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4徐刚与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苏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1311民初974号
判决日期:2020-06-23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刚与被告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悉地公司)、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苏北分公司(下称苏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8)苏1311民初490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8)苏13民终465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根林、被告悉地公司及苏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3.5万元及利息(以353.5万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下旬,被告苏北分公司以公司需要资金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353.5万元,原告表示同意。后分别于2017年1月22日、23日、24日、25日通过江苏银行向被告苏北分公司汇款120万元、70万元、78万元、85.5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以上借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悉地公司辩称:原告一直以来是被告苏北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掌握苏北分公司的财务印章及网银,原告所主张借款均是原告自行操作导入被告苏北分公司账户,在这些款项打入被告苏北分公司之后原告就立马操作又将这些款项打回其控制的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而国辅公司与被告分公司之间并没有360多万元的设计合同关系。综上,本案事实为原告与被告苏北分公司并未有真实的借款合意,也未有真实的借贷事实,被告苏北分公司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被告悉地公司也不应为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苏北分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苏北分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借贷合意,也不存在借贷事实,原告掌握苏北分公司的公章、财务章、U盾网银,其自行操作打款。原告在向被告苏北分公司打款后,随即将相应款项转入其实际控制的江苏国辅公司账户,因此诉争的真实性无法认可。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徐刚于2017年1月22日分两次每次各转账60万元共计120万元至被告苏北分公司账户、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告苏北分公司转账70万元、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告苏北分公司转账78万元、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告苏北分公司转账85.5万元,以上共计353.5万元,付款用途均注明“借款”。被告苏北分公司于上述汇款对应日期向原告出具5份收据,收据上载明收款事由为“借款”。被告苏北分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23日、24日、25日分多次向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辅公司)汇款,在银行通知上的摘要栏,均注明支付工程设计费。
2018年7月16日,原告徐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偿还上述借款353.5万元及利息。诉讼中,原告申请冻结被告悉地公司银行存款360万元。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苏1311民初4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悉地(苏州)勘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万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徐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8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长王建华
人民陪审员丁太国
人民陪审员于永美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汪伟
判决日期
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