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树民与山东环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113民初888号
判决日期:2020-06-24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树民与被告山东环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昱建设工程公司)、第三人焦念宝、杨洪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受理后,本院依职权追加焦念宝、杨洪胜为第三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肖树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157084.08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被告与济南市长清区北大沙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签订《济南市长清区北大沙河治理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建设工程管理处发包的济南市长清区北大沙河治理工程五标段工程。被告又将此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对原告施工的工程被告已支付648443.92元的工程款,还欠1157084.08元工程款未支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肖树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方年
人民陪审员赵阳峰
人民陪审员张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华明
判决日期
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