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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民
联系方式:023-47608290
注册时间:2016-11-15
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云港大道10号
简介: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生产、研发、销售:节能建筑材料、新型建筑材料、防水材料、装饰材料(均不含危险化学品);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凭资质证书执业);品牌策划、品牌管理咨询;建筑设备租赁;普通货运(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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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洪与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5民终908号         判决日期:2020-06-23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向洪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顽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6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向洪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6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仅以社保缴纳情况来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是否存续系事实认定错误:社保缴纳情况并不能直接反应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被上诉人老顽固公司在2018年10月以上诉人向洪销售未达标为由,明确表示辞退向洪,向洪在老顽固公司最后工作时间是2018年11月19日,2018年11月28日按老顽固公司的要求进行离职交接,并于当日双方以现金方式结算了向洪的工资,之后向洪不再向老顽固公司提供劳动,老顽固公司亦未给向洪支付过工资,均充分说明2018年11月28日双方的劳动合同事实上已经解除;2.一审法院片面的采纳被上诉人的单方证据,有失公正:2018年10月老顽固公司销售主管辞退上诉人后,让向洪将所负责的工作交接给其他员工,向洪按公司规定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因解除合同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向洪于2018年12月3日就双方的劳动争议提起劳动仲裁,在得知向洪提起劳动仲裁后,老顽固公司为逃避法律责任混淆事实,才开始给向洪寄送《限期返岗通知》;3.向洪已提供两名证人证明老顽固公司违法解除的情形,且证人证言与《员工离职交接清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老顽固公司违法解除与向洪的劳动合同,同时向洪在老顽固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重庆久圣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老顽固公司辩称:对方上诉事实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老顽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老顽固公司不支付向洪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7332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老顽固公司与向洪于2017年10月9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向洪在老顽固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每月工资为4000元,每月15日前支付上月工资等事项。向洪入职后,老顽固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2018年12月。 2019年1月8日,向洪向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认为:“2018年10月20日,申请人(即向洪,下同)所属部门领导以申请人销售业绩未达预期让其离职,其后行政部门领导与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赔偿事宜,并完成区域市场工作交接。2018年11月20日,申请人停止工作,后办理了工作交接清单。工作期间每周工作6天,未支付加班工资。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333元/月。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现请求依法裁决1.支付工作5年9月月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333元×6个月×2倍=111996元;2.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8000元;3.周六加班工资87272元,以上合计207268元”。该委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渝津劳人仲案字[2019]第2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向洪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7332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2月1日,老顽固公司向向洪邮寄的《限期返岗通知》17份及相应EMS快递单、回执,投递状态均为“未妥投”、“退回”。经一审法院查询邮寄状态,有部分为向洪拒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向洪向一审法院提交《员工离职工作交接清单》复印件一份,该复印件为向洪手机拍摄照片的打印件,已提交原始照片载体经老顽固公司质证。老顽固公司质证后认为,该清单载明内容无法显示老顽固公司解除与向洪的劳动关系,清单上直接上级交接人、HR负责人、老顽固公司、向洪均未签字。 向洪申请证人常正、廖磊出庭作证,其中廖磊主要拟证实向洪提交的《员工离职工作交接清单》与其离职时相同,二证人共同拟证实2018年10月23日在销售部门会议上销售部负责人顾庆茹宣布因向洪业绩没有达标被公司开除的事实。老顽固公司质证认为销售部负责人不具备人事职能,其宣布不能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因此不能达到向洪的证明目的。 本案证人之一常正于2019年1月22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老顽固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0500元、加班费等。一审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以常正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常正不服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常正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老顽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于2019年8月29日判决驳回常正的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向洪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老顽固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向洪之间的劳动关系。针对该焦点,老顽固公司举示了向洪的社保证明和17份《限期返岗通知》及相应快递回执,拟证实其没有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向洪举示了《员工离职工作交接清单》及二名证人证言,拟证实老顽固公司违法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从原、向洪双方举示的证据之证明力大小来看,一审法院认为老顽固公司出示的证据之证明力优于向洪出示的证据,理由如下:1.社保证明能够直接证明双方社会保险关系存续至2018年12月,与向洪提出的双方于2018年11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不符。2.老顽固公司自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2月1日陆续向向洪邮寄返岗通知17份,收件人之地址和电话与向洪在劳动合同上书写的一致;其中有部分邮件投递状态为收件人拒收,向洪应当知道老顽固公司寄送通知的行为。3.向洪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老顽固公司已经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员工离职工作交接清单》上人员及向洪签字缺失,该清单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证人证言中常正系与老顽固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仅有廖磊一人证言无法达到老顽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目的。因此,在向洪无法举证证明老顽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老顽固公司无需向向洪支付赔偿金。 据此,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不支付向洪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7332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老顽固公司负担5元,由向洪负担5元。此款老顽固公司已预缴5元,限向洪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本院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向洪向法庭举示其2017年11月2日到2019年12月21日提交银行交易记录一份,拟证实被上诉人最后一次向其发放2018年10月工资的时间是2018年11月16日,对方违法解除与我方劳动关系后未再向我方支付工资,说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了。经法庭质证,被上诉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工资支付和支付方式与劳动关系的解除不存在关联性,不能达到对方证明目的。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向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肖琴 审判员蒋科 审判员黎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史大贤 书记员李彦莹
判决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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