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管道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津0104执514号
判决日期:2020-06-25
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管道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4民初10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96378.19元。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
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信息。
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两辆,因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在本案中处分的条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汪若磊
审判员尹航
审判员李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寻镜宇
判决日期
2020-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