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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68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威
联系方式:15007481357
注册时间:2012-09-17
公司地址: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开发区34#地南端D栋30号门面
简介:
道路桥梁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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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三妹、陈一国等与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0511民初35号         判决日期:2020-06-28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屈三妹、陈一国、陈一辉、陈延凯与被告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谊路桥公司)、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城建投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陈一国、陈一辉、四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朱文,被告达谊路桥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健学、被告新宁城建投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达谊路桥公司赔偿四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4388元;2、新宁城建投公司对被告达谊路桥公司的应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8日,四原告亲属陈于海驾车行至新宁县一渡水镇白竹村雷打石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载物超载、制动失效,导致车辆驶出路面翻坠至落差42.4米的路外侧崖下,造成陈于海、李某、姜某、胡某当场死亡、张某受伤、车辆及货物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2018年10月15日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2018]第228号责任认定书,认定陈于海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发道路是县乡道路,是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窄路加宽改造工程,该扩改项目的业主为被告新宁城建投公司。2017年9月20日新宁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代表被告新宁城建投公司与被告达谊路桥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完工。事发时,该路全路段水泥混凝土路面已经完工、路肩培土、水沟开挖及安保设施等尚未完工。被告达谊路桥公司未完全按要求整改到位,在事发时该路段并未安装防护设施且在事发路段前1200米以内也没有设立警示标识。被告达谊路桥公司作为事发道路的施工方,未严格按照安保措施和主体工程同步施工的要求,事发路段存在急弯和长距离陡坡等复杂的情况,其在施工时没有引起高度注意并在必要的部位设置相关警示标识和及时安装安全防护设施。被告新宁城建投公司作为项目的业主和发包方,通过招投标将施工工程发包给被告达谊路桥公司,参与了施工单位的选择,控制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等施工全过程,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 被告达谊路桥公司辩称,死者陈于海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公司施工道路经过验收是合格的,没有存在施工缺陷,也设立警告标识,尽到了责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新宁城建投公司向本院当庭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实施项目及管理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对该起事故承担责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以下法律事实:陈于海系城镇居民,系屈三妹之夫,陈一国、陈一辉之父,陈廷凯之子。2018年8月18日,陈于海驾车行至新宁县一渡水镇白竹村雷打石路段时,车辆驶出路面翻坠至落差42.4米的路外侧崖下,造成陈于海、李某、姜某、胡某当场死亡、张某受伤、车辆及货物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2018年10月15日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2018]第228号责任认定书。陈于海未依法对该车年检,事发时该车多项安全技术条件均未达标,陈于海驾驶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违反规定人货混装,还严重超过核载重量载物,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临危又操作不当,陈于海的前述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达谊路桥公司作为事发道路的施工方,在该道路上施工,未严格按照安保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步施工的要求,事发路段存在急弯和长距离陡坡等复杂的路况,其在施工时没有引起高度注意并在必要的部位设置相关警示标识和及时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对于陈于海等人的损害后果也有一定的责任;新宁城建投公司作为项目发包方,通过招投标将施工工程发包给达谊路桥公司,其参与了施工单位的选择,控制着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等施工全过程,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对于陈于海等人的损害后果也有一定的责任。 本案确认的上述法律事实,有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籍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长丰社区证明、企业信息查询单、民事判决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开庭时的陈述及自认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参照《2019-2020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结合当事人双方辩论的意见,对于陈于海的损失,确认如下: 1、丧葬费36650元,参照湖南省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认定陈某的丧葬费36650元; 2、死亡赔偿金,受害人陈某是城镇户籍,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733960元(36698元/年×20年); 3、被抚养人生活费31330元(25064元/年×5年÷4); 4、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30000元; 5、亲属办理丧事交通费、住宿费,四原告虽未提供相关票据,考虑本案事故发生在异地的实情和该项开支的必要性、合理性,酌情认定交通费、住宿费共计3000元; 6、事故人员误工费,四原告虽未提供相关票据,考虑本案事故发生在异地的实情和该项开支的必要性、合理性,本院酌情认定10000元。 以上损失共计844940元
判决结果
一、屈三妹、陈一国、陈一辉、陈延凯的相关经济损失共计844940元,由达谊路桥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四原告168988元,新宁城建投公司对达谊路桥公司的应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应付款项均限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屈三妹、陈一国、陈一辉、陈延凯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8元,由达谊路桥公司、新宁城建投公司负担36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合议庭
审判长姚建锋 人民陪审员喻庆 人民陪审员肖亮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诺西 代理书记员陈海舟
判决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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