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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林
联系方式:0632-5516192
注册时间:1991-06-03
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善国北路16号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城市绿化管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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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少兵与杨美廉、滕州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481民初4292号         判决日期:2020-06-28         法院: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少兵与被告滕州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山东滕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滕投公司)、杨美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少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梁文彬、被告杨美廉、被告中远公司、滕投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熊少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杨美廉和中远公司支付熊少兵工程款1091316元,并以1091316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6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息1.5%支付利息;2.滕投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3.诉讼费用由杨美廉、中远公司、滕投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杨美廉以中远公司的名义承包了滕投公司发包的滕州市天时嘉苑T7#楼的建设工程。熊少兵与杨美廉于2013年8月28日签订了《建筑劳务协议书》。熊少兵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全部工作,双方于2015年7月11日进行了结算,总计14401760元。杨美廉尚欠1091316元,于2016年2月6日出具书面保证中明确约定余款在下次付款中付清,否则按月息1.5%付息。后中远公司多次给杨美廉付款,但杨美廉至今没有向熊少兵支付余款。 中远公司辩称,中远公司与杨美廉是工程转包合同关系。熊少兵与杨美廉之间是劳务分包,并不是整体工程转包,中远公司和熊少兵没有合同关系,熊少兵只能基于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向杨美廉主张权利。熊少兵要求杨美廉和中远公司共同向其支付工程款,没有请求权基础。中远公司与杨美廉之间因涉及到保修问题及其他费用,双方没有结算。请法庭驳回熊少兵对中远公司的诉讼请求。 滕投公司辩称,滕投公司只与中远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初步结算,未最终结算完,滕投公司欠中远公司工程款320万元左右。熊少兵是劳务分包人,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杨美廉才是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熊少兵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滕投公司主张权利。请法庭驳回熊少兵对滕投公司的诉讼请求。 杨美廉辩称,2015年7月11日的结算是中途结算,熊少兵当时未完成施工,其派人切掉工地电缆线胁迫杨美廉的情况下办的结算。事后,熊少兵的儿子熊文祥出具承诺书,承诺把没干的工程干完。劳务协议书中也写得清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才能付到工程量的85%,2016年2月6日已付到92.6%,已超额支付。2016年2月6日杨美廉书写承诺书的时候是2015年农历腊月二十八,中远公司当时拨付项目部一部分资金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熊少兵欲拿走60%的资金,并找人员干扰工资发放。接着发生农民工上访事件,中远公司的领导出面协调按照各劳务组的比例发放,熊少兵不甘心,又提出支付利息的无理要求。杨美廉当时面临巨大压力,为了平息风波,无奈出具了承诺书,也是在被胁迫情况下写的。由于熊少兵并未全部完工,在付到剩余工程款约1200000元的时候,杨美廉发现项目部为熊少兵做了很多事情,包括人工工资、机械设备及罚款累计1204546元。熊少兵倒欠项目部222487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30日,滕投公司与中远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滕投公司将天时嘉苑·地利华庭T7#、T17#楼工程发包给中远公司。工程内容为土建、普通装饰装修工程及图纸设计范围内的预留预埋。同年的11月18日,中远公司(甲方)与杨美廉(乙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中远公司将天时嘉苑T7#楼工程承包给杨美廉。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同甲方大合同。中远公司收取杨美廉工程总造价的1%作为管理费。合同第六条第7款约定,工程拨款方式为:“执行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拨款方式,在建设单位工程拨款到位的情况下,以经甲方技术部门审核的乙方生产进度报表为依据,材料核算科根据实际核算额开具材料或人工汇总单,经财务经理、主管领导签字后,项目部到财务科挂账办理手续,足额挂账后,项目经理申请,乙方向甲方公司开具收款收据,经公司领导研究同意后,扣除甲方收取乙方上交管理费、应上交有关部门税费及乙方预支款项后,确定下拨款额,可一次性或分批次开具拨付。……”合同签订后,杨美廉及其雇佣的人员袁小明等组成天时嘉苑T7#楼项目部,并投入资金、组织施工队伍进行施工。 另查明,2013年8月28日,杨美廉(甲方)与熊少兵(乙方)签订《建筑劳务协议书》,约定杨美廉将天时嘉苑T7#楼工程中的劳务部分承包给熊少兵。