿。本次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4亿元,第二期债券发行规模为6亿元,本期发行的可交换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期可交换债发行首日(2016年8月25日)。付息日:本期债券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期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即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年(不含发行当年)的8月25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含付息日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本期发行的可交换债发行首日起满三年的当日(2019年8月24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到期后第五个交易日。如果发行人未能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次债券的利息和本金,将构成发行人违约,发行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节债券受托管理人第三部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违约及争议解决第4条约定:“发行人保证按照本次债券发行条款约定的还本付息安排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次债券利息及兑付本次债券本金,若不能按时支付本次债券利息或本次债券到期不能兑付本金,对于延迟支付的本金或利息,发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上浮20%。”第十节债券受托管理人第三部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违约及争议解决第5条约定:“如果发生发行人违约事件中第(1)或第(2)项情形发生,或发行人违约事件中第(3)至第(7)项情形发生且一直持续30个连续交易日仍未解除,债券受托管理人可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回收本次债券本金和利息。”担保措施及担保方式:一体投资集团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中珠医疗公司的股票及孳息6736.59万股为本次债券提供质押担保,此部分股票可用于换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已将此部分股票过户至“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质押专户”(证券账户号码-D89×××09);初始质押股份按照债券发行日前1个交易日中珠医疗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计算的质押股票市值不低于本次债券发行规模的110%;债券存续期内,担保比例应维持在110%及以上。此外,作为额外担保,一体正润公司将其持有的中珠医疗公司(证券代码:600568)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送股、转股和现金红利)673.66万股为本次债券提供额外担保,此部分股票不用于换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明确告知,一体正润公司用于额外担保的中珠医疗公司673.66万股股票无法过户至“深圳市一体正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质押专户”。发行人出具承诺:在本次债券发行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一体正润公司将其持有的中珠医疗公司673.66万股股票质押给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债券的额外担保。质权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票质押登记时设立。在本次可交换债券的存续期内,担保财产的价值应维持一定的担保比例,担保比例按如下公式计算:担保比例=(MXP+D+C)/(B+BxRxT/365)。其中:M为质押股票数量(包括初始质押的股票,中珠医疗公司送股、转增的股票,以及发行人追加担保的股票);P为质押股票的前一日收盘价;D为质押股票在质押期间所收到的现金分红;C为发行人追加担保的现金金额;B为本次可交换债券当前的债券余额;R为本次可交换债券的票面利率;T为本次可交换债券自上一次付息日至当日(算头不算尾)的天数。在本次可交换债券的存续期内,若股价大幅下跌,造成连续20个交易日抵押物价值(股票市值及其孳息)占未偿还可交换债券余额的比重低于110%,发行人须在触发该事项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向质押专用证券账户追加标的股票、现金和/或提前赎回债券等,使得维持担保比例达到110%水平或以上。如采取提前赎回债券的方式,赎回价格以债券面值的110%(含应计利息)进行赎回。出质人应按本条约定追加担保,并完成追加担保财产担保登记的办理,担保方式可以为出质人所持有的中珠医疗公司股票或现金或两者的组合方式。如出质人无法按时追加相应担保的,质权人将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是否需要对担保财产进行处置;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质权人有权将质押股票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并在清偿债券持有人已到期本息并扣除其他相关费用后将所得价款依法进行提存,出质人应同意质权人对质押股票进行的该等处置并给予积极配合。发行人未按期清偿本次可交换债券的本金、各种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或实现债权和/或质权发生的除受托人报酬外的合理费用,华创证券应当在发行人逾期履行相关债务日起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提议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实现质权。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华创证券应根据债券持有人决议与出质人协商确定行使质权的具体方式。如出质人在收到通知之后7个工作日内未作相应提议的,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不接受出质人提议的,华创证券应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通过司法程序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实现质权。出质人可以在发行人逾期履行债务之日起请求华创证券行使质权;华创证券在收到出质人的上述请求后应及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出质人的该请求进行表决,并将表决结果通报出质人。如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在收到出质人上述请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表决,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由于未及时进行表决而给出质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导致质押物价值贬损的),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 2016年6月1日,被告一体投资集团(出质人、甲方)、被告一体正润公司(出质人、甲方)分别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质权人的代理人、乙方,以下简称华创证券)签订了一份《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之股票质押担保合同》,两份合同均约定:担保的主债权为依照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为主合同,本合同为从合同。全体券持有人为《募集说明书》项下的债权人及本合同项下的质权人,华创证券受全体债券持有人(即质权人)的委托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押权益的代理人。为对本次债券的交换标的股票和本息兑付提供担保,出质人同意于本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将其持有的标的股票及其孳息出质给本次债券持有人,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包括:被告一体投资集团持有的6736.59万股中珠医疗A股股票、标的股票登记在担保专户期间产生的孳息,一体正润公司持有的673.66万股中珠医疗A股股票、标的股票在质押期间产生的孳息。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次可交换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债权及质权的合理费用。质权的行使:(一)如发行人未按期清偿本次可交换债券的本金、各种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或实现债权和/或质权发生的除受托人报酬外的合理费用,华创证券应当在发行人逾期履行相关债务日起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实现质权。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华创证券应根据债券持有人决议与出质人协商确定行使质权的具体方式。如出质人在收到通知之后7个工作日内未作相应提议的,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不接受出质人提议的,华创证券应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通过司法程序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实现质权。