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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洁美化工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长涛
联系方式:0635-8516078
注册时间:2001-08-17
公司地址: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工业园内
简介:
氰尿酸、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水处理剂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制公司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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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洁美化工有限公司、马连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1502执1124号         判决日期:2020-06-26         法院: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聊城洁美化工有限公司与马连安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2019年10月8日作出的(2019)鲁1502民初6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通过电话通知、邮寄送达、张贴广告等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土地房屋和其它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存款,已扣划至法院,过付给申请人。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工资账号及公积金账号,均已查封。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房产也进行了查封,因房产价值远远超出申请标的,本案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其高消费。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权350000元,实际履行62808.69元,尚欠债权287191.31元。本案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肖际森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崔希珍
判决日期
202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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