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04马从勇与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903民初7504号
判决日期:2020-06-23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从勇与被告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高邮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从勇,被告华泰高邮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马从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华泰高邮分公司支付钢板租金70600元,并承担期银行贷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华泰高邮分公司承建的龙仇线改造升级工程项目负责人管银海向我租赁钢板进行项目施工所用。2019年3月27日,经双方结账,由项目部经办人汤乃玉出具70600元欠据一份,管银海审批同意在龙仇线工程款支,在2019年4月20日前结清。现要求被告给付。
被告华泰高邮分公司辩称:案涉龙仇线工程系我公司中标的无异议。汤乃玉并非是我公司员工,欠条也不是我公司出具。管银海不是我公司职工,他虽负责龙仇线工程,但其同时也承接了其他工程,并无权利代我公司出具欠条。我公司对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能确认。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可以确认下列事实:龙仇线改造升级工程系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中标,并由华泰高邮分公司实施。华泰公司委托管银海为项目部的现场项目负责人。期间管银海因工程施工所需向马从勇租赁钢板。该项目工程后期由管银海交由廖启东负责。2019年3月27日,该项目部人员汤乃玉向马从勇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马从勇钢板租金70600元。管银海在欠条上签注“在龙仇线工程款支,约定在2019年4月20日前结清”。2019年6月14日,管银海患病去世。为此,原告马从勇诉至本院。
另查明:龙仇线施工现场公示牌显示中标单位及施工单位为华泰公司,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为管银海
判决结果
被告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支付原告马从勇租金人民币70600元,并承担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782.5元,由被告华泰高邮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蒋为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玉
书记员王婧
判决日期
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