该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部分包料。第二条第2款承包范围第1项约定,本班组以大清包形式承包范围:天时嘉苑T7#楼按主体结构设计说明、主体结构施工图中的钢筋制作、支模、砼结构浇筑、二次结构及建筑设计说明、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等工程文件与工程技术要求执行所含全部工程内容。第2项约定,本班组的工程责任范围:甲方承包范围内所有主体工程,从人工基槽修土、桩基清理、基础垫层到主体封顶的所有主体工程,所有安全文明施工防护措施及现场临设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管理,二次结构的砌墙、植筋、浇筑砼、养护砼、模板制作拆除、拆除螺杆套丝、切割止水螺栓、刷砼养护剂、刷脱模剂等工作(包括预制和浇筑工程、工程另外安全文明涉及所需要的瓦工、钢筋工、木工制作,柱、墙、板、梁等砼构件的成品保护),材料堆放及整理,一切材料进退场均由乙方装卸。合同第三条约定,工程承包单价按照山东省预算定额计算的建筑面积作为工程量计算依据;基础主体结构单价为达合格等级一次验收通过,包干单价为每平方米325元。合同第七款约定,每次付款原则上与建设方的付款工程节点一致,工程通过主体验收后付已完总款的65%,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已完工程量的85%,余款竣工交付后六个月内结清。第九条约定,施工期间,乙方指派熊文祥同志为本工程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工程承包项目的有关生产、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和治安保卫等工作。该协议签订后,熊少兵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2015年7月11日,熊少兵和杨美廉进行了结算,双方结算的主体建筑劳务费为14225760元、裙房基础超深劳务费150000元、增加工程劳务费26000元,总计14401760元。熊少兵和杨美廉均在“天时嘉苑T7#楼劳务大包方工程结算明细表”上签字。2015年7月21日,熊少兵和杨美廉签订付款协议一份,内容为:天时嘉苑T7#楼劳务大清包总结算工程款14401760元,扣除已经支付款8154405元,扣除应支付塔吊租赁费378000元,余款5869355元,本次付款1700000元,余款4169355元以后每次开发商拨款,扣除公司税金、管理费,项目部拿拨款额的40%,劳务队伍拿拨款额的60%,直到付清。2016年2月6日,杨美廉又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熊少兵在天时T7#楼主体工程施工余款在下次付款中付清,如果不能付清则按月息1.5%付息。2016年2月6日前,杨美廉向熊少兵付款均要求其出具收据。双方均提交了收据证明收付款的情况。其中一张入账日期为2015年7月22日、金额为1700000元的收据,熊少兵称实际付款日期为2015年7月21日即双方签订付款协议当日。杨美廉提交的收据中,金额为1700000元的仅有一份,且杨美廉对熊少兵的该意见也未表示异议。因此,该1700000元的实际付款日期应为2015年7月21日。根据熊少兵和杨美廉提交的收据等收付款凭证的记载,杨美廉在2015年7月21日后的付款情况为:2015年8月20日付1032000元、2015年9月25日付900000元、2015年11月14日两次付款分别是50000元和716039元、2016年2月6日付380000元,2019年2月14日杨美廉又银行转账付款80000元。杨美廉辩称,2015年7月11日的结算是中途结算,当时工程还未竣工验收,其是在受到熊少兵的胁迫、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之进行的结算。杨美廉提交了一份由熊文祥出具的承诺书两份。2015年7月21日承诺书内容为“本人承诺本次收到工程款后,及时发放给各分包人,按合同支付,确保个人不闹事,否则本人承担一切后果,并承诺把工程顺利全面完工。(剩余工程由项目部以每周计划的形式安排李福海、韩真祥落实)”2015年8月20日出具的承诺书内容为“天时嘉苑T7#楼劳务范围内能干的工程量,保证在2015年9月10日前完善,场地清场8月底前基本清完。未完成由项目部处理,费用我们支付。”杨美廉辩称,T7#楼项目部代熊少兵支付主体工程包工工资451456元,代熊少兵支付2015年7月15日至12月30日塔吊、施工电梯租赁费及工资、阳台隔板取消的工资计324000元,核减熊少兵的Ⅲ段取消内墙、二次结构,阳台栏板未做(项目部代做)199090元。对此,杨美廉提交了由其以T7#楼项目部名义制作的明细单,并提交了支付人工工资的收据及转账凭证一宗。杨美廉还辩称,项目部对熊少兵割断电缆线、拆除安全支撑的行为罚款180000元,对偷袭(殴打)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行为罚款50000元。 再查明,天时嘉苑T7#楼于2015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中远公司、滕投公司辩称,T7#楼已初步结算,没有最终结算完,滕投公司大约欠中远公司工程款3200000元左右,中远公司与杨美廉之间因涉及到保修问题及其他费用没有结算。诉讼过程中,熊少兵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杨美廉、中远公司在滕投公司的工程款1600000元,熊少兵为此支付案件申请费5000元
判决结果
一、杨美廉向熊少兵支付劳务工程款1091316元; 二、杨美廉向熊少兵赔偿利息损失(以1091316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扣减已付利息80000元); 三、山东滕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32000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责任; 四、杨美廉向熊少兵支付案件申请费5000元; 五、驳回熊少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一至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20元,减半收取计9560元,由被告杨美廉负担7890元,由熊少兵负担1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丁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利
判决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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