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健缤与贵阳日报传媒集团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0702民初1451号
判决日期:2020-06-24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健缤与被告贵阳日报传媒集团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健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复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阳日报传媒集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徐健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以毁誉时的同等方式,消除影响,停止侵害,恢复名誉;2、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4日,贵阳日报传媒集团在其“贵阳网”网站的黔资讯栏目,违背新闻报道客观真实性的基本原则,刊登题为“公司保卫科员工网上学习造枪技术家中制售枪弹”的毫无事实证据的文章,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诽谤原告名誉。并导致多家报纸、网站、电视台跟风转载报道!文章作者为通讯员:吴林芳。该文章的行文方式堪称一份法院判决书:文章开头以“4月24日,湖南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区分局三岔路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非法制造、贩卖枪支弹药案,缴获自制长短枪5支,子弹1200多发及大量制造枪支的设备”,进行“犯罪”事实描述,文章无中生有的叙述原告从小喜欢舞刀弄枪,通过在网上掌握制造枪支的技术,又想方设法购置了制造枪支的设备和原材料,在自己家中靠手工精雕细刻制造枪支和各种子弹,经汉寿县的吸毒人员童某充当中间人,以1万元一支和10发子弹介绍卖给该县的代某...经过审讯,徐某(原告)对非法制造贩卖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犹如一份未盖公章的法院判决书,致使原告的公民名誉遭到荡然无存的毁灭!!!面对严重失真的新闻报道,被告不履行审查核实的义务,用其网站的黔资讯栏目,反复多次地向全国播报,文革式的批倒批臭,铺天盖地的描黑歪曲原告!全国一百多家网络媒体电视跟风转载!负面影响不断扩大,对原告实施雪上加霜式的加倍侵害!在读者和看客眼中,原告就是一个十恶不赦的罪犯!若按毁誉文章的定性,《刑法》第126条规定的制造、销售枪支罪,原告的表现行为将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我国《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被告的毁誉文章违背法律规定,捏造虚假事实,替代法院的职能,胡说原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文章的影响力远远地超过了人民法院判决书的影响力,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将伴随终身!!!被告违背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原则,捏造虚假事实并加以散布传播,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六个年头过去了,至今“贵阳网”对原告的毁誉文章均可正常打开观看!侵权还在继续!!!使原告的名誉权继续遭受极端严重的毁损!原告所述事实有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和国家刑事赔偿书以及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0702民初第23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佐证证明。现根据《民法通则》、《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侵权责任法》和《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起如前诉求,请求法院支持。
贵阳日报传媒集团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庭审查明,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贵阳网系贵阳日报传媒集团主办的重点新闻网站。
2014年4月24日,贵阳网-黔资讯栏目中刊登题为“公司保卫科员工网上学习造枪技术家中制售枪弹”的文章,文章中有“经过审讯,徐某、童某、王某、龚某、代某对非法制造贩卖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徐某交代,从小喜欢舞刀弄枪和习武的他,高中毕业后,到部队当了三年通信兵,退伍后被安排到市某公司保卫科工作”、“他通过上网掌握了制造枪支的技术和经验,又想方设法购置了制造枪支的设备和原材料等,在自己家中靠手工精雕细刻制造枪支和各种子弹来...”等文字描述。贵阳网该篇文章转载自中国新闻网。截止至2020年4月25日,上述文章仍能在贵阳网搜索查阅。
另查明,2014年4月9日,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以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对徐健缤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1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对徐健缤作出不起诉决定。2015年3月24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常武检控申赔决(2015)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支付其被羁押期间的赔偿金20069元。
再查明,类似“男子网上学习制抢技术家中制贩枪支被刑拘”、“公司保卫科员工网上学习造枪技术家中制售枪弹”的文章在全国若干媒体上均有刊登,徐健缤已分别起诉其中二十余家媒体,以判决或调解的形式获得了相关赔偿。
以上事实有文章网页截图、拍摄不早于2020年4月25日的文章照片、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4]196号不起诉决定书、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常武检控申赔决[2015]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等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贵阳日报传媒集团立即停止侵害徐健缤名誉权的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平台“贵阳网”网站的“黔资讯”栏目刊登致歉声明(其内容需由本院审查决定),为徐健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贵阳日报传媒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健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贵阳日报传媒集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胡学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孟星
书记员陈镇
判决日期
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