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扬州市秦淮花苑业主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1002执异138号
判决日期:2020-06-24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扬州秦淮花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秦淮业委会)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扬州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扬州供电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中止(2019)苏1002执1117号案件执行的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称,因涉案地块存有争议,异议人已另案起诉,继续执行只会激化矛盾。同时,申请执行人任期届满,已丧失诉讼主体资格,故请求法院中止(2019)苏1002执1117号案件的执行。异议人随案提交了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秦淮业委会与被执行人扬州供电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1002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扬州供电公司将租赁物(小区北侧地块,约686㎡)返还给秦淮业委会,并给付秦淮业委会租赁物占用费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扬州供电分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一份,复议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沈洲
人民陪审员蒋凌梅
人民陪审员殷玉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许飞剑
书记员袁静
判决日期
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