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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交通技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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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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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袁甜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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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仁明与重庆市第二交通技工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102民初6604号         判决日期:2020-06-24         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仁明与被告重庆市第二交通技工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毛小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仁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德生、代光辉和被告重庆市第二交通技工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福(特别授权)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仁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308.8元、年休假待遇30228元(2017年度、2018年度)、加班工资12846.8元、2019年6月工资7379元、预留假工资2519元、2019年度上半年目标考核奖12971.5元、应调工资7300元、职业年金216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教学需要,于2011年11月1日聘请原告作为该校教员,双方为此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福利待遇参照被告在编职工陈久柱之标准执行,参照陈久柱确定工资待遇,享受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并按在编人员享受工资的晋级;原告每周所授课程为12课时,超过12课时部分给予津贴,被告按月发放当月绩效工资的63%部分,余下的37%部分在年终根据考核的情况进行发放;原告享受公积金补贴,住房补贴标准按被告单位同类人员计算;双方按照国家和重庆市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原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负责代扣代缴。长期聘用。2019年5月31日,被告突然交给原告一份“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其内容为:“你拒不接受学校的安排,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双方约定的有关规定,特通知你与我单位于2019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请你于2019年6月30日前来我单位结算领取应得工资,并办理有关手续”。原告接到该通知后询问被告单位领导,问何时没有接受单位安排,领导不予答复。原告仍然上班到同年6月30日。原告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后,从2011年11月2日起到2019年5月31日为止期间,原告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工作认真负责、服从单位安排,从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被告关于“拒不接受学校的安排”的事实根本不能成立。相反,被告却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原告没有严格按照单位在编职工陈久柱的各项待遇标准执行,没有按时给原告调升工资,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没有按时发放绩效工资,没有支付职业年金以及其他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原告为被告工作八年多之后,被告以“莫须有”的理由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违反了法律番茄苗定及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及其他劳动报酬和待遇的法律责任。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相关待遇。该委虽然裁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加班工资,但该裁决标准错误,未按原告提供的实际收入标准计算。同时,该委没有支持原告应休未休年假待遇及原告主张的预留假工资、2019年度目标奖、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应调工资、职业年金等。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重庆市第二交通技工学校辩称:原告的工资福利待遇晋升等参照学校在编职工,本身就是不规范的管理,是学校管理的瑕疵和纰漏。1.被告依照劳动用工合同约定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关系不应当支付违约解除的赔偿金,因合同第三项约定,如果学校生源不足需要裁员的,被告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2.关于费用问题,原告没有去领2019年6月份工资6541元;被告未设立预留假工资项目;2019年年度目标考核奖,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按照德能勤绩等各项综合考核,因被告尚未开展2019年度考核,条件还不成就;2018年7至2019年6月应调工资问题,实际上被告已经对原告2018年7月至12月工资已经调整并发放,同时对2019年的工资也已经按照新的标准发放,不存在补发的问题;职业年金问题,实际上是在编工作人员才享受该项福利,且必须是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原告不是在编职工;加班工资问题,仲裁委裁决相对准确;年休假待遇问题,由法院依法按照规定判决。被告对仲裁委中赔偿金项目也有异议,但被告尊重仲裁裁决,愿意按照仲裁裁决履行。 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2011年11月1日,原被告之间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约定,原告主要从事教学及被告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原告工资福利待遇参照被告在编职工陈久柱之标准,享受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并按在编人员享受工资的晋级。原告每周所授课程达12课时时,原告享受绩效工资;原告平均每周上课达到12课时时,超出12课时部分,被告按在编在职人员标准发放课时津贴,若平均每周课时达不到规定12课时,按比例扣减相应的绩效工资,不享受当月课时津贴;若因被告的原因,不能满足原告平均每周12课时,被告不扣减原告的绩效工资;根据被告考核细则,经被告考核达标后,被告按月发放原告当月应得绩效工资的63%部分,余下的37%部分在年终根据考核的情况进行发放。原告当月在被告单位上班达到国家规定当月应出勤天数后,按被告单位同类人员标准享受当月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补贴标准,次月考核上月,随工资发放。当出现原告不服从被告的工作调整、工作安排,或不认真履行被告提出的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或被告生源不足、业务萎缩,需要减员等情形时,被告可有权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被告每年对原告的德、勤、能、绩、廉进行考核,作为续聘和工资晋级的依据。被告按国家和重庆市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若被告每年考核原告均在合格及以上等次,且没有协议解除协议的情形出现,则被告长期聘用原告。2019年5月31日,被告向给原告送达《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载明:“你拒不接受学校的安排,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双方约定的有关规定,特通知你与我单位于2019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请你于2019年6月30日前来我单位结算领取应得工资,并办理有关手续”。通常情况下,原告当月的工资,被告以转款的方式于次月存入原告银行帐户。被告欠付原告于2019年6月期间的数额为6541元。2018年度,原告年度考核奖为25943元。2018年4月21日、29日,10月1日、2日、14日、21日,原告加班6天,被告按28元/天的标准支付了其加班工资。2019年4月13日、14日、20日、21日,原告加班4天,被告未支付原告加班工资。 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于1992年10月1日入职原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双方于2005年4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05年1月19日,原告与民生轮船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于2012年2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7年度、2018年度,原告符合享受年休假待遇。被告未安排原告享受该期间年休假,亦未给予原告未休年休假相关待遇。原告收到被告于2017年1月至2019年5月工资、奖金等转款296841.76元。 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预留假工资之诉讼请求,并自愿以实收工资作为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休假待遇、加班工资的依据。 本院所确认的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劳动用工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银行流水、船舶轮机专业课程表和打卡记录表、原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民生轮船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被告提交的部分工资表等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市第二交通技工学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仁明代通知金6541元、赔偿金157815.52元、未休年休假待遇29439.21元、加班工资9859.86元,共计203655.59元。 二、驳回原告李仁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第二交通技工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毛小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院印) 书记员况近梅
判决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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