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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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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180万元
法定代表人:梁志达
联系方式:024-24528596
注册时间:2007-11-07
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6号(1-24-9)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人防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园林绿化、景观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环保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特种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建筑工程检测;城镇规划设计;建筑(包括建筑、人防)、市政行业设计;建筑装饰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建筑幕墙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园林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环境工程、照明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项目管理、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人防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工程咨询、造价、审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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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辽01民终5044号         判决日期:2020-06-24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王波因与上诉人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5民初6073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波上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支付代通知金1万元、给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支付3月份应发工资8134.5元。并由单位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理由:是单位同我方解除劳动合同,故应当支付我方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工资应当按照每月10220元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基数计算错误。 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辩称,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2019年3月20日并没有任何对王波提出辞退或开除的字样,王波擅自离岗,已经属于旷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相关制度。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因王波7天旷工的行为,以及虚假简历,辱骂领导的行为,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已经在2019年3月31日与王波解除劳动关系,本案情形不符合劳动法第四十条的法定情形,不应支付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关于3月份工资的问题,公司是每月中旬给王波发放上个月的工资,但王波提起仲裁时还没有到达支付的期限,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解除通知中也明确了王波在我公司办理结算交接的时间,但王波一直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另外根据双方签订的录用通知和领导合同,王波的月工资底薪为1620元,其中绩效工资是综合考量王波的出勤情况而定,王波在3月中旬旷工7.5天,根据单位的管理制度汇编第五章第四节员工考勤休假制度,旷工将按照基本工资的三倍扣发薪资,即应扣1735.71元。因王波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纪律,3月的绩效工资应为0元。所以即便支付王波3月份工资,也应该仅按照基础工资的计算方式进行给付,并不涵盖绩效工资。 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我方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我方给付王波的三月份工资金额计算有误,应该按照基本工资1620元为计算王波3月份工资,不应涵盖绩效部分。 王波辩称,我在一审中提交了录用通知,明确记载我的工 资为每月1万元,午餐补助每天10元。所以应当按照该标准计算我方2019年3月份工资。 王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撤销沈皇劳人仲字(2019)147号的仲裁裁决书,并重新裁定;2、判令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支付给王波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10000元。3、判令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支付给王波5000元(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4、判令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支付给王波3月份的工资8134.5元(含3天的加班及每天10元的餐补)。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波于2018年10月29日入职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担任人资行政总监一职,并签订《临时用工协议书》约定,期限至2019年1月28日止。2019年1月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2019年3月20日,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发布《岗位调整(停职)通报》,停止王波人资行政总监职务。王波自2019年3月20日下午离岗,直至2019年3月31日。2019年3月31日,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王波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王波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王波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未向王波支付2019年3月份工资。 2019年3月28日,王波向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支付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10000元、经济补偿金5000元、3月份工资8234.50元。该委于同年4月22日作出沈皇劳人仲字[2018]147号仲裁裁决书。王波不服,起诉来院。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现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王波2019年3月1日至20日工资,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故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应支付王波工资5920.42元(9538.45元/月÷21.75天×13.5天)。 关于王波提出要求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支付代通知金和补偿金的主张。因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王波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王波该主张,因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被告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波工资5920.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承担,退回原告5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上诉人王波负担10元、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马晨光 审判员李娜 审判员徐文彬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振 书记员康赦
判决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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