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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7194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学堂
联系方式:0396-7060008
注册时间:2003-08-28
公司地址:驻马店市确山县同力大道
简介:
水泥熟料、水泥及水泥制品、商品混凝土、干粉砂浆、预拌砂浆、蒸压粉煤灰砖、加气混凝土砌块及板材、石子、砂石料、超细矿粉、粉煤灰深加工产品、水泥外加剂和混凝土外加剂的制造、销售;建材机械及电器、建材产品、包装物的生产销售;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销售;项目投资、实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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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顶、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17民终1064号         判决日期:2020-06-24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刘保顶因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力水泥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5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保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军,被上诉人同力水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保顶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重新作出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女儿刘玉梅去世后安葬在村西南山坡下,被上诉人同力水泥公司,将一些废料、垃圾堆放在上诉人女儿坟地的周围,形成了一个池塘,给上诉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2005年被上诉人与刘店镇政府签订的排废场租地及附属物补偿承包协议,因为没有公开,我们不知道这个协议。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同力水泥公司答辩称:因为诉累,愿意赔钱。 刘保顶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5年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与刘店镇人民政府签订排废场租地及附属物补偿承包协议,刘店镇人民政府承诺给被告租赁场地,然后租赁给被告使用。原告所诉坟地的地点位于租用土地的范围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诉坟地所在的土地于2005年已被被告租赁使用,当时排土场地上的青苗、树木、老坟等费用补偿费均交给刘店镇人民政府,由刘店镇人民政府发放到群众手中。该土地因已使用年限较长,土地面貌改变较大,本院无法核实该坟地是否存在,原告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该坟地的存在,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保顶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保顶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双方二审争议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保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李光明 审判员贾保山 审判员袁玉慧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艺多
判决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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