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元军与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黔2301民初9452号
判决日期:2020-06-24
法院: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元军与被告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骅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张元军于2020年3月30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张元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张元军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陈莹莹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明发
书记员邹金虎
判决日期
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