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内0105民初6489号
判决日期:2020-06-24
法院: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乐视云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电信内蒙古分公司诉称,2016年11月30日,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与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内蒙分公司)签订了《IDC服务合同》,2017年11月,因前协议到期,双方续签《IDC服务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数据中心互联网资源接入服务,2016年8月起接入互联网资源40GE,其中保底带宽为30%,每10GE提供2个机柜和128个IP地址。单价15万/G/年(即1.25万/G/月),超保底部分按照“九五算法”计算结算流量,四舍五入取值,以1M为最小颗粒度,遵循1024M=1G的单位换算。按照合同2.5条的约定,采取月度后付款的方式付款,被告在收到发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全额支付上月服务费,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主动缴纳2016年10月到2017年5月,2017年9月到2018年6月间,18个月流量使用费用。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以函告等多种方式进行催告,被告仍不履行付款义务。截止到2018年6月,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欠费共计3075812.5元。被告于2018年6月单方出具终止函,根据合同8.1条的约定,若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未满之前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应当向对方支付合同剩余未履行期间月服务费使用额的10%作为违约金,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向原告支付电信服务费用及违约金,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付清全部欠费本金3075812.5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7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乐视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执行公司的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公司事务的机构所在地,而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几年来一直在北京市朝阳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晓霞
人民陪审员杨焕萍
人民陪审员王建军
二O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王慧铖
判决日期
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