(二)出质人可以在发行人逾期履行债务之日起请求华创证券行使质权;华创证券在收到出质人的上述请求后应及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出质人的该请求进行表决,并将表决结果通报出质人。如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在收到出质人上述请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表决,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由于未及时进行表决而给出质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导致质押物价值贬损的),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出质人理解并知悉,华创证券是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股票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的所有有关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实质上是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享有和承担。华创证券将按照有效的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或《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股票质押担保合同》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券持有人行使质权。一体投资集团按期足额清偿本次债券本金及利息后、一体投资集团向债券持有人赎回全部未换股的本次债券后或债券持有人按约定将本次债券全部转换成中珠医疗公司股票后,受托管理人才可办理担保专户中全部或换股后剩余标的股票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上述质押合同签订后,一体正润公司与华创证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中珠医疗公司股票的质押登记。 原告是“大成基金新赢6号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原告以该产品购买被告一体投资集团发行的“16体EB01”债券79000000元。 2017年7月7日,中珠医疗公司发布了《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中珠医疗公司将向截至2017年7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1.8股。 2017年8月16日,一体正润公司与华创证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12000000股“中珠医疗”股票的解除质押登记。截至2019年5月20日,一体投资集团在质押专户的“中珠医疗”股票共175233299股,一体正润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华创证券为质权人办理了质押登记的“中珠医疗”股票共6862480股。 2018年8月17日,中珠医疗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编号:2018-096号),公告记载因案外人起诉一体投资集团股权转让纠纷案,一体投资集团的170000000股中珠医疗股票已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被冻结的股份中62058587股为无限售流通股,107941413股为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为2018年8月15日至2021年8月14日。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粤0305民初566号],系一体投资集团(证券账户号:D)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质押专户所持有的“中珠医疗”共计1.7亿股被要求协助冻结。 2018年6月26日,华创证券召集召开16体EB01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该次会议决议,一体投资集团应以潍坊金沙城市广场物业潍房权证房产为本次债券追加担保,追加担保的价值为1.5亿元人民币,第一期、第二期分别为0.6亿元、0.9亿元。但一体投资集团并未办理上述物业的抵押登记。 2018年8月8日,被告一体投资集团发出了《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16体EB01”和“l6体EB02”存续期内担保比例的说明》,称“中珠医疗”股票自2018年6月22日复盘后,截止至7月20日,已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价格下跌,可交换公司债券“16体EB1301”和“16体EB02”存续期内担保比例低于110%。 2018年8月1日,一体正润公司发出《关于将深圳市一体正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16体EB01”和“16体EB02”用于额外担保的股票追加为可交换股票的公告》,内容为:“……发行人关联方深圳市一体正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中珠医疗(证券代码:600568)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送股、转股和现金红利)673.66万股为本次债券提供额外担保,此部分股票不用于换股……根据中珠医疗2017年7月7日公告的《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因此,深圳市一体正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16体EB01’和‘16体EB02’用于额外担保的股票由673.66万股变更为1886.248万股。2017年8月17日,深圳市一体正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1200万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解除质押……剩余686.248万股继续质押给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保障‘16体EB01’和‘16体EB02’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深圳市一体正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将用于额外担保的股票通过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将686.248万股中珠医疗股票追加至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质押专户等)追加为可交换股票,同时追加为可交换股票的686.248万股中的40%转换为‘16体EB01’的追加,追加为可交换股票的686.248万股中的60%转换为对‘16体EB02’的追加。” 2018年8月25日,华创证券召集召开2018年第三次16体EB01债券持有人会议,该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本期债券2018年度利息兑付日的议案,该议案内容为将本期债券2018年度利息兑付日由《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2018年8月27日(因2018年8月25日为周末,顺延至2018年8月27日)延长三个月至2018年11月27日,同时,2018年8月25日至2018年11月27日期间16体EB01债券持有人享有2017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4日期间的利息。2018年11月29日,一体投资集团发布《关于“16体EB01”兑付违约的公告》,内容为:2018年11月27日,16体EB01债券发生兑付违约。 2018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一体投资集团发出了函,要求解除因购买“16体EB01”债券与被告一体投资集团形成的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一体投资集团偿还本息。 以上事实,有私募基金公示信息、股票质押担保合同、《募集说明书》、公告、协助执行通知书、快递凭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就“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构成的借款合同于2018年12月29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本金79000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的利息4819000元及以该利息481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8日起按7.32%的年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至被告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付清截至2018年8月24日的利息止); 四、被告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8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79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5日起按利率6.1%计算至79000000元本金清偿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2692.28元,由被告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丁明君 审判员胡旬子 审判员梁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捷彧
判决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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