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35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市邗江腾达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1002民初6435号
判决日期:2020-06-24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邗江腾达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敏、程婧琦和被告法定代表人梁兴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259768.68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17年7月5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4月15日为440447.74元)。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是:双方分别于2015年2月1日、2015年3月1日、2015年4月1日、2015年5月1日签订四份内贸产品销售合同,原告供货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全部货款,拖欠剩余货款2259768.68元。
被告辩称原告在2017年7月对账后并未向其追索货款,其不应承担诉讼费。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5年2月1日、3月1日、4月1日、5月1日先后签订四份内贸产品销售合同,原告供应被告对二氯苯合计1150吨,合同总金额1058万元,原告履行发货义务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截至2015年7月,被告欠原告货款3337588.68元。经双方2017年7月5日对账,被告仍拖欠货款2259768.68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扬州市邗江腾达化工厂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259768.68元;
二、被告扬州市邗江腾达化工厂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435363.15元(自2017年7月6日至2020年4月20日),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的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另行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沈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范俊杰
判决日期
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