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芝对吉林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吉0723执异42号
判决日期:2020-06-24
法院: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受中院指定执行吉林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孙玉芝对乾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723执781号执行裁定书中位于乾安县乾安镇德建家园3A号楼1单元东侧903室房屋的查封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称,2011年8月8日,案外人孙玉芝与被执行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孙玉芝补偿楼房面积233平方米,位置为3号楼(原林业局家属楼)1单元自西向东9楼东门901室(83平方米);3号楼(原林业局家属楼)自东向西第1单元9层西侧902室(70平方米),另约定2012年12月末回迁楼交付给孙玉芝。后因被执行人未交付房屋,孙玉芝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贵院作出(2015)吉乾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因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原设计图中1单元户型有所改动,协议中原1单元9层西侧的902室更改为现在的3A号楼1单元903室。2016年5月,被执行人交付了案涉房屋,现异议人已实际占有该房屋,对案涉房屋拥有绝对物权。申请执行人在贵院(2019)吉0723执781号执行案件中对案涉房屋申请了财产保全,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故请求贵院查明事实,解除对案外人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本院受中院指定执行吉林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以(2019)吉0723执781号立案进行执行。2019年6月29日,本院作出(2019)吉0723执7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第一条继续查封乾安县德建家园住宅小区3A号楼。另查明,2011年8月8日,孙玉芝与被执行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楼房面积为233平方米,位置包含案涉房屋。2015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5)吉乾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孙玉芝有权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回迁安置房屋:3号楼(原林业局家属楼)自东向西第1单元9层西侧902室70平方米、另9层东侧901室约80平方米房屋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现该判决已生效。另,依据被执行人提交的证明,3号楼(原林业局家属楼)自东向西第1单元9层西侧902室因户型改动变为现在的903室。孙玉芝向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优先公司缴纳了面积差价款、工本费、物业费、天然气预收费、热计量表、水表、电表等费用
判决结果
中止(2019)吉0723执781号执行裁定书中对“乾安县德建家园住宅小区3A号楼1单元903室房屋(原拆迁协议中902室房屋)”的查封执行。
异议人、各方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李昌盛
审判员于晓敏
审判员刘悦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武天泽
判决日期
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