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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荣事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庄美华
联系方式:0760-22511307
注册时间:2004-08-25
公司地址: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
简介:
生产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电热水器、电磁炉、电饭锅、燃气烤箱、吸油烟机、洗碗机、消毒碗柜;卫浴设备(浴室取暧器、浴缸、整体浴室等);橱柜(含不锈钢水槽、水龙头等)(以上产品电镀工序发外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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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半球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京行终1077号         判决日期:2020-06-24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半球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半球电器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6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邓世良。 2.注册号:13066299。 3.申请日期:2013年8月12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14年10月6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月6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家用电动搅拌机;旋转式脱水机(非加热);家用豆浆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洗衣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豆芽机;熨衣机;电动擦鞋机;真空吸尘器。 8.该商标于2015年9月13日经核准转让于半球电器公司。 二、被诉裁定 2016年12月1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6]第105230号《关于第13066299号“Royeslt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半球电器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其他事实 行政阶段,半球电器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2、诉争商标宣传推广画册;3、媒体曝光引证商标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公证书;4、诉争商标广告设计制作发票。 行政阶段,中山荣事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简称荣事达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诉争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档案信息;2、“荣事达”驰名商标认定通知;3、商标许可合同、补充协议及商标授权书;4、授权荣事达公司使用“荣事达”字号的授权书;5、荣事达公司2011年-2014年纳税证明;6、半球电器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列表;7、荣事达公司为调查广东荣事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侵权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及对比分析;8、半球电器公司及广东荣事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工商公示信息;9、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中山荣事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商标申请保护的函》;10、荣事达公司签订的《OEM合作合同书》、采购合同、合作协议等相关使用证据;11、荣事达公司官网及网络推广清单;12、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知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知民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13、荣事达公司购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灶具商品所开具的出货单及灶具产品外包装、产品、说明书等照片;14、荣事达公司进行维权的相关证据。 原审诉讼阶段,半球电器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证书编号为2015010718809359、2015010718809358等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第FZ1501076510号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印刷/模压标志批准书;3、编号17562029和17562030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4、电饭锅、电饭煲产品图片及检测报告。 荣事达公司于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6显示,半球电器公司名下申请注册的商标达六十余枚。原审庭审中,半球电器公司对该项事实明确表示认可。原审法院查明,半球电器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中,有“娃哈哈”、“康佳”、“夏普”等商标,且涉及第7类、第11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方面,荣事达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被授权使用的“荣事达”、“Royalstar”商标在第11类家用厨卫类商品上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商标本身具有一定独创性和显著性,诉争商标与其英文商标“Royalstar”在呼叫读音上基本相同,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半球电器公司同处于家用电器生产销售行业,且地域上与荣事达公司邻近,在理应知晓相关事实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与荣事达公司主张的“Royalstar”商标仅存在细微差别的诉争商标,难谓巧合。另一方面,半球电器公司在第7类、第11类等多个类别商品上大规模申请注册“娃哈哈”、“康佳”、“夏普”等多枚与他人知名度和独创性较高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且数量明显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主观上具有不正当性,其行为已然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诉争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应予以宣告无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半球电器公司的诉讼请求。 半球电器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诉争商标是半球电器公司独立创作的智力成果,不存在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不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行为。二、诉争商标与荣事达公司的“Royalstar”商标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差距甚远,相关公众稍加注意即可区分,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三、半球电器公司注册多枚商标是出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战略考量的需要,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四、半球电器公司对诉争商标进行长期大量的使用和宣传,诉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与半球电器公司形成唯一、固定的对应关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荣事达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半球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东勇 审判员吴静 审判员郭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婉晨
判决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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