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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谷红勋
联系方式:0471-3386036
注册时间:2002-11-08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五路
简介:
基础电信业务(具体业务范围见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范围见许可证);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连锁经营;经营本集团公司及投资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的全部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承包境外电信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计施工、设备生产与销售、广告、信息咨询;进出口业务;承办展览展示。(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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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内0105民初6489号         判决日期:2020-06-24         法院: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简称电信内蒙分公司)与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简称乐视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信内蒙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青山、张田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视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电信内蒙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清全部欠费本金3075812.5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7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30日,被告乐视云与原告签订了《IDC服务合同》,2017年11月双方续签《IDC服务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数据中心互联网资源接入服务,2016年8月起接入互联网资源40GE,其中保底带宽为30%,每10GE提供2个机柜和128个IP地址。单价15万/G/年,即1.25万/G/月,超保底部分按照“九五算法”计算结算流量,四舍五入取值,以1M为最小颗粒度,遵循1024M=1G的单位换算。按照合同2.5条的约定,采取月度后付款的方式付款,被告在收到发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全额支付上月服务费,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主动缴纳2016年10月到2017年5月、2017年9月到2018年6月间、18个月流量使用费用。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以函告等多种方式进行催告,被告仍不履行付款义务。截止到2018年6月,被告乐视云欠费共计3075812.5元。被告于2018年6月单方出具终止函,根据合同8.1条的约定,若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未满之前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应当向对方支付合同剩余未履行期间月服务费使用额的10%作为违约金,被告的违约金额为75000元。 被告乐视云未到庭,其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为:1.关于欠款金额被告认可的是2970937元,该金额来自财务账册。其他费用因被告的人员流动,是否欠款以及金额多少无法核实。2.关于违约金,原告要求违约金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两份合同(2016年和2018年签订)、业务终止函及申请邮件、业务开通单、双方核对数据邮件来往截图、乐视云付款信息、付款承诺函邮件、付款承诺、乐视员工工作交接通知、欠款确认单、欠款明细、邮件截图等证据,本院核对入卷。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30日,原告电信内蒙分公司(乙方)与被告乐视云(甲方)签订了《IDC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IDC设备托管在乙方机房,并接入互联网及到北京数据中心互联电路专线,由乙方提供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服务(统称IDC服务),服务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8月15日起算。甲方支付安装调测费等一次性费用及按月支付服务费。合同第二条2.5款约定,甲方采取月度后付款的方式付款,乙方需在次月与甲方完成数据流量确认,并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全额支付上月服务费。合同第六条6.2款约定,甲方有业务变更需求的,应向乙方提交加盖其公章或者授权部门章的《IDC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并在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业务。乙方按照与甲方协商的变更时间为甲方变更业务,并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6.3款约定,甲方退订业务时,应至少提交三十日向乙方提交《IDC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甲方退订时,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支付相应的IDC服务费用。合同第八条8.1款约定,若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未满之前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应向对方支付合同剩余未履行期间月服务费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8.2款约定,甲方逾期付费的,除向乙方补缴欠费外,每逾期1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另外,双方在“补充附页”中约定了数据中心互联网接入资源租用、接入带宽上线数量以及实际带宽占用量的计算方式等。 2017年11月双方续签《IDC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其他内容与上一份合同一致。 2018年6月11日,乐视云因业务调整向原告发出《业务终止函》,申请于2018年6月30日24时终止在原告处电信机房的所有业务及资源。 另查明,2017年12月28日,中国电信集团内蒙古自治区电信分公司变更名称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判决结果
一、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支付服务费2970937元; 二、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支付违约金7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负担30942元,由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负担10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晓霞 人民陪审员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乌日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雪
判决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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