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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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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明与陈伟陈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渝05民再7号         判决日期:2020-06-28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张国明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一审被告重庆荣和电器有限公司、杨铧、吴国芳、陈勇、邓明素、蒋伟、陈伟、郑俊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渝05民申35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国明申请再审称,请求如下:依法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575号民事判决,以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有与其相关的裁定书、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等与我相关的内容,排除我与其案的所有责任,消除对我名誉、信誉、信用等负面影响;恢复我的名誉、信誉和信用等级。依法撤销对我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其查封和返还划扣我银行账户款38023.9元。3、判令银行支付诉讼费74652元和司法鉴定费3000元及其他侵害我产生的费用。理由是,现有新证据即鉴定意见证明:《最高额保证合同》上“张国明”的签名不是我本人所签,我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辩称,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新证据的规定,是单方委托进行的鉴定,该鉴定书依据的检材为复印件,检材和样本均未经质证,我方对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可。本案应维持原判。 再审中,张国明举示了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渝弘正【2019】文鉴字第15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编号为500000400512050010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为自然人)》中第7页“甲方(6)(签字一:)”处“张国明”署名字迹不是出自张国明本人字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质证认为鉴定意见不应采信
判决结果
一、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575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合议庭
审判长代贞奎 审判员贾秀春 审判员蒲宏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杭渊 书记员胡永洁
判决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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